珠晖区安监局2016年安全生产 行政执法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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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 印发《珠晖区安监局2016年安全生产

行政执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街道、乡镇场,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珠晖区安监局2016年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计划》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珠晖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6 316

 

 

 

 

 

珠晖区安监局2016年安全生产

行政执法工作计划

 

为规范全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强化行政执法责任的落实,提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水平,根据《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4号)和《安全生产监管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编制办法》(安监总政法〔2010183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2016年度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和编制原则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为指引,坚持人民利益至上,牢固树立安全发展观念和红线意识,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源头管控,以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为重点,继续深入开展“有计划、全覆盖、规范化”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强化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深化重点领域安全专项整治,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增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有效性和权威性,促进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确保“十三五”安全生产工作开好局、起好步。

(二)编制原则:

1、依法行政、程序正当。依法行使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执法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权,做到主体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2、属地监管、分级安排。区安监局对纳入执法计划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实施执法检查,对授权各街道、乡镇安监站执法检查对象按比例进行抽查,同时要加大对街道、乡镇计划执法检查的指导和督查力度。

3、上下衔接、全面覆盖。区安监局应把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和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商贸等行业的生产企业和重点经营单位全部纳入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范围;对纳入市安全监管局执法计划的企业不再重复执法检查;对生产规模较小和危险性较低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行政执法可依法委托街道、乡镇和开发区(工业园区)实施,做到上下相互衔接,突出重点,避免交叉,不留盲区。加强在“打非治违”、事故查处、许可后续监管等方面的协同配合,努力构筑衔接顺畅、全面覆盖的全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网络。

4.科学统筹、积极作为。充分考虑现有执法能力和装备条件,重点监管对象的数量、规模和分布等特点,以及本地区高危和重点企业自身状况,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量力而行、提高效能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编制安全生产年度执法工作计划,严格执行执法计划的批准和备案程序,保证执法计划的协调运转。

5、从严监管、从重处罚。在计划执法中要实施精细化检查,规范化检查,不放过对每一处隐患的排查,不放过对每一起违法行为的处罚,实行从严监管、从重处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各项工作要求。

二、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工作目标:通过强化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执法检查、专项整治、宣传教育培训和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有力地促进全区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机械冶金等重点监管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进一步落实,减少一般事故,坚决遏制和杜绝较大以上事故的发生。

(二)主要任务: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坚决杜绝较大以上事故,有效防范和遏制死亡事故,减少一般事故;深入开展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违章生产经营行为;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继续抓好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扎实推进企业的安全文化建设,营造更加浓郁的安全生产氛围;创新生产安全事故风险防范控制机制,提高应对化解事故善后保障能力;着力加强安全基础工作,提高本质安全水平,不断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和安全管理水平

三、执法检查方式、对象及频次

(一)执法检查方式

执法检查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进行,即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插基层、直奔现场。

(二)执法检查对象

区安全监管局主要依法对本辖区内市安全监管局直接检查以外的重点企业开展执法检查, 纳入直接检查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其它行业监管企业共47家。

(三)执法检查内容及频次

根据有关规定,重点执法检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第八条规定的十九项内容,国发201023号文件、湘政发201027号文件中规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推动安全生产责任险和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非煤矿山企业领导现场带班、非煤矿山六大安全系统推广应用等情况,以及企业事故隐患自查自报自改工作的执行情况(具体执法检查标准、方法见附件2)。

对纳入执法计划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机械等生产企业每年最少开展2次执法检查;对监管的其他企业每年最少开展1次执法检查。

四、行政执法检查其他事项

1、区安全监管局加强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依照程序、坚持标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审查验收制度,切实把好安全生产源头关。

2、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存在的安全隐患应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录入涉危企业基础数据库。对不按规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录自报的企业,要提出整改意见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罚。涉及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的,必须严格执行相关程序和法律规定,正确使用安全生产执法文书。

3、要加大明查暗访的力度,扎实开展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与职业健康等安全专项整治和“打非治违”行动。全区上半年主要开展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下半年集中开展职业健康安全专项整治和烟花爆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4继续深入贯彻落实新修订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和省、市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文件精神。大力开展行政执法监察人员和各街道、乡镇领导以及非煤矿山、危化、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等专题业务培训,全力推进生产经营单位“三项岗位”安全培训工作。

5、区安监局各股室和执法人员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安全生产现场执法检查职权,切实履行监管执法职责,根据不同时段的执法重点制定具体月度执法工作计划。

6、充分调动执法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和积极性,严格遵守计划执法的各项规定,对按时完成执法工作计划的单位和作出突出贡献的执法人员,予以嘉奖;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不作为、乱作为的,依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和省、市的相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附件:2016年珠晖区安监局计划执法企业名单

    

 

 

 

 

 

 

 

 

 

 

 

 

 

 

 

 

 

 

附件

2016年珠晖区安监局计划执法企业名单

 

一、检查对象

(一)非煤矿山企业

湖南省湘衡盐化有限责任公司

衡阳南风化工有限公司

衡阳市海联盐卤化工有限公司

衡阳市珠晖区家和页岩砖厂

衡阳市珠晖区群力页岩砖厂

衡阳市珠晖区茶山新型建材厂

衡阳市珠晖区福利环保页岩砖厂

衡阳市珠晖区金山机砖厂

衡阳市珠晖区四兴页岩砖厂

衡阳市珠晖区恒辉页岩砖厂

衡阳市珠晖区东江页岩砖厂

衡阳市珠晖区东兴页岩砖厂

衡阳市珠晖区三昇页岩砖厂

(二)危险化学品企业

中核二七二轴业有限公司

衡阳金新-莱孚新材料有限公司

湖南涌鑫石油集团衡阳广源加油站

衡阳市珠晖区曙光加油站

衡阳市珠晖区迅源化学试剂有限公司

衡阳五强动力有限公司液化气站

衡阳市佳胜化工有限公司

衡阳市达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衡阳衡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液化石油气储配站

衡阳市凤凰农化有限责任公司

衡阳市光明农化经营部

衡阳市和庆农化贸易中心

衡阳市振江化工有限公司

衡阳市安邦农资有限公司

衡阳市六方电镀有限公司

衡阳凯源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衡阳市赛业化工有限公司

衡阳市广衡塑胶有限公司

衡阳市铭珈化工贸易有限公司

衡阳市坤泰化工有限公司

湖南创大玉兔化工有限公司

湖南裕华化工集团

湖南宏华机械有限公司工业气体分厂

(三)工商贸企业

衡阳市朝华塑业有限公司

衡阳市中宝饮料科技有限公司

南岳制药厂

衡阳东方妇产医院

珠晖区人民医院

湖南环球科技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衡阳市南优饲料厂

衡阳市湘大骆驼饲料有限公司

湖南创新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衡阳市长城加气混凝土有限公司

湖南雁峰酒业有限公司

二、检查内容

(一)对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管理的检查

1、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审批或备案情况;

2、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及其有关台帐登记情况;

3、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

4、从业人员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有关安全资格证书情况;

5、从业人员接受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作业场所(岗位)职业危害告知应急处置管理情况;

6、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监控评估情况;

7、依法依规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参加工伤保险、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或足额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等情况;

8、检查合同是否存在将项目或设备、场所发包或租赁给不具备安全条件资格、资质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交叉作业是否明确现场统一指挥管理责任,是否存在与职工签订违法免责劳动合同等情况;

9、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备案,以及矿山企业、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兼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情况;

10、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隐患自查自纠信息月报制度,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建立与落实情况;

11、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带班作业情况;

12、依法应检查的其他组织管理情况。

()对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的检查

1、按照许可批准的范围组织生产经营情况,新、改、扩建工程项目依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情况;

2、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安全设施检测、检验、评估、评价的真实性、合法性情况;

3、对设备设施的安全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情况;

4、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治情况;

5、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及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与说明情况;

6、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等,教育并监督从业人员按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

7、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场所内进行交叉作业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情况;

8、有关作业单位和岗位人员资格、资质证件与登记台帐一致性情况,承包生产经营单位、承租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统一管理情况;

9、作业现场危险源监控、危险物品管理、危险作业监护与登记台帐一致性情况;

10、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纠的台帐与现场一致性情况;

11、应急救援器材、设备配备、维护、保养情况;

12、依法应对作业场所检查的其他情况。

三、检查方式和频次

对生产经营单位组织保障的行政检查以书面检查为主,每年应有1次以上;对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的行政检查,以重点场所、关键工艺抽查为主,必要时应进行全面检查,冶金等八大行业生产企业每年应不少于1次,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每年应不少于2次,非煤矿山(含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每年应24次。职业安全健康第一类单位每年检查两次,第二类单位每年检查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