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晖区社会抚养费征收监督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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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晖区社会抚养费征收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的监督检查,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必须加强对乡镇街道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发现征收机关作出的征收决定违反有关规定或者自由裁量畸轻畸重的,应责令征收机关重新作出征收决定。
第三条 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通过信息网络等公共传媒将本辖区内违法生育对象社会抚养费征收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违法生育对象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每季度在政(村)务公开栏内向群众公布违法生育者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条 区卫生计生、财政、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由相关部门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受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单位或机构,自行征收社会抚养费的;
(二)擅自提高或降低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不按规定程序征收社会抚养费的;
(三)伪造、不按规定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款收据的;
(四)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的;
(五)以征收社会抚养费为目的故意放弃监管造成违法生育的;
(六)扩大社会抚养费使用范围,以及截留、挪用、贪污、私分、坐支社会抚养费和终止妊娠保证金的。
第五条 征收机关和委托征收单位应当定期将本辖区内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情况和财政核拨的社会抚养费的使用情况向群众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条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