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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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7年5月,xx省统计局依法对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统计执法检查。检查中,统计执法人员依法出示统计执法检查证件,向该单位说明了统计执法检查的目的,要求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配合检查。检查人员通过听取情况介绍、进行现场询问、查看有关统计报表和原始依据。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上报的2016年度《财务状况》(B103-1表)报表中“工业总产值”指标数据,上报数比实际数多报186892千元。该单位对该检查结果没有异议,并确认检查结果属实,参与检查的各有关人员在检查资料上签名确认,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

调查与处理:

根据案情,xx省统计局依法对该单位进行立案查处,依法给予该单位警告并处以62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的规定,构成了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典型意义:

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行为的发生,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该单位统计法律意识淡薄,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危害性和法律后果认识不足。统计法律法规、条令条例、规章制度没有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二是该单位统计人员责任意识不强,统计业务水平不高,对统计方法制度理解有偏差。三是该单位监督审核机制不完善,对统计工作和统计数据质量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

政府统计部门要强化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统计调查单位依法统计意识,知悉统计数据造假的严重危害性和法律后果。要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建设,加大对统计调查单位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力度,规范统计行为,准确把握统计方法制度。要加大统计监督检查力度,严格查办统计违法案件,加大公开问责力度,对于各种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的,都要依法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