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珠晖区脱贫攻坚农村安全饮水项目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字体:

 

 

 

 

 

珠水文[2020]26号

 

关于下发《珠晖区脱贫攻坚农村安全饮水项目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明确脱贫攻坚农村安全饮水项目扶贫资产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监督权和处置权,确保农村安全饮水扶贫资产持续发挥效益,建立长效稳定的带贫益贫机制,我局编制完成《珠晖区脱贫攻坚农村安全饮水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经区扶贫办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珠晖区水利局

2020年10月22日

 

 

 

 

珠晖区脱贫攻坚农村安全饮水项目扶贫资产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决战决胜脱贫攻坚战,落实中省、市、区关于扶贫资产管理的决策部署,全面加强我区脱贫攻坚农村安全饮水项目扶贫资产管理,进一步明确脱贫攻坚农村安全饮水项目扶贫资产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监督权和处置权,确保农村安全饮水项目扶贫资产持续发挥效益,建立长效稳定的带贫益贫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湖南省城市供水条例》、《湖南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珠晖区扶贫资产管理制度(暂行)》(珠扶领发[2020]23号)、《珠晖区小型水利工程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和创新运行管护机制试点工作管护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安全饮水项目扶贫资产是指2014年以来至2020年,通过扶贫专项资金、整合资金、国债资金、社会投资新建的所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第三条  区水利部门负责全区农村安全饮水项目扶贫资产的监督、管理和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建村级用水协会,组建维护队伍,固定专人负责农村安全饮水项目扶贫资产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区水利局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晰农村安全饮水项目扶贫资产设施的产权,落实管理主体,健全规章制度,实现良性运营。

第五条  涉及农村安全饮水项目扶贫资产受益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扶贫资产及公共基础设施的权利和义务,在供水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区水利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凡从事农村安全饮水项目扶贫资产水利设施建设、管理与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资产范围

第七条  农村安全饮水项目扶贫资产管理范围。自2014年以来各级各类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对2014年以前形成的农村安全饮水项目扶贫资产,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纳入管理。

第八条  区农村安全饮水项目扶贫资产分为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三类。经营性扶贫资产是指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固定资产和资产收益中形成的权益性资产;公益性扶贫资产是指公益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到户类扶贫资产包括通过扶贫资金发放补助形式帮扶贫困户自身发展所构建的生物资产或固定资产等。

 

第三章  权属认定

第九条 农村安全饮水项目扶贫资产权属的认定,应按照项目的资金构成和组织实施单位确定。按照明析所有权、放开经营权的原则确定。

(一)公益性农村安全饮水项目扶贫资产权属。珠晖区200吨规模以上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在没有民间资本介入的情况下,产权归国家所有,由珠晖区农村安全饮水集中供水有限公司(国有独资)代管,区水利局负责监管。若有民间资本投入,按投入比例确定产权比例。国家投资修建的200吨规模以下集中供水工程、大口井、水窖等小型供水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后,经营管理权移交当地政府组织的用水协会或村组自行管理,移交手续报当地政府和区水利局备案。

(二)到户类农村安全饮水项目扶贫资产权属。国家投资修建的到户大口井、机井、水窖等微型分散供水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后,交由户主自管。

第十条 农村安全饮水项目扶贫资产移交。原则上新建扶贫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在三个月内办理资产移交。农村安全饮水项目扶贫资产要制作移交清单,移交单位、接收单位、见证机关都要派员参加并签字确认,并签订水利设施管护协议书。

第十一条 农村安全饮水项目扶贫资产确权登记。按照脱贫攻坚扶贫资产项目的资金构成和组织实施单位确定扶贫资产权属。各级组织实施的单独到村项目形成的资产,产权归属于村集体;整合后的行业扶贫领域资产,原则上按照整合后行业相关要求进行确权和管理。法律法规、国家及省级相关部门对农村安全饮水项目扶贫资产产权归属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对跨镇跨村实施的项目能量化到村的将权属量化到村集体,无法量化到村或产权无法清晰界定的,由区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和项目实际情况,确定产权归属。原则上新建扶贫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在三个月内完成确权登记手续。分项、分年度逐一登记造册,明确每项资产的身份信息,建立扶贫资产动态监管机制。

(一)区、镇、村逐级分类登记造册,根据产权权属和使用权属,建立农村安全饮水项目扶贫资产管理台账,区级建立总分类台账,镇级建立分台账,村级建立明细分类台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能够完整反映农村安全饮水扶贫资产的增减变化和使用情况。

(二)资产所有者应建立农村安全饮水项目扶贫资产使用管理责任制,设置总账和分类明细账,定期进行清查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三) 农村安全饮水扶贫资产登记主要包括资产名称、类别、构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数量、单位、原始价值、资金来源构成、净值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收益权人、收益分配及资产处置等信息所有扶贫资产都要纳入区扶贫资产信息系统管理。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农村安全饮水项目扶贫资产管理要落实主体责任,明确责任单位和具体责任人的管护措施。鼓励探索多形式、多层次、多样化的管护模式。

第十三条  国有投资200吨规模以上的农村安全饮水工程扶贫资产后续管理由珠晖区农村安全饮水集中供水有限公司负责独立运营,维修管护,自负盈亏。国家投资修建的200吨规模以下集中供水工程、大口井、水窖等小型供水工程扶贫资产后续经营管理权移交当地政府组织的用水协会或村组自行管理,移交手续报当地政府和区水利局备案。由民间资本和个人投资修建的集镇和农村供水工程,按照谁投资,谁负责、谁所有的原则明晰产权与经营权,由当地政府负责饮水安全的监管。集镇和农村用水供水协会要在当地政府的指导下,建立完善财务管理、水质检验、岗位责任、定期养护等管理制度。各乡(镇)要明确1-2名专兼职水利岗位管理人员,负责全乡(镇)饮水安全设施建设、管理、运营、维护、产权改革等工作,并接受区水利局的指导和业务培训。

第十四条  公益性农村安全饮水项目扶贫资产要定期养护,确保正常运行。对管护力量不足的公益性扶贫资产可以建立公益性岗位解决,要求优先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参与扶贫资产管护。村集体建立公益岗绩效考核机制,薪酬与绩效考核挂钩,鼓励村集体成立供水协会,建立有偿用水制度。镇级设立维修基金,村集体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使用养护费、维修基金或其他项目支持;对于乡镇公益性农村安全饮水项目扶贫资产管理到位的,区水利局实行以奖代补的奖励政策。

第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村集体农村安全饮水扶贫资产进行抵押、担保等开展融资活动。经营主体使用村集体产业发展资金的,应提供抵押担保。

第五章  收益分配

第十六条 有收益的村级农村安全饮水项目扶贫资产收益分配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方案,经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集体讨论通过并公示无异议后,报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实施,实施结果报区级相关部门备案。受益分配旨在巩固扶贫成效、维护小型公共基础设施及扶贫资产、激发内生动力和能力提升。坚持按劳分配原则,严禁简单发钱发物的做法。已经实施的资产收益扶贫项目根据要求要进行完善和调整。

第十七条  农村安全饮水项目扶贫资产管护费用优先从经营收入中列支。

第六章  资产处置

第十八条 农村安全饮水项目扶贫资产产权主体和监管主体应根据运营状况定期清查,并对上年度资产收益进行清算。农村安全饮水项目扶贫资产确需处置的,先由产权所有者向上一级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管理单位批准同意后,组织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处置资产依法评估,将评估结果向上一级管理单位报备方可处置、资产处置后的资金使用方向,也应同时向上一级管理单位报备。

第十九条 资产评估结果须在珠晖区人民政府网站及项目所属地镇(村)公示栏等予以公开公示。

第二十条 农村安全饮水项目扶贫资产处置,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扶贫资产。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立全区农村安全饮水项目扶贫资产动态监管体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扶贫资产的责任和义务,有权对破坏水利类扶贫资产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直接受害者有权要求侵害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经营管理人员因玩忽职守、违章操作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赔偿经济损失并追究相关责任;贪污挪用经营性收入的,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罚;对公共财产和公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对破坏农村安全饮水项目扶贫资产行为已有处罚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有效期自2020年1030日起执行至2021 1029日止,期满后自行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