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晖区审计局机构职能
一、负责对区本级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全区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本区审计业务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
三、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和向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宏观调控措施以及管理体制、机制建设的建议。
四、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审计局提出年度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区人民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五、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并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和建议:
1.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区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2.各乡(镇)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街道办事处的财政财务收支。
3.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区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4.区人民政府、各镇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5. 区人民政府投资和以区人民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工程竣工决算。
6.区人民政府接收的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项目以及赠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7.使用区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8. 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审计的驻区单位和直属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效益情况。
9.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区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六、按规定对区委、区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各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和依法属于区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七、组织实施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区本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八、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区人民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九、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和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审核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十、组织审计区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依法通过适当方式组织审计区属国有企业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
十一、承办区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