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珠晖区司法局权力清单
衡阳市珠晖区司法局权力清单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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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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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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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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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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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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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 共0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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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处罚 共5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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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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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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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规定的处罚 |
1.《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 2.第四十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 3.第四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该所限期整改。期满仍不能改正,不宜继续执业的,由组建单位予以停办,报请地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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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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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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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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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基层法律业务所执业证书或者持已失效的执业证书开展基层法律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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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第二十二条:未取得基层法律业务所执业证书或者持已失效的执业证书开展基层法律业务的,责令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基层法律业务工作者执业证书或者持已失效的执业证书,以基层法律业务工作者名义从事法律业务的,责令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第二十三条:基层法律业务所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逾期不整顿或者经整顿后仍不合格的,吊销执业证书。 3.第二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止执业、停业整顿的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决定;给予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由批准颁发证书的司法行政部门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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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其他组织、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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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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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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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反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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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 2.第五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 3.《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第二十四条 基层法律业务工作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一)、(二)、(三)、(四)、(六)、(八)项或者第十九条规定之一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基层法律业务工作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五)、(七)、(九)项规定之一的,吊销执业证书。 基层法律业务工作者违法执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基层法律业务工作者被决定劳动教养或者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应当吊销其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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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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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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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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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律援助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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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六条: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一)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
(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三)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 (四)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的财物,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违法所得,由司法行政部门予以没收;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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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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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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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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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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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五条: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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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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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强制 共0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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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确认 共0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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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政裁决 共0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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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行政检查 共4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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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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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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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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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各单位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落实情况实行年度和阶段性评估考核。评估考核结果应当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湖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对不履行本条例规定或者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考核不合格的单位,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湖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对无故不参加年度学法用法考试的国家工作人员,由司法行政部门或者所在单位责令限期参加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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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其他组织、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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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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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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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执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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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所在乡镇、街道司法所负责检查和监督。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街道司法所可以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或者发现问题随时进行检查,可以要求有关人员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及其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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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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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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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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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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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检查,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其提交的文件进行初审,并在出具审查意见后报送地级司法行政机关。 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对具备继续执业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确定为通过年度检查,在其《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副本上加盖年度检查合格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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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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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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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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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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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律师事务所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二)监督律师事务所执业和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三)监督律师事务所保持法定设立条件以及变更报批或者备案的执行情况;(四)监督律师事务所进行清算、申请注销的情况; (五)监督律师事务所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上报年度执业总结的情况; (六)受理对律师事务所的举报和投诉; (七)监督律师事务所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 (八)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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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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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行政征收 共0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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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行政给付 共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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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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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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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二十四条 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在案件结案时,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的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以及结案报告等材料。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前款规定的结案材料后,应当向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
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参考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并可以根据需要调整;
《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第二十一条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结案材料后,应当及时向接受指派或者安排的法律援助人员支付办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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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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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行政奖励 共0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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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其他职权 共4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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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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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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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法律援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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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十八条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第十九条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五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援助的决定;决定援助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指派后,其所在机构应当与受援人签订法律援助协议。
法律援助机构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申请事项和请求或者相对人不明确、申请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构受理范围、超过时效规定等情形,应当作出不予援助的决定,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不予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重新审查,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七第二款 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办理。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司法部令第124号)第十九条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
司法行政机关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维持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机构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按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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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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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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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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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1号、第125号)第四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的一季度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上一年度本所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直辖市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直接向所在地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年度检查考核。具体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由司法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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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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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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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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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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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第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变更、注销,实行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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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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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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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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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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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第四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每年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办理《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年度注册。
第四十九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证年度注册的材料,由其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规定的时间上报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注册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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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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