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申请人严碧等9人诉被申请人衡阳贝帆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书
衡阳贝帆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耀宗):
本委受理严碧、王里娟、吴姗娜、李平平、王祖瑜、赵浩翔、胡嘉伟、张才宇、蒋鸿旭诉你单位衡阳贝帆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衡珠劳仲案字[2024]138、139、140、141、142、143、144、145、158号),该9案现已审理终结,本委于2025年3月5日作出如下裁决:
衡珠劳仲案字[2024]138号
(一)被申请人衡阳贝帆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严碧工资11014元。
衡珠劳仲案字[2024]139号
(一)被申请人衡阳贝帆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王里娟工资4993元、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8000元。
衡珠劳仲案字[2024]140号
确认申请人吴姗娜与被申请人衡阳贝帆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自2024年3月26日至2024年10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被申请人衡阳贝帆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吴姗娜工资700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4000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828元;
对申请人吴姗娜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衡珠劳仲案字[2024]141号
(一)被申请人衡阳贝帆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李平平工资6200元。
衡珠劳仲案字[2024]142号
(一)被申请人衡阳贝帆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王祖瑜工资7608元。
衡珠劳仲案字[2024]143号
(一)被申请人衡阳贝帆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赵浩翔工资16549元。
衡珠劳仲案字[2024]144号
(一)被申请人衡阳贝帆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胡嘉伟工资20307元。
衡珠劳仲案字[2024]145号
被申请人衡阳贝帆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张才宇工资13584元。
衡珠劳仲案字[2024]158号
(一)被申请人衡阳贝帆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蒋鸿旭工资16938元。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该案仲裁裁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根据《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则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既不起诉,又不执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734-3331925
联系地址:衡阳市珠晖区广西路50-58号208室(珠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8室)
衡阳市珠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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