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珠人社监决字〔2025〕23号)
被处理人:中城建十五局第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衡阳东城明珠二期项目)
地 址: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北方国际钢铁服务中心-0317
经查,因你(单位)在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你(单位)承建的衡阳东城明珠二期项目,经我局劳动监察部门核实,该项目拖欠金大帅等11人工作期间工资共计323116元。
我局于2024年12月19日对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珠人社监令字〔2024〕112号),你单位未在指令限期内执行指令整改,其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2月18日对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珠人社监处告字〔2025〕13号),你单位未按我局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要求改正且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和申辩,其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八条第(一)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及补偿的情况实施监察,重点监察下列行为:(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国办发[2016]1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明确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全面落实企业对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责任,督促各类企业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第四款:“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和《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有本条例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逾期不支付的,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拒不支付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的规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理:自公告之日起30天内将拖欠金大帅等11人工作期间工资共计323116元全部结清。并将工资支付凭证报送至珠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珠晖区广西路50-80号,邮编:421002,联系人:王涛、邓轲,联系电话:3331922)。
如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理决定。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珠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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