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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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逸珊诉湖南乐秀时间广告制作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衡珠劳仲案字[2024]17号)

开庭公告

湖南乐秀时间广告制作有限公司:本委受理周逸珊诉你单位(被申请人)劳动争议一案(衡珠劳仲案字[2024]17号),现因无法联系你单位(被申请人),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不能送达,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3号)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本委决定采取张贴公告的方式送达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和开庭通知书,公告内容如下:

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申请人人数向本委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不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本案的处理。如需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并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本委。

被申请人应在开庭调查前完成举证;证人出庭作证的,要在开庭前提交证人名单。

三、被申请人若同意进行庭前调解的,请于开庭前告知仲裁员。

四、本庭定于2024年4月15日上午9时30分在衡阳市珠晖区广西路50-58号,珠晖区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大楼503室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

五、仲裁庭组成人员:仲裁员肖明敏,书记员周佳丽。

本答辩、举证、调解建议和开庭通知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本委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衡阳市珠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3月11日



附注:被申请人收到本通知后可于办公时间到本委领取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及相关资料。本委地址:衡阳市珠晖区广西路50-58号208室,联系电话:0734-3331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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