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防办出台人民防空工程标识管理办法 规范和统一全省人防工程标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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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提高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化、标准化水平,发挥人防工程战备、社会和经济效益,日前,省人防办制定出台了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标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指出,规范和统一全省人防工程标识管理,便于战时人民群众就近疏散掩蔽和平时防灾需要,落实平战转换措施。同时,也便于设备类型的识别、维护,可以防止使用单位和人员无意间破坏人防工程结构和设备设施。

  《管理办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前建成的人防工程,平时开发使用的由工程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进行人防工程标识,所需经费由工程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平时未开发使用的人防工程,可以不进行人防工程标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后本办法实施前,已竣工验收的人防工程,由工程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进行人防工程标识,所需经费由工程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实施后,人防工程在竣工验收前,应由建设单位按照《人民防空工程标识》(DB41/T 1354—2016)要求制作、安装和喷涂人防工程标识,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负责,列入人防工程建设造价;本办法实施前已安装人防工程标识的人防工程,不再按照《人民防空工程标识》(DB41/T 1354—2016)二次安装。

  《管理办法》指出,《人民防空工程标识》(DB41/T1354—2016)作为我省制作、安装和喷涂人防工程标识地方标准。

  《管理办法》还对未按规定安装(喷涂)人防工程标识,擅自拆除、损坏和涂改人防工程标识内容,非人防工程擅自安装人防工程标识等行为明确了监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