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防办 转发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关于印发《湖南省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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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防转发 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关于印发《湖南省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南省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防空地下室建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97号)和有关规范、标准、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省县城以上城市规划区内和规划区外的开发区、高新区、保税区、工业园区、高校园区等各类园区、重要经济目标区新建(扩建)民用建筑,应当结合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具体范围见附件1《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

临时建筑、工业建设项目中的生产性建筑以及其他特殊建(构)筑物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具体范围见附件2《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构)筑物》。

第三条 民用建筑建设项目在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并联或者并行办理防空地下室报建审批,由人防主管部门依法明确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面积、战时功能、防护类别、抗力等级、防化等级,以及与周边人防工程、地下工程的连通等内容。根据人民防空通信建设规划,新建民用建筑需要同步设置防空警报设施的,还应当同时明确防空警报设施的安装基础、电力线路、终端控制线路等建设要求。

第四条 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大于1000m&sup2;时,其战时功能宜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一)战时坚持工作的政府机关和电信、供电、供水、供气、食品等重要生活保障部门、重要厂矿企业新建公共建筑,结合修建相应的一等人员掩蔽所。

(二)城建、公用、电力、卫生、医药、应急、公安、化工、环保、电信、工业信息、交通运输等负责组建群众防空组织的部门新建公共建筑,结合修建相应的防空专业队工程。

(三)新建医院医疗建筑项目,根据城市人民防空建设专项规划要求、医院医疗建筑项目的建设规模,结合修建相应人防医疗救护工程。

(四)居住建筑和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的其他公共建筑,可按附件3《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配建要求表》确定防空地下室的战时功能。具体配建指标,由各市州人防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范》(GB50808-2013)、城市人民防空建设专项规划、人防工程体系建设情况等,予以具体明确。

当民用建筑为公共、居住混合型建筑时,按其主要使用性质确定适用标准。

第五条 国家人防重点城市中心城区防空地下室的防护类别为甲类;其他地区防空地下室防护类别由人防主管部门根据城市人民防空建设专项规划要求、工程地理位置、周边重要经济目标、战时功能等情况确定为甲类或乙类。

开发区、保税区、工业园区、高校园区等各类园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新建防空地下室的防护类别,按所在地的市或者县(市、区)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根据人民防空建设专项规划,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同一建设项目的不同防空地下室之间应当合理规划地下连通;防空地下室与邻近其他人防工程、地下交通(支)干道以及大型地下空间项目之间尽可能连通;暂时不能连通的,应当预留地下连通口。

第七条 鼓励建设一等人员掩蔽所、防空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人防医疗救护工程。一等人员掩蔽所和防空专业队队员掩蔽部可按1∶1.5的比例折算为防空地下室修建面积,人防医疗救护工程可按1∶2.0的比例折算为防空地下室修建面积。

第八条 防空地下室应当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对于整体规划、分期实施的民用建筑建设项目,应当按整体规划的地面建筑总面积计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并满足相关战术技术规范要求。

第九条 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或者施工图设计时,应当根据人防主管部门明确的建设要求进行防空地下室设计,并按程序申请审查、审核。

防空地下室的战时功能、防护类别、抗力级别、防化等级等事项一般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人防主管部门重新审批确认后,方可修改,并按程序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报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防空地下室的设计、施工应当确保工程防护密闭性,与其无关的管道不宜穿过人防围护结构;上部建筑的生活污水管、雨水管、燃气管不得进入防空地下室;凡进入防空地下室的管道及其穿过的人防围护结构,应当在土建施工时按要求预埋防护密闭套管或者封堵件。

土建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在人防围护结构上穿孔。确需穿孔的,应当由设计单位进行孔口结构防护加固设计,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施工完成后应当向人防主管部门申请专项验收。

第十一条 根据有关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要求,不得实施平战转换的设备设施应当与防空地下室工程主体同步施工、安装及验收。

平时不用、仅供战时使用的封堵构件、活门槛等预制构件,应当存放在防空地下室内专门空间,平时由建设单位或者委托物业管理单位负责保管、维护,不得损坏、侵占、挪走。

建设单位应当编制防空地下室防护功能平战转换方案,按规定提交建设项目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防空地下室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并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规范和图集进行生产、安装。不得偷工减料、制假售假,不得垄断经营或者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倾销设备。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在防空地下室施工图《建筑设计说明》中增加人防工程标识标牌的设置和安装内容。建设单位应当在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前,按要求设置防空地下室标识标牌。人防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检查标识标牌的安装工作,并将其作为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内容之一。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拆除人防标识标牌。

第十四条 以下面积计入防空地下室实际修建面积:

(一)由防护密闭门和防爆波活门相连接的临空墙、人防外墙外边缘形成的防护区建筑面积;

(二)楼梯式战时主要出入口有永久性钢筋混凝土顶盖部分的楼梯间及其至第一道防护密闭门的通道建筑面积(不含设置在通道区域的电梯井、平时电缆井等设备占用的面积);

(三)坡道式战时主要出入口有永久性钢筋混凝土顶盖部分的通道建筑面积,当战时功能为人防汽车库时,计入全部通道建筑面积;当为其他战时功能时,通道部分计入的长度上限为10米;

(四)平时不用、战时使用的通风井、管道(电缆)井等的水平投影面积。

第十五条 人防主管部门参加民用建筑联合竣工验收,根据"多测合一"人防测绘成果和数据及本细则规定,复核防空地下室实际修建面积。当实际修建面积少于应当修建面积时,由建设单位补建防空地下室或者补缴少建部分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第十六条 新建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条件限制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向人防主管部门提出易地建设申请,并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由人防主管部门根据分级管理权限依法审批。易地建设条件、应当提交的材料及易地建设审批条件评判见附件4《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条件评判参考表》。

第十七条 对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存在异议的,负责审批的人防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依法决定批准或者不予批准易地建设。

专家应当从省或市州人防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一般不少于3名。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十八条 人防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明确的收费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

保障性住房等享受国家易地建设费减免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向人防主管部门申请易地建设,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减缴或者免缴易地建设费。不符合易地建设条件擅自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不适用减免规定。

国家易地建设费减免优惠政策见附件5《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规定》。国家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防主管部门除依法征收、处罚、要求赔偿外,应当按规定将其违法失信行为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向社会公布,并对其失信行为采取相应惩戒或者限制措施:

(一)分期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未履行后期修建防空地下室承诺的;

(二)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测绘单位,未按人防工程相关规范、标准开展相关工作的;

(三)生产安装的防护设备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或者生产企业垄断经营、采取不公平竞争手段的;

(四)擅自在人防围护结构上穿孔的;

(五)损坏、拆除或者擅自改动人防标识标牌的;

(六)拆除、损坏、侵占、挪走人防设备设施的;

(七)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取得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许可的;

(八)勘察、设计单位为建设单位申请易地建设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人防指挥工程建设项目按《湖南省单建式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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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

2.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构)筑物

3.居住建筑及其他公共建筑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配建要求

&ensp;&ensp; &ensp;&ensp;&ensp;&ensp;&ensp;&ensp;&ensp;4.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条件评判参考表

5.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规定



附件1

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ensp;

类 别

典型建筑形式

居住

建筑


住宅

住宅、公寓、别墅及计入公摊面积的配套设施等

宿舍

单身宿舍、学生宿舍、职工宿舍(倒班楼)及计入公摊面积的配套设施等

公共

建筑














文教类

托儿所、幼儿园、学校、图书馆、档案馆、文化馆(中心)等

办公类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区等办公楼(办公用房),包括办公、会议、接待用房等

科研类

实验楼、科研楼、设计楼、研发中心等

观演类

剧院、电影院、音乐厅、礼堂、杂技场等

商业类

商场、超市、交易厅(中心)、旅馆、宾馆、酒店、招待所、餐饮、仓库、银行、邮局等

体育类

体育场(馆)、游泳馆、健身房等

医疗类

医院、卫生院、急救中心、血液中心、疗养院、康复中心等

交通类

汽车客运站、港口客运站、铁路旅客站、空港航站楼、地铁站、经营性地上车库等

司法类

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监狱等

展览类

展览馆(展示室)、博物馆、纪念馆等

通讯广播类

广播台、电视台等

园林类

动物园、植物园、游乐场等室内建筑,旅游景点建筑等

综合类

多功能综合大楼、商住楼、商务楼等

生活服务类

食堂、浴室(澡堂)、菜场等

备注:

1.民用建筑类型包括且不限于以上所列的建筑类型,无法划分类别的建设项目,由市州人防主管部门参照同类建筑类型进行认定、公告并报省人防办备案。

2.工业建设项目中的居住、办公、会议、接待、展览(展示)等非生产性用房,属于修建防空地下室范围。

附件2&ensp;


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构)筑物&ensp;


项 目 类 别

典型建(构)筑物

工业建设项目中的生产性建筑

除工业建设项目中的办公(办公、会议、接待、展览室)、宿舍(住宅、宿舍)外的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包括生产车间、、生产制造监控用房和机房、产品检验验收用房、食堂、厂房附属更衣淋浴用房、厂房附属仓库以及配电、水泵、蒸汽等配套设备用房等

物流仓库

物流仓储用房

公益建筑

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水泵房、消防站、变配电房(站)、开闭所、区域机房、纪念塔、殡葬设施

特殊建(构)筑物;

围墙、发射塔、烟囱、水塔、露天泳池、老旧居民楼加装电梯、公共停车楼、独立车棚、独立的钢构车库

备注:

1.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范围限于以上所列建(构)筑物类型。

2.工业建设项目中的办公用房包括办公、会议、接待、展览(展示)等用房,宿舍包括住宅、宿(含倒班楼)等用房。

3.区域机房是指网络及通信公司用于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场所,包括主机房、辅助区、支持区,不包括办公建筑。





附件3

居住建筑及其他公共建筑

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配建要求

应建防空地下室

面积(m&sup2;)S

&ensp;

配建指标

1000<S<5000

5000&le;S<22500

S&ge;22500

人员掩蔽部

市、县(市、区)配建,100%

市、县(市、区)

配建,&ge;71%

市、县(市、区)

配建,&ge;72%

人防电站

不配建

市、县(市、区)

配建

市、县(市、区)

配建

人防专业队队员和

装备掩蔽部

不配建

国家人防重点城市配建

市、县(市、区)

配建

人防物资库等配套工程

不配建

国家人防重点城市配建

市、县(市、区)

配建

注:

1.其他公用建筑指除第四条第(一)(二)(三)项以外的公共建筑;

2.各市州、县市区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具体配建比例,由市州人防主管部门予以确定。





附件4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条件评判参考表

易地建设条件

涉及项目范围

提交的申请材料

评判方法

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基岩埋深较浅,且未规划普通地下室的。

地质勘察报告、建筑设计文件(含计算书)及设计单位出具的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说明。

地基可以满足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大于三米和地下室层高要求,且规划了普通地下室的,不予批准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确因基岩埋深较浅,建设防空地下室经济很不合理的,批准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

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小于1000(含)平方米的。

以整个项目规划确定的建设指标计算出的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1000(含)平方米。

规划及建筑设计方案及设计单位出具的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说明。


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规划及建筑设计方案为依据(不得拆分项目),当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1000(含)平方米的,批准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

按规定标准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小于地面建筑主楼首层的面积,且基础和结构处理困难的。

以整个项目规划确定的建设指标计算出的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1000(含)平方米且小于地面建筑主楼首层面积的。

当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该建筑设计的普通地下室面积大于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不予批准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当该建筑设计的普通地下室小于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应当优先安排建设防空地下室,不足部分批准易地建设。该建筑未规划普通地下室,且修建防空地下室基础和结构处理困难的,批准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

因流沙、暗河等地质条件限制不宜修建的。

存在流沙、暗河、溶洞等地质条件限制,且未规划普通地下室的。

地质勘察报告、建筑设计文件(含计算书)及设计单位出具的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说明。

场地内部分区域存在流沙、暗河、溶洞等地质条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在场地内其他地质情况较好的区域可以建设防空地下室的,不予批准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当该建筑设计了普通地下室,且普通地下室满足防空地下室层高、防护要求的,不予批准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确因地质原因无法满足条件的,批准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

因建设场址所在区域的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周边建筑物密集,施工困难,且未规划普通地下室的。

地下管道设施密集,无法迁移或迁移成本过高,且未规划普通地下室的。

地质勘察报告、有权单位出具的周边建筑物或地下管网图及相应的情况说明。

确因场地限制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批准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

不符合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的。

满足城市人民防空建设专项规划要求后超出的部分。

以人民防空建设专项规划、《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设计规范》(GB50805-2013)为依据,批准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

应建防空地下室距离生产、存储易燃易爆品厂房、库房的距离小于 50米,距有害液体、重毒气体的储罐小于 100米的。

距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厂房、库房的距离小于50米,距有害液体、重毒气体的贮罐小于100米,且无法避开的。

地质勘察报告、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图、总平面图,生产、存储易燃易爆品厂房、库房的用地红线图、总平面图,设计单位出具的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说明。

距危险目标的距离是指防空地下室各出入口(通风口)的出地面段与危险目标最不利的直线距离。当防空地下室可以设计在危险距离之外的,人防主管部门不予批准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确实无法避开的,批准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

民用建筑所在地块被禁止、限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

涉及文物、生态保护,或者影响地下交通、水利等重大工程安全,被禁止、限制开发地下空间且未规划普通地下室的。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自然资源、交通、水利、文物等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材料。

禁止或限制地下空间开发的区域批准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可开发的地下空间区域优先安排建设防空地下室,不足部分批准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

因场地限制或地势高差大,不能满足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的。

场地高差大、地下室墙体一面或多面临空,且未规划普通地下室的。

地质勘察报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规划及建筑设计方案,设计单位出具的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说明。

根据《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及本细则第五条规定,可以通过设计采取适当措施满足规范要求的,不予批准易地建设。确实不能满足规范要求的,批准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









附件5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规定

序号

符合减免政策的民用建筑

减免

政策

依 &ensp;

1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棚户区改造项目

免收

1.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

3.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

2

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

免收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

3

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

减半

1.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

2.湖南省财政厅复函

4

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

免收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5

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

减半

1.国家计委 财政部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 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

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人防办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17〕799号)

6

中小学(含幼儿园)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维修、加固、重建、改扩建)

免收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103号)

7

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

免收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 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

8

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和在依法拥有的宅基地上新建、翻建的自用住房

免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22号)

9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

免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

10

监狱、部分戒毒所

免收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法基础设施建设规范投资保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1〕4号)

2.湖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盘活土地资源减免建设规费加快监狱基础设施建设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湘府办阅〔2014〕6号)(2014年1月29日)

3.湖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减免司法行政戒毒场所基础设施建设规费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湘府办阅〔2015〕5号)(2015年3月23日)

11

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

免收

1.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民政部、总政治部等部门《关予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建房工作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91〕9号)

2.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保障改革实施办法(后营字[2000]第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