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区推行“社会救助五个一批”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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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精准扶贫战略“社会保障兜底一批”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在脱贫攻坚战中的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及《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在全市推行“社会救助五个一批”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最低生活保障一批、特困供养一批、医疗救助一批、临时救助一批和慈善救助一批的工作机制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实施“社会救助五个一批”,以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村低保对象、兜底脱贫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及其边缘群体等五类人群为重点对象,以社会救助与扶贫开发的政策衔接为基础,以整合社会救助资源为手段,通过多渠道救助、多元化保障、全方位兜底,落实农村低保标准和国家扶贫标准“两线融合”,提升社会救助助力脱贫攻坚的比重,推动脱贫攻坚工作高质量发展,使社会保障兜底对象认定更精准、保障更充分、兜底更牢靠。

  二、“社会救助五个一批”的主要内容

  (一)最低生活保障一批。对无法依靠产业扶持和就业帮扶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实施精准认定、兜底保障。将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贫困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全部纳入农村低保保障范围;按照衡政办函〔2016〕19号文件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困境未成年人,一级二级残疾或三四级精神病、智力残疾人,或一户多残、老残同户的困难家庭,重大疾病患者家庭和困境老年人家庭纳入兜底保障范围。加强低保动态管理,及时将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因灾因病因突发事件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将符合兜底保障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纳入兜底保障范围,确保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和建档立卡贫困户能够100%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坚持农村低保标准和国家扶贫标准“两线合一”,全区兜底保障对象全额享受农村低保标准,农村低保家庭实行补差发放。

  (二)特困供养一批。将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农村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全部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由政府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和疾病治疗保障。灵活安排救助供养形式,鼓励全自理的特困人员在家分散供养;优先安排半自理或全护理的特困人员进入供养机构集中供养;因患精神病、传染病等疾病不宜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必要时应送往专门的医疗机构治疗和托管。

  (三)医疗救助一批。将农村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并按有关政策规定做好资助参保和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工作,进一步降低农村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风险。实行分类资助参保,特困人员、兜底保障对象和农村低保对象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从民政医疗救助资金分别给予全额资助、减半资助和定额资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低保对象和非低保对象患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病种及救助标准,按照湘民发〔2015〕25号、湘民发〔2018〕33号文件规定执行。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按现行医疗救助政策执行。

  (四)临时救助一批。充分发挥社会救助的救急难功能,切实保障因突发性意外事故陷入困境的贫困家庭的基本生活。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因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急难型救助对象,街道、乡镇场应给予先行救助,待急难情况缓解后再完善相关审核审批手续。对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支出型救助对象,严格按照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程序进行救助。各街道、乡镇场要结合当地实际,科学制定救助标准,拓展完善救助方式,切实发挥临时救助的应急、过渡、衔接作用。

  (五)慈善救助一批。积极引导和动员社会慈善力量参与脱贫攻坚,使慈善扶危济困与扶贫脱贫有机契合。各街道、乡镇场要积极培育发展以扶贫济困等为宗旨的慈善组织,广泛动员慈善组织参与脱贫攻坚工作,鼓励和支持慈善组织建立专项基金,设立救助项目,承接政府救助之后“转介”的个案,形成慈善济困与政府救助的有效衔接、有益补充。继续开展“精准扶贫、慈善在行动”“重特大疾病医疗补助”“慈惠民生保险”“慈善助学”等慈善项目。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街道、乡镇场要高度重视,将“社会救助五个一批”作为实施精准扶贫战略的一项创新举措和重要抓手,扎实推进实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领导小组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统筹调度,压实部门责任,推进工作落实。要加强“社会救助五个一批”有关法规政策宣传和受惠对象的公示,让社会公众和困难群众普遍了解政策、充分享受政策,增强人民群众的认同感、信任度、满意度。

  (二)加强部门协同。民政部门要牵头协调,扶贫、人社、财政等相关部门积极配合,进一步完善低保信息工作平台,建立健全区级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实现与民政统计台账系统、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系统、财政一卡通系统等相关部门信息系统的有效对接,确保民政兜底保障的数据全面、真实、统一。

  (三)加强督查考核。各街道、乡镇场要建立与脱贫攻坚相一致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考核体系,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及时督促检查“社会救助五个一批”的实施情况。对思想不重视、进展缓慢、落实不力的单位,将通报相关单位和部门;对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后果严重的,扶贫考核和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考核评价为不合格等级,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