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衡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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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衡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

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衡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227

 

 


衡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

变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程序,(以下简称工程变更)防范政府投资项目低中高结现象,节约财政资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衡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具体包括:

  (一)本级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上级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债券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六)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确因项目建设期主材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等原因,方可进行变更。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衡阳市政府投资工程变更管理领导小组,对我市政府投资工程变更行使管理决策权。由主管城建副市长任组长,下设工程变更管理办公室,市财政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市财政、发改、规划、住建、城管执法、交通、水利、审计、监察等为成员单位,负责工程变更管理具体工作,办公室常设市财政局。

  

第二章    工程变更权限及程序

  第五条    工程变更范围:

  (一)市政府相关文件确定的建设规划调整或重大技术变更,须对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施工进度进行调整。

  (二)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或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引起的现场签证及变更。

  (三)外部环境、不可抗力、工期变化等其他非施工单位原因引起的工程造价变更。

  (四)设计文件存在错误、遗漏、缺项,需修改完善。

  (五)招标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编制错误、漏项,项目特征描述有误;材料与设备换用;暂定价确认有误等原因引起的造价变更。

  (六)法律法规变更,及其他政策性调整引起工程造价变更。

  第六条    工程变更审批权限:

  (一)单项变更工程款总额在10万元以下,且累计变更金额未超过合同金额3%的,参建各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确认后,由建设单位批准,报工程变更管理办公室备案。

  (二)单项变更工程款总额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或10万以下累计变更金额大于3%的,由建设单位报工程变更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批准。

  (三)单项变更造价在100万元以上500万以下,按以下程序进行:

  1.项目建设单位向市政府提出变更申请,经市政府批转工程变更管理办公室。

  2.工程变更管理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对工程变更进行会审并形成会审意见。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根据变更会审意见,编制变更预算。

  3.工程变更管理办公室向领导小组汇报变更审核意见及预算金额。

  4.领导小组审核批复变更审核意见及预算评审报告,并作出处理决定。

  5.出具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意见。

  (四)若单项变更工程款总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除按上述第(三)款程序报批外,还需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予以决定。

  

第三章    工程变更管理

  第七条    申请变更须说明项目变更理由、变更内容、变更实施方案(变更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变更责任情况,以及必要的技术性审查。

  第八条    同一事项或同一类型变更应集中申报,不得拆解报送。

  第九条    应急抢险工程的项目变更,可先进行应急抢险处理,同时应通知变更管理办公室派员见证,并在5个工作日申报办理项目变更审批手续。

  第十条    项目变更后总投资原则上不得突破原投资概算。项目变更后总投资突破投资概算的,须报市发改委追加投资概算,经市政府批准后追加投资预算。

  第十一条    工程变更计价原则:

  (一)工程量变更增减量小于原工程量的15%(含15%)时,其综合单价应按照原综合单价确定。

  (二)工程量变更增减量大于原工程量的15%时,或新增工程量项目时,应重新组价。重新组价按相关定额计价,不计取管理费和利润,人工工资单价按相关主管部门发布的最低工资单价调整。

        第十二条    经审核的变更金额作为预算控制、资金拨付、价款结算、办理财务决算的依据,实行“先审核、后变更”的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工程变更后,原中标单位若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第十四条    工程变更原则上不支付进度款,待审计机关审计终审报告出具后才能支付。但经市政府相关文件确定的建设规划调整或重大技术变更,通过审核后可支付进度款。

  第十五条    经批准的工程变更,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市审计局备案。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因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参建单位责任造成工程变更导致资金浪费的,扣减合同酬金,追究赔偿责任,并报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进行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勘察单位因工程地勘报告与现场实际严重不符,造成工程造价增加的。

  (二)设计单位因设计质量出现重大错误或在施工阶段未经批准随意变更设计造成工程造价增加的。

  (三)监理单位应从工程造价、进度、质量和合同管理等方面,严格审查有可能造成工程造价变更的问题,向建设单位提供合理化建议。因履职不当,造成工程造价增加的。

  (四)造价咨询单位出具虚假造价文件,串通作弊,故意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的;工程量清单、控制价误差超出相关规定的;不按相关规定和计价管理规定编制预结算,乱审、漏审、错审的。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变更的,所增加的投资不予认可;违规支付工程变更价款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各行政单位(或建设单位)在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核中不作为、乱作为的,根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九条    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核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以及行政过失等失职渎职行为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时将本办法相关规定列入招标文件。

  第二十一条    此前市政府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