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珠晖区财政局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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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衡阳市珠晖区财政局 

  《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有关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切实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我们制定了《财政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管理办法 

    

  第一条(管理范围) 本办法所称财政扶贫资金包括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规定的各级财政安排的涉农资金中贫困县可统筹整合使用的资金,以及为解决“两不愁、三保障”所涉及的义务教育、住房、基本医疗、基础设施、产业扶贫、生态扶贫等方面支持脱贫攻坚的所有财政资金。 

  第二条(管理方法) 各部门要对财政扶贫资金预算编制、使用、监督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资金使用单位承担绩效主体责任,具体落实到项目负责人。 

  第三条(绩效目标设定) 区级扶贫、发展改革、交通、民族、农业(农垦管理)、水利、林业、教育、卫生、住建、文化等部门在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时,要根据国务院编制预算的总体要求和财政部门的具体部署、全国脱贫攻坚规划以及本地脱贫攻坚规划等,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项目跟着目标走、目标跟着规划走、管理跟着政策走”的指导思想,组织相关方面科学、合理地测算扶贫项目资金需求,编制绩效目标及指标。 

  绩效目标是指扶贫项目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计达到的产出和效果。绩效指标是绩效目标的细化和量化描述,主要包括数量、质量、时效、成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和受益对象满意度指标等。 

  第四条(绩效目标审核) 财政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政策、财政支出方向和重点、部门职能及脱贫攻坚规划等,组织对各部门(单位)提出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具体包括绩效目标与扶贫支出方向的相关性、方案的可行性、绩效目标的完整性和规范性、绩效指标的合理性、与资金的匹配性等。审核不通过的,不予安排预算。 

  第五条(绩效目标批复下达) 财政预算经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财政部门将扶贫项目绩效目标随同有关部门预算一同批复,部门将项目预算和绩效目标一起下达至资金使用单位 

  第六条(绩效目标执行监控) 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各主管部门要建立绩效目标执行监控机制,组织扶贫资金使用单位按季度对预算和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对绩效目标偏离的,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向财政部门报送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结果。发现应用结果问题严重的,及时收回财政资金或暂缓拨款。 

  第七条(全面开展绩效自评) 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各部门要组织资金使用单位开展绩效自评,对年初批复的项目绩效目标及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梳理,对未完成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下一步改进措施。各部门要将绩效自评结果及时报送财政部门,并作为改进管理、调整支出方向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重点绩效评价) 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对重点项目和重点区域扶贫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第三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及时反馈相关部门(单位),要求其对绩效评价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重点绩效评价结果要作为以后年度分配财政扶贫资金的重要依据,以及实施行政问责的参考。  

  第九条(绩效评价等级划分) 为进一步规范并推动绩效评价工作标准化,提高绩效评价结果横向可比性,绩效评价结果等级划分标准统一明确为:90()-100分为优、80()-90分为良、60()-80分为中、 60分以下为差。 

  第十条(绩效信息公开) 财政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和绩效自评结果报人大,并纳入信息公开和公告公示范围。 

  第十一条(考核问责机制) 财政将扶贫资金绩效管理情况纳入政府考核内容;组织部门要将市县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和项目负责人绩效管理情况与个人晋升等挂钩。 

  第十二条(违法违规行为处理) 财政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绩效评价等级直接确定为差,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