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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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罚则

第二十三条饮食娱乐服务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保部门依照《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根据不同情节予以处罚:
(一)新建、改建、扩建(含装修)项目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处以罚款;已建成投入营业的,依照本条本款第(二)项予以处罚。
(二)饮食娱乐服务业经营场所在开业经营时,其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或者建成但未申请验收的,责令停止营业,并处罚款;经验收不合格的,责令停止营业,并处罚款。
(三)擅自拆除、闲置或者故意不正常使用废水、噪声(含振动)污染防治设施,且排放的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擅自拆除、闲置或者故意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责令重新安装、正常使用,并处罚款。
第二十四条饮食娱乐服务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保部门依照《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根据不同情节予以处罚:
(一)拒报或者谎报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责令限期补报,可以并处罚款。
(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责令补办排污许可证,排放的污染物未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处以罚款;排放的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处以罚款。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三)拒绝环保部门或者本办法涉及的其他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四)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责令搬迁、停业、关闭。加收超标准排污费由环保部门决定,责令搬迁、停业、关闭由有权限的人民政府或者环保部门决定。
第二十五条饮食娱乐服务业未按时足额交纳排污费、超标准排污费的,由环保部门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饮食娱乐服务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保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使用燃油、燃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在城市中心区域内禁止新建燃煤锅炉的地方,新建燃煤锅炉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拆除或者没收有关设施。
(二)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饭盒、杯、碟、碗等食品容器的,责令改正。
第二十七条对依法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饮食娱乐服务业,已取得营业执照、许可证、其它批准文件的,在环保部门依照本办法查处后,由营业执照、许可证、其它批准文件审批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对依法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饮食娱乐服务业,未取得营业执照的,在环保部门依照本办法查处后,由营业执照审批部门或者城管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无照经营查处。
第二十九条在居民楼内及居民住宅区、学校、医院、机关等环境污染敏感建筑物周围新办娱乐业经营场所的,由公安、文化或者工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在临街门前、道路、公共场地使用发电机;在经营活动中设置空调器、冷却塔、通风等设备,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或者影响了周边居民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的,由城管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店(场)外从事经营性的露天喷漆等散发大气污染物的作业,或者产生光污染的露天电焊和产生噪声污染的切割作业;露天使用煤炭、木炭加工食品的,由城管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它产生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的,由公安部门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对饮食娱乐服务业的其它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处理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涉及的各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处罚权限和处罚程序进行。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对妨碍环保、规划、建设、消防、工商、公安、文化、城管行政执法、卫生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环保、规划、国土资源、消防、工商、公安、文化、城管行政执法、卫生、银行和其它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通过污染防治设施验收的;
(二)对依法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饮食娱乐服务业,发放营业执照、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和贷款的;
(三)应当向有关部门移送案件而不移送,或者对有关部门移送的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案件不依法立案查处的;
(四)有其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二OO七年十二月十二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