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城市园林绿化公示制度
衡阳市城市园林绿化公示制度
发布时间:2018-07-22 11:30
衡阳市城市园林绿化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监督管理,强化公众参与和公共监督,增强园林绿化工作的透明度,提高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科学化、规范化、民主化水平,结合我市园林绿化工作实际,本着公开、公正、公平,依法行政的原则,特制定我市城市园林绿化公示制度。
第二条 衡阳市行政执法局是主管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市园林、风景名胜区、城镇绿化实施统一行政管理及业务指导。
第三条 衡阳市园林绿化公示的依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衡阳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四条 公示的基本内容: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发展战略和实施性规划;政府投资城建项目(含园林绿化内容)的招投标情况;重要绿化工程设计的基本情况、设计意图、可行性说明及工程建设的相关程序;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园林绿化建设需要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公示方式:1、官方网站、政务信息公示栏;2、公开发行的信息专刊或其他报纸、杂志;3、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4、政府发布的公告;5、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六条 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七条 公示要求:各种公示方式都应留联系方式。公示期间要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公示中收集到的主要意见、建议及理由等信息,要积极采纳并形成公示报告。公示报告应包括公示的基本情况、收集的主要意见(建议)及理由、对主要意见(建议)的处理意见等内容。对公示报告中提出的重要意见未采纳的,应说明理由,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 凡应该公示而没有公示以及公示内容不规范的,书面责成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按规范公示。
第九条 认真接待并及时处理社会各界有关园林绿化方面的咨询、建议、提案、举报、投诉及来信来访。
第十条 本制度由衡阳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各县、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从审定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