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晖区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专业会员会 关于印发《珠晖区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专业 委员会成员工作规则及成员单位 职责分工》的通知
珠燃安委〔2022〕2号
珠晖区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专业会员会
关于印发《珠晖区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专业
委员会成员工作规则及成员单位
职责分工》的通知
区城镇燃气专业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为加强对全区城镇燃气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城镇燃气安全防控体系,切实提高城镇燃气安全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经区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研究,现将《珠晖区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及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珠晖区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专业会员会
2022年7月19日
珠晖区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工作规则及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区城镇燃气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领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根据《珠晖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下发<调整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和组建十一个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的通知》(珠安委〔2022〕3号)及安全生产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燃专委")在区安委会的框架下,按燃气行业(领域)设立。主要任务是,在区委、区政府和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筒称"区安委会")的领导下,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区城镇燃气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全区城镇燃气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解决城镇燃气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区燃专委由主任、副主任、成员组成。主任由分管区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区政府办副主任、区城管执法局主要负责人、公安珠晖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区城管执法局、公安珠晖分局、区发改局、区消防教援大队、生态环境珠晖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住建局、区商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民政局、区卫健局、区教育局、区科工信局、区文旅体局、区机关事务局、区商贸服务中心、各乡镇(街道)等单位分管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 区燃专委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燃专委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区城管执法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城管执法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副主任由燃专委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担任。联络员为燃专委各成员单位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负责与燃专委办公室的日常联络工作。
第五条 区燃专委成员单位变更时,经主任同意,由专业委员会印发通知,变更情况抄送区安委会办公室。专业委员会组成人员及联络员如有变动,由所在单位的接任人员自然更替。
第六条 区燃专委成员单位应依法依规履行各自的城镇燃气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自觉服从专业委员会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第七条 各成员单位指派一名工作人员担任燃专委的联络员,并报燃专委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工作职责
区燃专委在区委,区改府和区安委领导下,统推动全区城镇燃气安全工作,研究解决城镇燃气安全方面安全生产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研究其他重大事项,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任务。
(一)贯彻落实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市、区有关城镇燃气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协调、指导全区城镇燃气安全工作;每半年向区安委会报告本专委会工作落实情况。
(二)组织协调对城镇燃气领域的安全生产检查、专项治理工作,指导燃气领域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工作,建立和完善城镇燃气安全工作机制,指导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城镇燃气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三)加强对全区城镇燃气生产单位和企业的安全监管,配合上级部门查处燃气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四)组织指导城镇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工作,加大安全宣传。
(五)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任务。
第九条 区燃专委及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一)区城管执法局:负责区本级城镇燃气行业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市、区有关城镇燃气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对城镇燃气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管、检查;健全城镇燃气安全生产工作机制,落实责任,强化管理;督促燃气经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长效机制;协调组织开展城镇燃气行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加强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协助市城管执法局查处非法经营等违法行为。
(二)公安珠晖分局:负责城镇燃气行业的公共安全管理,完善城镇燃气反恐应急预案,组织反恐应急演练;依法查处危害公共安全的非法存储、销售、运输、盗用燃气和破坏燃气设施及阻挠执法、暴力抗法等违法行为;负责燃气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三)区发改局:负责全区燃气能源预测预警、气源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负责全区天然气储备管理和天然气长输管道保护相关工作;负责城镇燃气企业的立项审批;负责燃气设施建设投资管理及企业运营过程中的价格、服务审核。
(四)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城镇燃气的消防、灭火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协调燃气行业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依法组织对燃气行业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五)生态环境珠晖分局:负责城镇燃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和城镇燃气经营场站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管;负责调查燃气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燃气事故现场的环境监测和处置。
(六)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城镇燃气压力管道、压力容器、计量等特种设备的使用、检验、检测的监督管理;负责城镇燃气充装许可;负责燃气器具产品质量监督;依法查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非法充装及充装超期瓶、报废瓶、非自有产权气瓶等违法行为;负责餐饮、农贸市场等场所用气安全的监管,督促本行业落实用气安全防范措施。
(七)区住建局:负责城镇燃气建设的监督管理、督促
落实"三同时";负责在建工地用气安全的监管。
(八)区商务局:负责商场、酒店等场所用气安全的监管,督促本行业落实用气安全防范措施。
(九)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对全区城镇燃气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参与、协调燃气行业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依法组织对燃气行业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区民政局:负责福利机构用气安全的监管,督促本行业落实用气安全防范措施。
(十一)区卫健局:负责医疗机构用气安全的监管,督促本行业落实用气安全防范措施。
(十二)区教育局:负责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等场所用气安全的监管,督促本行业落实用气安全防范措施。
(十三)区科工信局:负责工业企业用气安全的监管,督促本行业落实用气安全防范措施。
(十四)区文旅体局:负责文旅体行业内用气安全的监管,督促落实用气安全防范措施。
(十五)区机关事务局:负责单位食堂用气安全的监管,督促本行业落实用气安全防范措施。
(十六)区商贸服务中心:负责市场群体用气安全的监管,督促本行业落实用气安全防范措施。
(十七)各乡镇(街道):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着力抓好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认真研究解决辖区内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将城镇燃气安全作为安全生产重要工作内容。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条 会议制度
(一)专题工作会议。根据上级部署或工作需要,由专业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召集与会议议题有关的成员、联络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研究分析城镇燃气安全生产形势,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部署专项工作。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的主要事项和决定、会议研究商定的重大问题,印发各成员单位落实执行,并抄报区安委办。
(二)联络员会议。由区燃专委办公室主任召集,会议主要议题为工作汇报、形势分析、情况调度、重大问题研究和有关工作事项的沟通协调等。原则上专业委员会专题工作会议或联络员会议每年召开不少于四次。
第十一条 工作报告制度
(一)区燃专委每半年向区安委会报告一次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或者根据要求报告专项工作情况。
(二)专业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每半年向区燃专委报告本单位及所管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工作报告以书面形式报送区燃专委办公室。
第十二条 信息报送制度
各成员单位要及时向区然专委办公室报送本单位组的相关专项检查、专项整治等监管工作动态信息。
第十三条 检查制度
(一)督查检查。组织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督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由专业委员会领导带队,相关成员单位参加。
(二)联合检查。各成员单位每年二月份前将本年计划开展的联合检查计划报专委办,专委办根据各成员单位计划统筹协调,制定全年联合检查计划。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