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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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根据《中共衡阳市委办公室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晖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衡办〔2019〕 1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珠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区城管执法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区城管执法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贯彻落实省委、市委、区委关于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宣传、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区有关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办法,编制全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的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制定全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调查研究指导和考核各乡镇街道的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 

  (二)承担对乡镇(街道)、区直有关单位的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考核评比工作。 

  (三)承担城市市容监督管理责任。负责人行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含公园、广场、沿江风光带、地下通道、人行天桥等)临时性堆放物料、占道宣传促销的审批负责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审批负责临街建设施工工地设置护栏或者围挡的审批和管理。 

  (四)承担城市环境卫生监督管理责任。负责做好辖区内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环卫设施规划建设方案负责关闭、闲置、拆除、存放生活垃圾的设施、场所核准负责辖区内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审批和监督负责社会中介机构或其他组织参与环卫作业服务的资质审验参与环卫设施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的审核和竣工验收负责辖区内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负责辖区垃圾转运及转运站和公厕的管理负责辖区主次干道清扫保洁、道路清洗、果皮箱、交通护栏、公交站台等城市设施的清洗与管护负责对辖区施工场所的渣土管理负责对辖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的监管、考核以及信息综合负责餐厨垃圾处理产业化项目运营的监管负责辖区因教学、科研等其他特殊需要而饲养家畜家禽的审批依法办理《渣土处置证》,收取渣土调剂费、工程建设污染费负责对辖区环卫工作进行督查和考核。 

  (五)承担拟全区园林绿化和风景名胜区中长期绿化规划并组织实施的责任。配合市级做好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绿化规划认证和绿化工程设计审查、备案配合市级做好组织施工监督、竣工验收、“绿线管理”和“绿色图章”制度负责辖区内风景名胜区的园林绿化及古树名木保护的监管工作负责辖区公园、广场等园林绿化的维护与管理,组织实施区重点园林绿化工程和专业养护管理负责辖区园林绿化和园林城市的创建工作负责对辖区园林工作进行督查和考核,以及林木有害生物的监测、检疫、防治工作。 

  (六)承担辖区内数字化城市管理的监督、指挥、调度和协调工作。负责对辖区各类城市管理信息收集、分析和管理工作负责对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履行城市管理职责情况提供考核评价依据负责受理数字化城市管理投诉、举报等有关工作。 

  (七)承担在辖区内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责任。具体包括: 

  1.依据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依据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城市道路及沿路边公共绿地、广场范围内未经批准砍伐、移植、修剪树木和毁坏城市绿化设施及占用绿化用地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3.依据市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在城市道路、广场及其它公共场所范围内,对未经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和污染、损坏城市道路等公用设施及城市道路施工后不及时清理现场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4.依据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在商业经营活动中设备、设施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环境噪声标准的,实施行政处罚对在湘江城区段水域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生活垃圾和其它废弃物的,实施行政处罚对在辖区运输装卸、贮存散发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物质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它防护措施的,实施行政处罚对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区露天焚烧秸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实施行政处罚。 

  5.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经营的商贩实施行政处罚对自产蔬菜和农副产品未进入政府指定地点销售,以及在店外经营或店外作业的商贩,实施行政处罚对违反户外广告设置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破损或残缺等影响市容的广告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6.依据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未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指主干道、次干道、支路、街巷)及其两侧临时建筑,或依附于该建筑物搭建的亭房、活动房、棚披,以及单幢建筑面积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以下的砖混结构的建筑物、构筑物实施行政处罚。 

  7.依据公安交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人行道、广场等公共场所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堆物作业、搭棚、盖房、进行集市贸易和其它侵占道路、广场等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8.履行市、区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八)负责城管执法队伍的政治教育、业务培训工作。 

  (九)会同财政部门编制本系统年度资金安排使用计划,并负责审核、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 

  (十)负责对职责范围内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十一)完成区委、区政府及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区城管执法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党政办公室。负责牵头制定局机关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年度工作计划、调查研究等综合性文稿的草拟及信息保密、政务公开等综合文秘工作处理局机关政务工作的组织协调、文电处理、材料报送和对外宣传联络工作负责协调人大代表建议及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在规定时间内落实政府工作报告、政府常务会议、专题会议等工作落实区委、区政府纳入重点调度、督办范围的工作办理上级领导同志批示、交办的事项开展党务组织工作,干部驻点、脱贫攻坚工作管理负责区委、区政府对本局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工作的协调负责局机关各部门办公用品的购买、发放和管理负责局机关文书档案的收集和归档工作负责局机关执法执勤车辆管理及会务、保卫、接待、食堂管理等行政后勤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二)财务审计室。负责编制局年度经费预算及指导、监督下属部门经费使用负责局统计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核算负责票据的使用和管理负责罚没收支两条线管理负责国有资产管理负责对下属部门及局机关内部财务的审计工作负责装备的计划和采购负责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劳动保护、社会保障、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等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局直属单位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三)法规监察室。负责规范性文件和局相关规章制度的草拟、审核和呈报负责法规政策研究及课题调研负责行政复议、国家赔偿及诉讼案件的办理负责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听证负责执法监督,组织执法检查,落实执法责任和过错追究制负责法制培训及其他法律事务的办理负责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负责局依法行政程序审核审查工作牵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风政风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及廉政教育工作牵头干部作风纪律建设,计划生育工作开展。 

  (四)考核督查室。负责拟订考核细则并组织实施,汇总考核结果,并按时进行情况通报负责对局机关工作人员上、下班打卡考勤和其他作风检查考核,并按时进行情况通报负责请、销假含事假、病假、公休假等制度执行并进行登记备案负责对局机关各部门、各二级机构工作完成情况、行政执法工作情况、队容风纪进行检查督促和考核负责城管队伍的训练、会务点名负责干部的考核、交流、奖励及职务任免等工作负责教育、学习、培训工作负责区委、区政府交办事项的督查督办。 

  (五)数控中心。负责承办、转办、督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交办的数字城管案件工单承办12345政府服务热线、网络投诉等事项负责开展信访、综治维稳工作,及时办理来信来访领导批办件、信访件、政府信箱信件的协调、交办及回复负责收集各部门新闻宣传素材和信息稿件,并向上级有关部门和相关网站、手机报等媒体平台报送负责区政府门户网站内本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积极参加各类业务培训,按要求及时报送各类电子政务建设资料负责本局执法装备使用维护和数据管理工作负责本局通讯、计算机网络、办公设备、水电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工作负责数字城管指挥监督平台的运行、管理和维护。 

  (六)渣土和餐厨垃圾管理中队。依法办理《渣土处置证》,收取渣土调剂费、工程建设污染费负责对车辆带泥撒漏、损毁环卫设施和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负责餐厨垃圾处理产业化项目的运营监管,并对违反餐厨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负责对在建施工项目工地占道进行监管及行政执法工作,要求施工范围实体围档,施工场地路面硬化,进出口配置施工车辆清洗设施,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负责对辖区内建筑垃圾含门店、主次干道居民装修倾倒、运输的监管,督促门店实体围挡施工,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条  区城管执法局行政编制3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 

  机关后勤服务全额拨款事业编制暂维持现状,人员只出不进,编制出一减一。 

  第六条  区城管执法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本规定由区委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本规定自2019年4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