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2015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工作方案
衡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5 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工作方案
为促进局属各单位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全面完成市委、市政府和市局确定的年度工作目标,市局决定实施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市局成立目标管理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局领导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各台账管理科室负责人为成员。市局目标管理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局办公室,简称市局绩效考核办,具体负责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考核对象
市环卫处、市园林局、市城管执法支队、市公安局综合执法警察支队、市路灯管理处、市沿江风光带管理处。
三、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由综合部分和主要业务两部分组成,各占50%。
市公安局综合执法警察支队只考核主要业务。
四、考核方式
实行百分制考核,采取指标评估(基准分100分)、专项督查(基准分100分)、领导评价(基准分100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指标评估、专项督查、领导评价占总分的比例分别为35%、35%、30%。
(一)指标评估。各台账管理科室对照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综合指标和主要业务指标,与各被考核单位建立日常完成指标信息反馈机制,并对临时性或阶段性的工作视落实情况予以评估,建立日常考核台账。年底,各台账管理科室综合各被考核单位全年完成指标任务情况和日常台账情况,提出各被考核单位指标评估意见。单项基准分扣完为止,不计负分。
(二)专项督查。将市委、市政府安排的重点工作、或市局交办的重点工作、或根据各被考核单位业务性质确定的阶段性重点工作列为专项督查内容,由市局目标管理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组长或受组长委托的副组长牵头,带领市局绩效考核办相关成员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现场督查,并视情况计分。全年有多项专项督查内容的单位,该项计各项平均分。
(三)领导评价。年终召开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工作评议会,各被考核单位汇报目标管理绩效评估指标完成情况,局领导班子对各单位完成情况进行差异性评价。
(四)加(减)分。市局在市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中获得加分或被减分,则市局对局属责任单位在市局目标管理绩效考核总分中相应加(减)分。
(五)综合评定。市局绩效考核办综合指标考核、专项督查、领导评价得分按比例计算各被考核单位总成绩。总成绩=指标评估得分×35%+专项督查得分×35%+领导评价得分平均值×30%+加(减)分,提出年终评估意见,经局党组会研究确定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结果。
五、考核奖惩
考评结果按综合得分高低,确定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综合得分前两名并经局党组会通过的为目标管理优秀单位;综合得分第三、四名并经局党组会通过的为目标管理良好单位;综合得分低于80分的为不合格,或综合得分虽高于80分,但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经局党组会研究认定为不合格;其它的为合格单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评先资格:本级班子成员发生违法乱纪案件的;发生影响社会稳定重大案件的;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违反计划生育国策的;单位工作人员因黄、赌、毒被查处的;受到省部级及以上国家机关通报批评的。
对考评等次合格的单位,在安全生产、党风廉政建设或其它工作上表现突出的,评选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等单项先进集体奖。对年度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个人予以评选表彰。具体评选事项由局务会确定、局党组会决定。
对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结果予以通报表彰。获评目标管理优秀单位,该单位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称职及以上的人员,按本人当年12月份工资标准计发2个月年度绩效奖金;获评目标管理良好单位,该单位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称职及以上的人员按本人当年12月份工资标准计发1.5个月年度绩效奖金;获评目标管理合格单位,该单位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称职及以上的人员按本人当年12月份工资标准计发1个月年度绩效奖金。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兑现目标管理奖以及按市里规定的标准发放年终绩效奖。
对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等奖项的,发放奖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评为先进个人的,发放荣誉证书和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