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街道群租房、"多合一"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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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街道群租房、"多合一"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根据省安委会《关于开展"防风险保平安迎大庆"消防安全执法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湘安办明电[2019]21号)和《衡阳市群租房、"多合一"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衡消安[2019]8号)文件精神,区消防安全委员会通知要求。我街决定从即日起至今年10月20日,开展全街群租房、"多合一"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整治对象

全街范围内现有群租房、"多合一"场所。

二、整治重点内容

(一)群租房

1.防火分隔不到位问题。

2.违规用火用电问题。

3.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问题。

4.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数量不足或违章占用、堵塞、封闭问题。

5.外墙门窗上设置铁栅栏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问题。

6.使用彩钢板、聚氨酯泡沫等易燃可燃材料问题。

7.消防设施器材不全问题。

(二)"多合一"场所

1.防火分隔不到位问题。

2.违规住人问题(前店后宅,下店上宅问题)。

3.违规用火用电问题。

4.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问题。

5.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数量不足或违章占用、堵塞、封闭问题。

6.外墙门窗上设置铁栅栏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问题。

7.违规使用彩钢板、聚氨酯泡沫等易燃可燃材料问题。

8.违规采用木质板材搭建阁楼问题。

9.消防设施器材不全问题。

三、整治任务

(一)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全街群租房、"多合一"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确保专项行动有序开展、隐患有力整治,街道办事处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街道办事处主任宋龙绍任组长,街道政协联工委主任胡红亮任付组长,各社区主任为成员,领导小组在街道安环站设立办公室,具体负责专项整治工作期间的组织部署、指导协调、督导检查和资料收集等工作。

(二)整治措施

1.群租房应严格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14)等现行消防技术规范实施专项整治。对于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内确难依照现行消防技术标准实施改造的,实际使用单位、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业主房东、出租人或实际使用人应在明确整改计划和整改时间进度,作出整改承诺后,执行以下加强性措施降低火灾风险。

(1)群租房所在建筑应按照《降低群租房火灾风险十项措施》(附件1)实施整改。

(2)群租房所在建筑设置"多合一"场所的,除满足上述要求外,应按照《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703-2007)(附件4)和《加强"多合一"场所火灾防范四项措施》(附件2)要求实施整改。

(3)群租房所在建筑属于高层建筑的,除满足上述要求外,应按照《降低高层建筑火灾风险若干防范措施》(附件3)要求实施整改。

2."多合一"场所应严格按照《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703-2007)(附件4)和《加强"多合一"场所火灾防范四项措施》(附件2)实施整改。

3.不同整治措施内容规定存在竞合的,以更严要求作为整改依据。

(三)隐患排查

1.各社区要针对前期已经摸底掌握的群租房、"多合一"场所,梳理存在的隐患,依据隐患的严重程度和整改难易逐级推进整治,超出本级单位处理能力的重大火灾隐患,依程序上报区消防安全委员会,由区人民政府牵头,组织综治、住建、公安、出租屋行政主管部门等部门和街道、社区居委会联合开展执法,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清零"行动,督促社会单位落实隐患整改主体责任。

2.各社区要进一步发挥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优势,依托各级网格员和社区公安民警,以各辖区为基本单位,逐个区域、逐个场所摸清群租房、"多合一"场所的数量、租户人数、建筑消防设施状况及消防安全管理等情况,逐一登记造册,逐户进行告知,逐人签订承诺书,逐个隐患推动整改,特别是要加大对采取白天关门、夜间加工等手段逃避整治的场所的排查力度,确保不留死角、漏洞。对重点、难点问题要实行社区干部包片、包街、包宅、包店,限期解决,确保整治到位。

3.对群租房、"多合一"场所,严格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管理,从严落实群租房"四个一律"措施、电动车"三个决不能"和施工现场"五个必须"要求。"四个一律"措施,即:凡是未按规定进行防火分隔的,一律依法搬离住宿场所;凡是安全疏散不达标的,一律依法临时查封;凡是住宿10人以上的,一律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夜间值守和值班;凡是电动车违规在室内停放或充电的,一律依法清理。"三个决不能",即:电动车决不能进楼入户,决不能违规充电,决不能停放在楼梯间。"五个必须":凡未经审批擅自施工装修的,必须依法责令停止施工;凡违规留宿人员的,必须依法清理;凡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的,必须停工整改;凡擅自停用消防设施、违规用火用电的,必须依法顶格处罚;凡是使用无证电焊工的,必须追究施工和建设单位责任。要出台相关政策性文件,提供必要的物资、经费支持,针对因违规居住被责令搬离的人员进行心理疏导和妥善安置,形成长效机制,从根本上杜绝整治反复现象。

(四)责任划分

1.社会单位(场所)为本单位火灾隐患的整改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隐患整改工作的责任人,对本单位(场所)的隐患整改工作全面负责。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按照各方依法明确的消防安全责任,确定隐患整改工作的责任人。属于个人物业或个体工商户的,产权人、使用人同为火灾隐患的整改责任主体。

2.街道办事处将严格执行责任倒查工作机制,对于专项整治工作走过场、开展不彻底的单位及时进行通报批评;对因工作不落实导致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报上级有关部门坚持"一案双查",既要追查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也要追查相关领导的责任;专项整治期间,凡发生较大以上亡人火灾事故的,一律作为消防责任事故罪和失火罪立案调查。

(五)宣传发动

各社区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创新宣传方式手段,通过媒体宣传、上门入户等方式,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作用,普及消防安全知识,组织应急疏散演练,提高群租房、"多合一"场所业主、房屋出租人、承租人和全社会对专项整治的认识。同时,切实加大对典型火灾事故案件的宣传力度,强化警示教育,曝光整改措施落实不力的群租房、"多合一"场所,营造浓厚工作氛围。

四、整治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9年6月15日前)。结合本地实际,街道召开专项整治动员部署大会,组织开展本地区群租房、"多合一"场所火灾形势分析评估,制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和工作进度表,明确各社区各部门整治工作目标任务,分解落实责任,发动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行动,营造浓厚治理氛围。

(二)排查整治阶段(2019年6月10日至2019年9月30日)。各社区要认真梳理本地群租房、"多合一"场所火灾隐患问题和隐患整改情况,组织开展调查摸底,针对性做好隐患排查统计和整改情况记录,实现"整改一处、销案一处",确保底数清、情况明。组织开展联合督导检查,及时发现、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参与行动的各职能部门依照职责,落实任务分工,开展联合治理,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严肃处理。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0月20日)。各社区要认真总结专项治理工作经验,结合前期集中治理情况,分析问题,巩固成果,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完善规章制度,落实责任追究。区消安委将组成联合督导检查组,以抽查方式对街道及社区开展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督导检查,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整治对象和场所进行核查。

五、整治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社区要深刻认识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分工,切实把专项整治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责任,积极采取措施,扎实推进专项整治。

(二)严格要求,落实责任。各社区要进一步压实监管责任,实行源头控制,逐户进行拉网式摸底排查,督促相关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按照专项整治行动的要求落实整改任务,真正做到不走形式、不留死角。同时,要强化工作责任,层层分解整治职责,确保落实到人、落实到位。

(三)标本兼治,形成长效。各社区要借助专项整治之机大力推广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简易喷淋等消防设施,全面规范群租房、"多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长效机制,切实提高抗御火灾的能力,坚决预防和减少类似火灾事故的发生,有效维护社会面消防安全形势的持续平稳。

专项整治期间,各社区于每月15日将阶段性整治工作情况、《"多合一"场所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附件5)、《群租房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附件6)上报街道安环站汇总后交于区消安委办公室。


附件:1.降低群租房火灾风险十项措施

加强"多合一"场所火灾防范四项措施

降低高层建筑火灾风险若干防范措施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多合一"场所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

群租房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

附件1


降低群租房火灾风险十项措施


一、群租房所在建筑应配备消防安全楼长,楼长应由物业服务企业人员或出租人担任。建筑或套间内同时设置10个以上出租床位的,应按每10人的标准,在居住人员中确定1名热心公益,经过消防安全知识培训的人员作为管理人员定点看护。楼长及管理人员应组织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日常消防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二、群租房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二级,且不应设置在地上10层或者10层以上(用于出租的商品房除外)。

三、群租房应从严控制居住人数,每个住人居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平方米(不包括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且每个居室实际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

四、群租房建筑内严禁停放电动自行车、为电动自行车或蓄电池充电。电动自行车应当独立设置集中停放、充电区域。除设置于室外敞开区域的集中停放点外,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设施和排烟设施。电动自行车充电插座或装置应选用合格产品,并具备充电结束自动断电功能。物业服务企业或使用单位、出租人应当在禁停区域醒目位置张贴禁停标识,定期开展检查巡查,及时劝阻、制止违规停放、违规充电行为。

五、群租房电气线路的规格应当满足用电设备负荷要求,电线、电缆应当穿金属管、封闭式金属线槽或者绝缘阻燃PVC电工套管保护。严禁私拉乱接电线、超负荷用电。

六、群租房安全疏散设施应保持畅通,并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或原消防设计审核、备案时适用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或改造。属于村民自建或村集体用地建设项目的既有建筑,且无法短期内进行整改的,应采取以下技术措施:

(一)未设有两部不同方向疏散楼梯的群租房,外窗、阳台上的防盗网应设置紧急逃生口,并在户内和公共区域设置逃生软梯、逃生缓降器、消防逃生梯或辅助爬梯等辅助疏散逃生设施。

(二)群租房疏散楼梯间应能直通屋顶平台,如确难直通屋顶平台,每层居室通向楼梯间的出入口处应设不燃烧体隔墙和防火门分隔。

(三)通过长度大于10米的内走道连接各户的群租房,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开向内走道的户门应具备防火防烟功能。

(四)设置于地上3层或者3层以上的群租房,疏散楼梯不得采用木楼梯或者未经防火处理的室内金属梯。

(五)当发生火警时,群租房疏散通道上和出入口处的门禁应能集中解锁或能从内部手动解锁。

七、鼓励群租房所在建筑按楼层设置集中管理的公共厨房。使用明火的厨房应当采用不燃烧体隔墙和密闭门、窗与其他功能区域分隔,并设置排油烟设施或开启外窗。同一套间内设置住人居室,确需使用明火的,应集中设置厨房。除厨房以外区域严禁使用明火,严禁使用、存放瓶装液化石油气及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

处于管道燃气已覆盖区域内的群租房所在建筑应采用管道供气。在管道燃气尚未覆盖的区域,设置于高层建筑内或设置公共厨房的群租房应采用液化石油气瓶组供气,并设置独立瓶组间。

八、群租房严禁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严禁与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设在同一建筑内。出租人、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建筑原有使用功能,严禁群租房套间用于经营商店、作坊、电商网店、公共娱乐场所等生产、经营性场所。

九、群租房所在建筑应按照现行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配齐消防设施,并落实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出租方必须为承租方配备口罩、手电筒等逃生器材。属于村民自建或村集体用地建设项目的既有建筑作为群租房使用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居住总人数超过30人的,公共走道应当设置火灾手动报警警铃,手动报警按钮应当设置在每层出入口处。

(二)建筑高度小于21m的建筑,应在公共区域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简易喷淋装置,并保证保护区域全覆盖。建筑高度大于21m(含)的建筑,应在公共区域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并保证保护区域全覆盖;如确难设置,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及简易喷淋装置。

(三)公共走道和每个居室应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

(四)应当按照每一承租户不少于1具的标准配置灭火器,并放置在明显且易于取用的地方。灭火器应选用4㎏以上的磷酸铵盐(ABC)干粉灭火器或相应灭火级别的水基型灭火器。

十、出租人和承租人在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时应当书面明确双方消防安全责任。出租人应当对公共区域的电气线路和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和灭火逃生演练。告知承租人消防设施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和扑救初起火灾、疏散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常识,并以签订防火公约和在公共区域张贴标识的形式提醒承租人用火、用电、用气等消防安全注意事项。承租人应当规范用火、用电、用气,确保消防安全,自觉参与各项消防安全培训活动和灭火逃生演练。

附件2


加强"多合一"场所火灾防范四项措施


"多合一"场所应符合《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703-2007),且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多合一"场所应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楼板将住宿部分与非住宿部分完全分隔,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分别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当难以完全分隔时,不应设置人员住宿。

二、"多合一"场所使用的疏散楼梯应通至屋顶平台。

三、"多合一"场所应配备轻便消防水龙。

四、"多合一"场所业主、主管单位、物业管理单位或受委托的单位应在承包、租赁、委托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使用方应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附件3


降低高层建筑火灾风险若干防范措施


为着力抓好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切实提高我市高层建筑抵御火灾能力,降低火灾风险,现提出以下若干防范措施:

一、总体要求

(一)高层建筑的设计建造及消防安全管理应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及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经专家评审并通过消防验收的高层建筑,还应落实特殊消防设计中的消防安全加强措施以及专家评审意见。并落实以下技术要求:

1.消防控制室应设置于建筑首层,并能直通室外。

2.高层公共建筑应每层设置供灭火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

3.消防车道和登高场地不应设置为园林绿化场地。

4.高层建筑周边室外消防给水系统设置应能满足当地消防救援部门实施灭火救援行动的需求。

(二)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的既有高层建筑,如建筑内使用功能、平面布置、防火分区设置、安全疏散设施未进行改动或变更的,可按原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抽查时适用的消防技术标准作为消防安全判定依据。鼓励既有高层建筑依照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改造。

(三)未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的既有高层建筑应严格按照现行消防法律法规及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综合治理。

二、特殊防范措施

对于综合治理期间内确难依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改造的,实际使用单位或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在明确整改计划和整改时间进度,作出整改承诺后,执行以下加强性措施降低火灾风险。

(一)消防安全管理类措施

1.居住建筑不应与厂房、仓库合建在同一建筑物内,严禁设置经营、存放和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

2.业主(负责人)、物业管理单位(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应当履行消防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消防安全职责和义务。业主(负责人)、物业管理单位(人)及租户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者责任书,对消防安全管理事项、双方权利义务、消防设施和器材维护保养、火灾隐患整改费用落实、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3.应当委托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机构、消防设施检测机构定期对自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保养和功能检测。

4.消防车道、消防救援场地、消防车取水口和水泵接合器等应当设置明显标识。

5.电气线路敷设应套管保护,安装防火型漏电开关。电线选型应按电气规范采用合格电线产品。户外电致发光广告牌不应直接设置在可燃、难燃材料墙体上,户外广告牌的设置不应遮挡建筑外窗,不应影响外部灭火救援行动。

6.电动车应在室外或室内房间内停放及充电,用于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及充电的室内房间应设置简易喷淋设施。

7.楼梯间、楼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严禁下列行为:

(1)堆放杂物及设置任何影响疏散的设施。

(2)采用易燃及可燃装修材料。

(3)停放电动车或对电动车(电池)进行充电。

(4)擅自占用或改建避难层(间)。

8.应以同一单体建筑或住宅小区、建筑群为单位,按有关规定设置微型消防站。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既有高层公共建筑,应建立专职消防队。

(二)既有高层居住建筑(含村民自建或村集体用地建设项目、军队对外有偿服务尚未停止使用的建筑)治理技术类措施

1.建筑应至少沿一长边设置消防车道,车道的净宽度和净高度均不应小于4米。如确实无法设置消防车道的,应在各层楼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简易喷淋设施。

2.住宅底部设置的商业用房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楼板和不开门窗洞口的实体隔墙与住宅完全隔开,商业用房和住宅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

3.与相邻建筑防火间距不足时,正对开设的门窗洞口所在的房间应设置简易喷淋设施,所在户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4.确难按照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设置2个疏散楼梯的,应满足以下要求:

(1)楼梯应直通屋面。

(2)设置通向相邻建筑的敞开连廊(栈道)或每层居住人数不超过35人。

(3)在每层楼道外窗、阳台处设置逃生软梯、逃生缓降器等辅助疏散逃生设施,如设有防盗网应设置紧急逃生口。

(4)如建筑层数超过18层,还应在各层楼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简易喷淋设施。

(5)确难按照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设置防烟楼梯间的,应将每层户门设为乙级防火门,并在各层楼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简易喷淋设施。

(6)确难按照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的,应在各层楼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简易喷淋设施,并至少每2层在楼梯间内设置一个轻便消防卷盘。

(7)建筑层数不超过18层的,各楼层楼道应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建筑层数超过18层的,各楼层楼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三)既有高层公共建筑(含村民自建或村集体用地建设项目、军队对外有偿服务尚未停止使用的建筑)治理技术类措施

1.对确难设置环形车道或沿建筑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的,必须至少沿建筑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且该长边所在建筑立面应为消防车登高操作面。

2.对防火间距、楼层疏散总宽度不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应全楼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其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

三、附则

(一)"既有高层建筑",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

(二)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相应措施要求,也可制定更为严格的防范措施。

(三)对于未按要求落实相应防火措施的既有高层建筑,应当列为有关部门的重点监管对象,以及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的重点巡查对象。对检查发现的相关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照消防法律法规从严处罚。

附件4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

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GA703-2007)


一、范围

本标准提出了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俗称"多合一",以下简称"合用场所")的限定条件,并规定了合用场所的防火分隔措施、疏散设施、消防设施,以及火源控制等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既有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的消防安全治理。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20517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8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222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354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

三、术语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等一种或几种用途混合设置在同一连通空间内的场所。

四、基本规定

(一)合用场所不应设置在下列建筑内:

1.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储存、经营的建筑;

2.建筑耐火等级为三级及三级以下的建筑;

3.厂房和仓库;

4.建筑面积大于2500m2的商场市场等公共建筑;

5.地下建筑。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合用场所应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将住宿部分与非住宿部分完全分隔,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分别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当难以完全分隔时,不应设置人员住宿:

1.合用场所的建筑高度大于15m;

2.合用场所的建筑面积大于2000m2;

3.合用场所住宿人数超过20人。

(三)除4.2以外的其他合用场所,当执行4.2规定有困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2.住宿与非住宿部分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当无法分隔时,合用场所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

3.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独立的辅助疏散设施。

(四)合用场所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并应确保人员在火灾时易于从内部打开。

(五)合用场所使用的疏散楼梯宜通至屋顶平台。

(六)合用场所中应配置灭火器、消防应急照明,并宜配备轻便消防水龙。

(七)层数不超过2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且住宿少于5人的小型合用场所,当执行本标准关于防火分隔措施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规定确有困难时,宜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人员住宿宜设置在首层,并直通出口。

(八)合用场所内的安全出口和辅助疏散出口的宽度应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需要。

五、防火分隔措施

(一)4.3中的防火分隔措施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不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楼板,当墙上确需开门时,应为常闭乙级防火门。

当采用室内封闭楼梯间时,封闭楼梯间的门应采用常闭乙级防火门,且封闭楼梯间首层应直通室外或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直通室外。

(二)住宿内部隔墙应采用不燃烧体,并应砌筑至楼板底部。

(三)两个合用场所之间或者合用场所与其他场所之间应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1.50h楼板进行防火分隔。

六、辅助疏散设施

(一)室外金属梯、配备逃生避难设施的阳台和外窗,可作为合用场所的辅助疏散设施。逃生避难设施的设置应符合有关建筑逃生避难设施配置标准。

(二)合用场所的外窗或阳台不应设置金属栅栏,当必须设置时,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

(三)用于辅助疏散的外窗,其窗口高度不宜小于1.0m,宽度不宜小于0.8m,窗台下沿距室内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2m。

七、自动灭火和火灾自动报警

(一)合用场所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的设置应符合GB50084的规定。

(二)合用场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的设置应符合GB50116和GB20517的规定。

(三)火灾探测报警器应安装在疏散走道、住房、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房间、疏散楼梯的顶部。

(四)设置非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的场所,应设置应急广播扬声器或火灾警报装置。

(五)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应急广播扬声器或火灾警报装置的播放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的15db,且应确保住宿部分的人员能收听到火灾警报音响信号。

(六)使用电池供电的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应定期更换电池。

八、火源控制

(一)合用场所除厨房外,不应使用、存放液化石油气罐和甲、乙、丙类可燃液体。存放液化石油气罐的厨房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并设置自然排风窗。

(二)合用场所的消防配电线路的敷设应符合GB50016的要求。其他配电线路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线路的规格应满足用电设备的负荷要求;不应乱拉乱接临时电气线路;

2.线路敷设应避开可燃材料;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穿金属管、阻燃塑料管等防火保护措施;

3.为可燃材料或吊顶内有可燃物时,吊顶内的电气线路均应穿金属管、阻燃塑料管。

(三)合用场所电器设备使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不应超负荷使用;

2.不应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

3.电热炉、电加热器、电暖器、电饭锅、电熨斗、电热毯等电热器具使用后应采取拔出电源插销等切断电源的措施;

4.用电设备长时间使用时,应观察设备、器具的温度,及时冷却降温;

5.对产生高温或使用明火的设备,应限制周围可燃物,使用期间设专人监护。

(四)建筑内的照明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照明灯具表面的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2.使用卤钨灯和额定功率超过100W白炽灯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其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矿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

3.卤钨灯、高压钠灯、金属卤灯光源、荧光高压汞灯(包括电感镇流器)、超过60W的白炽灯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物体上。

(五)合用场所内应有用火、用电、用油、用燃气等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九、其它要求

(一)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GB50140的规定。消防应急照明的设置应符合GB50116的规定。

(二)合用场所的内部装修材料应符合GB50222和GB50354的规定。

(三)室外广告牌、遮阳棚等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制作,且不应影响房间内的采光、排风、辅助疏散设施的使用、消防车的通行以及灭火救援行动。

(四)合用场所集中的地区,当市政消防供水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充分利用天然水源或设置室外消防水池,消防水池容量不应小于200m3。

(五)合用场所集中的地区,应建立专、兼职消防队伍,并应配备相应的灭火车辆装备和救援器材。

(六)合用场所的消防安全除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地方相关规定的要求。


附件5

"多合一"场所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填报时间:

序号

所在场所名称

详细地址

"多合一"场所面积

生产、仓储、经营的性质

居住人员数量

存在的隐患及整治措施

所属乡镇、街道

负责监管的消防救援机构或派出所名称

公安机关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备注:1、所在场所名称填写所属小区名称或所在大厦名称;2、地址要明确到具体楼层和门牌号;3、面积以建筑面积为准;4、存在的隐患及整治措施要写具体,最好一一对应,对于隐患整改完毕的,可以填写已取得的整治成效。)


填报人:联系方式:审批人:


附件6

群租房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填报时间:

序号

所在场所名称

详细地址

群租房面积

居住人员数量

存在的隐患及整治措施

所属乡镇、街道

负责监管的消防救援机构或派出所名称

公安机关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备注:1、所在场所名称填写所属小区名称或所在大厦名称;2、地址要明确到具体楼层和门牌号;3、面积以建筑面积为准;4、存在的隐患及整治措施要写具体,最好一一对应,对于隐患整改完毕的,可以填写已取得的整治成效。)


填报人:联系方式:审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