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汉街道】机关作风建设和内部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省、市、区委相关文件规定精神,巩固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严格工作程序,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政令畅通,促进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运行,特制定本制度。全街上下要严格落实,认真遵守,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一、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
加强作风建设,改进工作作风是中央八项规定的最基本要求,街道全体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作风建设的各项规定,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大力弘扬求真务实之风,把精力放在干事创业上,提高机关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提升机关形象。为此,特明确机关作风建设六项制度,即: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
(一)岗位责任制
1、各部门要依据岗位职责要求,制定具体的岗位责任制。
2、岗位工作人员除全面履行岗位责任外,还应当遵守以下工作规定:
(1)保证岗位工作时间,严禁迟到、早退、无故旷工;
(2)保持良好的工作精神状态,语言文明,举止大方,工作场所环境整洁;
(3)熟练掌握岗位业务知识和技能,工作快捷高效,严禁工作时间擅离工作岗位,或聊天、玩游戏(含网上聊天、游戏)、网购、炒股、办私事;
(4)文明优质服务,使用文明用语;
(5)听从组织调动、服从工作安排、确保政令畅通,绝不允许阳奉阴违或公然对抗上级工作安排的情况存在。要服从大局,对岗位责任外的工作要服从街道党委、办事处的统一调配。
3、岗位责任人因公外出或请假离岗,其职责必须由所在部门指定人员或由部门负责人指定人员代替履行,避免因责任人离岗而耽误工作。
(二)服务承诺制
1、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所有岗位都是服务岗位,所有工作人员都是服务员,要以诚恳热情的服务态度,勤勉务实的工作作风,高质量、高效率地做好服务工作。
2、全面实行政务公开,并严格按照政务公开内容履行职责。对于不涉及人、财、物及其他重大行政事务事项的,简化办事程序;除上级明文要求的必备文字资料及必备条件外,最大限度简化资料审核;对于涉及多个部门的事项,由主办部门负责给予协调办结。
3、全体工作人员在服务过程中,自觉做到接待热心、解释耐心、接受批评虚心,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现象。
4、切实保障群众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认真受理对工作人员投诉,做到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回音。
(三)首问负责制
1、当事人到机关咨询、信访或办理有关事务,第一位接待当事人来电或来访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
2、首问责任人应做到热情接待,详细解答当事人提出的有关问题。
3、对属于自身职责范围内的事务,首问责任人应负责处理、答复,并一次性告知相关的办事程序及要求。能办的事项,应及时处理,条件不符合或手续不全的,应耐心地做好解释、说明、指导工作。
4、对不属于首问责任人本职范围内的事务,责任人应耐心、详细告知当事人承办该事务的具体部门及所处位置,必要时做好联络、协调工作。
(四)一次性告知制
1、“一次性告知制”是指当事人来机关办事或电话咨询有关办理事宜时,应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程序、时限、所需的全部材料以及不予办理理由的规定。
2、对来人要求办理的事项,属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经办人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对即时可以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补正的手续和材料;当事人按照告知的要求补正后,经办人员应当按时予以办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事项和不符合政策要求不能办理的事项,应做好解释工作。
(五)限时办结制
1、“限时办结制”是指来人到本单位办事,属职责范围内的,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手续齐全的前提下,经办部门或经办人应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其所诉求事项的制度。
2、对即办事项,在对来人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要即时予以办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和刁难。
3、对限时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即时对来人送交的材料和有关手续进行审核,并出具收件回执单,写明所收材料名称、页数、办结取件时间及经办人。
4、对“12345”政府服务呼叫中心市民诉求事项办法按有关办理工作流程和要求实行。
(六)责任追究制
1、“责任追究制”是指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受理服务工作过程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影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的制度。
2、责任追究范围
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予以责任追究:
(1)对违反上述5项制度规定,一经发现或被举报查实的;
(2)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的;
(3)违反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恶劣,服务态度生硬,刁难服务对象的;
(4)在无不可抗拒因素的情况下,未能按规定的时限内办理有关业务工作的;
(5)以权谋私、假公济私、“吃拿卡要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损害群众利益的;
(6)其他违纪违规的。
3、责任追究办法
对违犯上述责任追究范围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诫勉谈话:
(1)工作人员离开本工作岗位未写明或交待去向的;
(2)首问责任人态度冷漠,不能一次性告知来办事人员有关办事政策法规依据、办事程序和要求的;
(3)来人办事,手续齐全、又符合规定,应及时办理而不办理的;
(4)来人办事,一时不能办理,应告知办结时限而未告知清楚的;
(5)未按规定时限完成交办事项任务的;
(6)对下属管理不严,造成工作人员违反有关制度的相关领导。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通报批评:
(1)不遵守工作纪律,被明查暗访确认情况属实或被上级书面通报批评或被投诉并经查实的;
(2)无故旷工、不遵守上下班和请销假制度,致使正在办理的事项被耽误的;
(3)办理交办事务质量低,出现严重差错,造成损失和较大影响的;
(4)不执行有关制度,不服从工作安排,经批评教育仍未改正的;
(5)不文明行政,办事推诿、冷落、刁难服务对象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不遵守工作纪律,被上级通报并要求党纪政纪处分的;
(2)私自收取、截留、滞留公文或申办资料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3)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机密,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4)工作作风和服务态度差,多次受到投诉的;
(5)严重违反有关规定,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6)滥用职权,擅自截留、挪用专款等违反法律、政策规定的;
(7)不文明行政,态度特别恶劣、侮辱、打骂服务对象的;
(8)失职、渎职,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以及“吃拿卡要报”等损害服务对象利益的;
(9)主管领导不认真履行职责,对下属工作人员发生违纪违规等行为熟视无睹,不作处理,甚至隐瞒、包庇、护短、说情的。
4、责任追究由街道党委研究提出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处理。对区管干部和垂管部门干部进行问责的,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由街道党委、办事处向区委和其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5、全年因作风建设诫勉谈话2次(含2次)或通报批评1次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诫勉谈话3次(含3次)以上或通报批评2次(含2次)以上或党纪政纪处分1次(含1次)的年终考评定为不合格。
二、进一步加强机关内部管理
(一)严格考勤制度
1、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全员日常考勤签到制度。每日按正常上班时间签到,工作人员上班由本人亲自到传达室签到,不得代签,按时下班,不得迟到、早退、缺勤。因事因病等不能上班的,必须履行请销假手续。街道纪委和党政办加强督查。
(1)上班超过20分钟签到的,视为迟到;下班提前10分钟离开的,视为早退。每人每月迟到和早退累计达3次或无故缺勤达1次(半天为一次),将给予通报批评,并处罚款50元。
(2)因公外出不能签到的,需由本人报经党政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党政办登记。凡履行审批和登记手续的,不视为迟到、早退或缺勤。
2、全年因考勤被2次(含2次)以上通报批评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3次(含3次)以上通报批评的年终考评定为不合格。无故长期旷工的,参照公务员相关规定执行。违反规定被明查暗访确认情况属实或被上级书面通报批评或被投诉并经查实的,将按责任追究制执行,并取消当年相关部门和责任人评先评优资格。
(二)严格请销假制度
凡公差离岗(包括开会、参观、考察、学习、培训等)、请事假、病假、年休假、婚假、丧假、产假、探亲假等情况,均须严格按照以下规定报告或报批:
1、街道班子成员在工作期间离岗外出的,报经党政主要领导同意,党委书记审批,并报党政办登记;党政一把手请假按区里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2、社区支部书记、主任工作期间外出的,1天以内(含1天)须向联点领导履行请假手续,报党政办登记;外出1天以上的,由本人填写请假审批表,联点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党政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并将审批表留党政办备案。社区其他工作人员外出由各社区加强管理,1天以上(含1天)报联点领导审批,各业务专干还要报街道业务分管领导审批,3天以上(含3天)报街道主任审批。
3、街道各股室主要负责人外出,1天以内(含1天)由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报党政办登记;外出1天以上的,由本人填写请假审批表,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审批,并将审批表留党政办备案。股室其他工作人员外出由各股室加强管理,1天以上(含1天)报分管领导审批,3天以上(含3天)报街道主任审批。
4、因病请假需凭县(区)级以上医院证明方可请假(病假带薪天数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因事请假原则上是先在公休假内安排,休完公休假之后方作事假计。凡是未按程序批准假期就擅离工作岗位的视作缺勤处理。
5、休假期间通讯保持畅通,出市、出省需预先说明,如遇特殊情况,确有需要的,必须服从街道安排,终止假期返回工作岗位,假期顺延。当年的公休假原则上在本年度休完,确因特殊原因需跨年休假须报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补休。
(三)严格财务管理制度
1、财务管理原则:遵守法规、严格管理,合理开支、厉行节约,量入为出、收支平衡。
2、资金管理
(1)财务室对各项资金定期结算、分析,及时、准确、全面向领导提供财务信息及财务报表。
(2)财务室对办事处各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按照财务制度严格把关,财务人员不得擅自借支、挪用公款,确保资金的安全。
3、财务工作
(1)会计管帐不管钱,出纳管钱不管帐。财务工作人员要接受财务股长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要求做到日清月结,履行好自己的工作职责。
(2)财务股负责财务收支计划的拟订、执行,财务分析和财务监督,负责会计报表的编制和报送。
(3)财务人员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严格审查报销凭证,坚持报销原则,对记载不正确、不完整、不符合规定的凭证,应退回补填或更正,否则将追究财务人员的责任。
(4)为确保街道财政的正常运转,财务室必须每月10日前向财务分管领导报送财务报表,财务分管领导审核后向党政一把手报送并汇报说明财务状况。
4、经费报销程序
所有经费使用前,实行逐级报告制,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开支,不允许先支后报。
(1)报销程序:经办人填写报销事由——财务室审核原始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分管领导提出审批意见——主要领导审核——出纳报销。
(2)审批权限:严格落实支出和审批制度。各部门的所有开支,必须报经街道主要领导同意,由财务分管领导审签。支出在200元以下,由财务分管领导审批。在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需报经街道主任审批。支出金额在2000—10000元,需报经街道党委书记审批。支出金额在10000元以上需经班子成员集体研究后方可列支。因紧急事件处理发生的大额支出,经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商量后可预先支出,事后通报。
(3)公务费开支:办公用品坚持由党政办统一采购,并由党政办登记核发,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购买的不予报销;办公用品的采购,先由各部门负责人编制计划、列出详细的名称、数量、单价和预计金额,报分管领导及分管财政领导同意,主要领导审批。各项单据手续必须齐全,报财务股长审核后,出纳方可报销。
(4)招待费支出:因工作需要,来人确需招待的,必须由街道党委书记或主任批准,三天之内必须报完一切手续,严禁部门单独接待,在外签单,违者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5)凡是街道人员的工资变动或特殊原因需扣款的事项,财务室一律凭党政办的通知办理有关手续,并及时向街道党政主要领导汇报情况。
5、财务档案管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会计报表、会计文件和其他有价值的财务资料均应归档。
(2)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报表按月、季、年报按时归档,并分类填制目录。
(3)会计档案资料不得携带外出、毁损,凡查阅、复制、摘录等须经有关领导批准,确保档案不丢失、不泄密。
(4)财务档案资料要做到齐全完整、分类合理、期限准确、编目有序,便于保管和查询。
6、财务工作岗位职责
(1)财务分管领导职责:结合街道具体情况建立规范的财务模式,指导建立健全相关财务核算制度;负责对街道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其他相关工作。
(2)财务股长主管职责:负责管理街道的日常财务工作;
负责街道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推行会计电算化管理方式等;严格执行各项财会制度,加强财务管理;组织指导编制财务收支计划、财务预决算,并监督贯彻执行;负责监管财务历史资料、文件、凭证、报表的整理、收集和立卷归档工作,并按规定手续报请销毁;参与工资、奖金、福利政策的制定;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3)会计职责:按照规定记账、复帐、报账,做到手续齐备、数字准确、账目清楚、处理及时;发票开具和审核,各项业务款项发生、回收的监督,业务报表的整理、审核、汇总;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档案的保存和管理工作;完成部门主管或相关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4)出纳职责: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各种账册,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不得坐支现金;对每天发生的银行和现金收支业务作到日清月结,及时核对,保证帐实相符;完成部门主管或相关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严格公务接待制度
1、公务接待既要坚持热情、周到、诚恳待人,又要做到勤俭节约,更要符合上级关于加强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坚决杜绝一切超规格、超标准、超范围接待和利用各种名义进行公款消费。
2、公务接待实行报告制。各股室长报分管领导,分管领导报经街道党政一把手同意后交由党政办承办。未经报告同意发生的费用或超过上级规定标准的接待费用一律由个人自行负责。
3、公务接待按照对等、对口的方式接待,陪同人员一般限于分管领导和接待股室负责人,原则上不得超过3人,确因工作需要的除外。
4、公务接待标准严格按照区里规定的执行,如遇到市、区有关领导视察、重大专项检查或需对外协调处理某些重大事项的,标准视具体情况而定。
(五)严格公务用车制度
1、公务用车由党政办统一管理、统一调度、专人驾驶。
2、用车范围和派车原则
(1)保证街道主要领导及班子成员的公务用车和全局性大型会议等紧急公务用车。
(2)保证上级机关、外地兄弟部门来我街道指导工作用车。
(3)一般公务用车优先考虑重要工作用车,本着节约的原则,对距离较近的一般不安排用车。
(4)一般干部因公出差离、抵时,一般不安排送、接站。
(5)兄弟单位、部门因公抵、离时,由办公室负责安排接、送。期间如需用车,酌情安排。
(6)股室公务用车须由用车股室提前提出,党政办按照事情的轻重缓急和先后秩序安排出车。
3、车辆管理
(1)实行专人专车保管制。作息时间外,除非另有临时性工作安排,公车必须在固定地点封存,期间驾驶员不得私自驾驶公车外出或擅自将车交给其他人员私用,更不得交给无证人员驾驶,街道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用公车学习驾驶技术。以上情况一经发现,当事人轻则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扣除第13个月工资,造成重大车损和交通事故的,肇事者应承担一切责任,支付相应的赔偿费和维修费等。
(2)驾驶员要认真维护、保养车辆,随车工具要妥善保管,保证汽车的最佳工作状态。严格遵守交通条例,按时完成任务,确保行车安全。
(3)实行定点加油,维修实行报告制,经分管领导和办事处主任审批同意后进行维修,驾驶员不得擅自定点修理,否则费用将不予报销。
(六)严格办公用品采购制度
1、办公设备和用品由街道党政办统一采购,财务人员参与。经办人员应根据办公用品消耗计划,按照“多家比较,优中选优”的原则,进行询价、比价、议价、定价。
2、大宗办公低值易耗品和固定资产的采购,事先由各股室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购置申请,由办公室制定采购计划,报分管领导同意经办事处主任审批后统一购买和管理。
3、严格办公用品领发手续制度。所有办公用品要登记造册,实行专人负责,做到进出有账,有领取人签字。各股室统一到党政办领取。
4、各种非易耗品不得丢失或损坏,各种易耗品要节约使用,杜绝浪费。
5、因使用保管不当,人为造成设备损坏的,直接责任人应负赔偿责任;不慎丢失或被盗应由领用人作书面说明,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认可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七)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和工作汇报制度
1、重大事项是指各股室、各社区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活动安排和重要突发事件及其它重要事项。
2、对上述重大事项,各股室、各社区必须第一时间书面上报,由党政办按程序分别向党政主要领导及相关领导报告。
3、紧急情况下来不及书面报告的重大事项,可先口头报告,后书面报告。对重要、敏感且需党政主要领导第一时间直接了解掌握情况的重大事项,可由各股室、各社区主要负责人直接向党政主要领导报告。
4、其他“三重一大”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按有关规定执行。
(八)严格其它工作制度
1、严格遵守领导干部双休日、节假日及重要敏感时间节点带班和值班制度,带班领导对带班期间工作负全责,坚守工作岗位,妥善处理相关事务。
2、严格用章审批制度。党政办须严格按照相关印章管理和使用办法使用街道党委、办事处公章。各股室、各社区也应加强本单位本部门印章管理和使用。使用印章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如因工作失误造成损失,后果严重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班子成员、各股室、各社区主要负责人对分管部门及单位的工作作风、办事效率及工作人员的行为负有领导、监督、纠正的责任。
本制度自2014年4月1日起执行,以前制度与本制度相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