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汉街道】作风建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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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的意见》和街委《机关效能建设实施方案》,结合街道实际,规范机关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建立单位作风建设长效机制,确保各项目标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特制定本制度。

  一、考勤及请销假制度

  (一)上下班时间,按区政府统一规定执行,坚持每天按时上、下班,无特殊情况,必须先上班后出门办事,考勤不到算迟到或早退。

  (二)考勤制度。由街道党政办和纪委办公室负责每天考勤。定时考勤时间:每天上午8:10分,下午2:40分;实行夏时制时,下午3:10,同时全天不定时抽查。每月30日或31日汇总,由考核领导小组审核后告知本人,记入个人绩效档案。

  (三)迟到、早退、事假、旷工按街委相关文件执行。

  (四)请销假制度:

  1、除因公出差、开会或执行其他公务活动外,一律书面请假并及时销假。

  2、准假权限:一般工作人员请病假、事假半天以内,经股室负责人批准;股室负责人报分管领导批准;分管领导报党政一把手批准;一般工作人员、股室负责人请病假、事假1天的,均需报分管领导批准,分管领导需报党政一把手批准;一般工作人员、股室负责人请病假、事假1天以上的,均需报分管领导同意并经党政一把手批准。

  3、因病住院治疗凭入院通知书,出院续休凭医院病情证明。不具备以上手续的请假,按事假处理,不请假,按旷工处理。

  4、公休假按劳动局相关文件落实。

  二、文明办公制度

  (一)牢固树立公仆意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对每一位工作对象,不论职务高低,关系亲疏,都要一视同仁,以诚相待。

  (二)待人礼貌热情。接待工作对象时,要主动起身、打招呼、沏茶、让坐,不得态度傲慢、不理不睬。挂接电话时,要使用文明语言。解释和回答问题,说话和气,言辞得体,耐心说明或询问情况,必要时做好记录。

  (三)工作耐心细致。听取工作汇报和情况反映时,要让人把话讲完,中途如需插问、提问,要听当事者把某一个意思表达清楚和完整后为宜。布置工作或执行公务时,要考虑周全,把工作内容、具体要求表达清楚,不要含糊不清。办事要认真,不粗枝大叶、马虎草率。

  (四)守纪律、讲秩序。全体工作人员外出参加重大活动时,股室要统一安排值班人员。上班时,要保持严谨、安静,不大声喧哗,串岗,聊天,玩电脑游戏。

  (五)举止文明。外出联系工作与人谈话时,要以诚相待,有礼有节,不失约,不盛气凌人,不手舞足蹈,不做其他不文明动作。衣着要整洁,发式要大方。

  (六)讲究卫生,注意清洁。办公室要窗明几净,摆设得体,保持清洁。

  三、服务承诺制度

  (一)承诺内容和服务标准:

  1、对到相关股室、社区办理计生、社保或者办理其他相关证明,符合条件的,一般在一天内(国家法定工作日,下同)予以办理。

  2、实行即时办理和限时办理制度。

  对办事程序中有重复和交叉的环节进行合并,减少工作中不必要的环节。在工作时限内,正常性工作要简化办事程序,只要手续齐全,坚决做到即时办结;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有办理期限的,除按规定执行外,也可以根据工作量,缩短办事时间。

  3、社区设置到访群众留言簿,凡群众到社区办事,当时未能找到有关人员的,可在留言簿上写清要办事项、详细地址和联系方式,社区工作人员要在两日内主动回访留言群众,为其提供上门服务。

  4、对涉及外部管理、服务的项目,应就简化办事程序,减少办事环节、提高办事效率、方便管理服务对象等作出承诺,并严格遵守承诺。同时制定违诺处理办法,一旦违反承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违诺责任:

  1、对于违反上述承诺服务时限规定的责任人,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居民(单位)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的,按办事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属个人原因的,由个人承担。

  2、因社区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给当事人造成不便或不按有关规定办理的,由责任人向当事人赔礼道歉。

  3、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纪律处分。

  (三)投诉方式和受理:

  1、建立举报投诉电话。电话号码:8331595。

  2、投诉受理

  (1)对当事人投诉的,一般情况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查处,特殊情况10个工作日内查处。

  (2)对投诉处理结果需要答复的,投诉人员留联系方式的,社区在查处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四、廉政建设制度

  (一)认真贯彻《公务员法》和《党政干部选拔条例》,严格遵循干部工作原则,自觉抵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二)认真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制度、执行领导干部婚丧嫁娶、过生日等事宜报告审批制度,不准以婚丧嫁娶、过生日等为名请客敛财。

  (三)认真执行省、市纪委有关规定,不准在上班时间打麻将、玩纸牌等,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

  (四)不准用公款吃喝、游山玩水、以及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

  (五)在日常业务管理、工作中,不准接受和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宴请;不准接受和要求单位或服务对象安排用公款支付的各类娱乐活动。

  (六)除区政府、办事处规定和受表彰所发纪念品外,凡参加基层、企事业单位的庆典、开业及各种喜庆活动中收受的礼品,价值300元以上的必须登记后上交。需登记上交的礼品,由本人如实填写礼品登记表,交办事处财务室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