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粤汉街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秋季攻势”宣传动员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社区、坐落单位:
为落实区委常委会议精神,根据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的研究部署,现将《粤汉街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秋季攻势”宣传动员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粤汉街道党政综合办
2018年8月23日
粤汉街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秋季攻势”宣传动员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的要求和省、市、区有关决策部署,营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强大声势和浓厚氛围,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及人民群众参与扫黑除恶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形成对违法犯罪的有力震慑,使辖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街道扫黑除恶领导小组决定,在全街范围内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秋季攻势”宣传活动。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以构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全方位、立体式宣传氛围为目标,以科学谋划、精心组织、周密实施的态度,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上来,努力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营造氛围、引领舆论,聚集正能量。
二、宣传内容
(一)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要求和国、省、市、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关会议精神。广泛宣传黑恶势力的危害性和中央、省、市、区对黑恶势力的打击力度和工作成效,大力宣传发动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积极投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检举揭发、提供违法犯罪线索,规劝犯罪嫌疑人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提高广大公民与黑恶势力作斗争的信心和勇气。
(二)全面宣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相关的法律法规。广泛宣传《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其他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关的法律法规,坚持宣传法律知识和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相结合,坚持法治宣传教育群众与服务群众相结合,弘扬社会正气,让人民群众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法律。
(三)深入宣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中的涌现出的先进人物和典型事迹。宣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举措、战果,曝光一批社会影响恶劣、群众反映强烈的黑恶势力,曝光一批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的典型案例,增强广大干部群众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信心和决心。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任务
各社区要把这项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列入重要日程,抓好、抓实。要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强化组织、人员、经费保障,层层分解任务,落实责任。每个社区要制定2处以上的永久性的宣传牌,有宣传栏的要确保1-2块宣传栏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内容,主要路口要悬挂横幅,要充分利用辖区内LED显示屏滚动播放扫黑除恶宣传内容;宣传牌、板报等都要落款注明宣传单位,并标注扫黑除恶举报电话和邮箱(举报电话:0734-3331152、0734-8332110、0734-3331606举报邮箱:zhqshcezxdz@163.com),安装在人流量集中的地方。
(二)创新方式,注重实效
各社区要结合各自特点,发挥自身优势,遵循新闻规律,创新宣传手段,丰富报道内容,提高针对性和实效性,做到工作推进一步,宣传就跟紧一步。要善于用事实说话、用典型说话、用数字说话。要充分利用新媒体宣传,创新宣传教育方式,强化情报信息的报送,在“法治珠晖”等微信公众号及时刊登区内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新举措、新部署、新成效。要利用广播电视、微信、官方微博广泛发布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关的法律法规等,形成网上强大的打击黑恶势力声势,切实增强宣传的传播力、影响力、引导力、公信力。
(三)强化纪律,坚持导向
要严格遵守各项宣传纪律,牢牢把握正确舆论导向,所有宣传报道要实事求是,规范性提法和使用的数据必须准确。要加强舆情研判,及时发现和处理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稳妥把握热点敏感问题的舆论引导,防止负面舆情发酵扩散。严格管理信息播发流程,拿不准的问题及时请示,凡是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关的重大、敏感、热点问题的稿件,必须按照规定报送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方可发布,坚持正确的宣传导向,营造积极健康向上的舆论氛围。
附件1: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标语
附件2: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知识14问
附件1: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标语
1.坚决拥护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2.彻底扫除黑恶势力,创建平安和谐珠晖。
3.全民参与扫黑除恶,共同维护社会稳定。
4.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5.提升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把扫黑除恶作为政治任务抓紧抓好。
6.统筹各方资源,坚持综合治理,形成扫黑除恶的强大合力。
7.坚决扫除黑恶势力,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8.坚决打掉黑恶势力的政治靠山和“保护伞”。
9.出重拳、下重手,切实形成扫除黑恶势力的压倒性态势。
10.严厉打击“村霸”、宗族恶势力背后的腐败行为。
11.坚定扫黑除恶的意志,确保扫出朗朗乾坤、清风正气。
12.坚持依法严惩方针不动摇,坚决遏制黑恶势力犯罪。
13.坚决打击利用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的“村霸乡霸”。
14.坚决打击采取贿赂、暴力、威胁等手段干扰破坏基层选举的黑恶势力。
15.依法打击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煽动群众闹事、组织策划群体性上访的黑恶势力。
16.严厉打击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敲诈勒索、聚众滋事等黑恶势力。
17.严厉打击在重点行业非法垄断经营,破坏经济秩序的黑恶势力。
18.严厉打击“讨债公司”、“地下出警队”、“职业医闹”等黑恶势力。
19.坚决打击有组织地从事“黄、赌、毒”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20.坚决打击拉帮结派、寻衅滋事、称王称霸的帮派势力。
21.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打一场扫黑除恶的人民战争。
22.坚决打击操纵基层选举、染指基层政权的黑恶势力。
23.坚决打击煽动制造群体性事件,挟持群众与党和政府对抗的黑恶势力。
24.依法打击高利放贷、恶意逃债、巧取豪夺经济利益的黑恶势力。
25.坚持标本兼治,边扫边治边建,从根本上遏制黑恶势力滋生蔓延。
26.依法严惩各类黑恶势力犯罪,赢得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
27.坚决打击强揽工程、围标串标、阻工闹事的黑恶势力。
附件2: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知识14问
(1)专项斗争有何重大现实意义?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部署,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已于2018年1月在全国开展。在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胜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关键期,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大决策部署,这项工作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对于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2)专项斗争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针对当前涉黑涉恶问题新动向,切实把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把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和反腐败、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把扫黑除恶和加强基层建设结合起来,既有力打击震慑黑恶势力犯罪,形成压倒性态势,又有效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形成长效机制,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3)专项斗争的时间是怎么安排的?
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至2020年底结束,为期三年。
(4)这三年工作的重点分别是什么?
1月23日,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召开,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开展一场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2018年,部署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推进,保持严打高压态势,在全社会形成人人喊打的浓厚氛围。
2019年,对尚未攻克的重点案件、重点问题、重点地区集中攻坚,对已经侦破的案件循线深挖、逐一见底,彻底铲除黑恶势力赖以滋生的土壤。
2020年,建立健全遏制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的长效机制,取得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压倒性胜利。
(5)有哪五项工作措施?
①摸线索
②打犯罪
③挖“保护伞”
④治源头
⑤强组织
(6)扫黑与打黑有什么区别?
“打黑”更多是从社会治安角度出发,强调点对点打击黑恶势力犯罪。
“扫黑”是从夯实党的执政根基、巩固执政基础、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角度,在更大范围内,更全面、更深入的扫除黑恶势力,不但要打击犯罪,还要打击违法行为。“扫黑”更加重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齐抓共管。
(7)什么是黑恶势力“保护伞”?
“保护伞”主要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行为。
(8)候选人联审机制是什么意思?
在村“两委”换届中,组织部门协调政法、纪检、信访等8个部门组成联合审查组,对候选人进行资格把关,把黑恶势力挡在门外。
(9)村“两委”换届建立“负面清单”是什么意思?
意思是具有这10个方面负面行为的人员不能进“两委”班子:
(1)被判处刑罚、现实表现不好的;
(2)欺压群众、横行霸道、群众反映强烈,涉及“村霸”村闹、宗族恶势力、黑恶势力的;
(3)参加邪教组织,从事地下宗教活动,组织封建迷信活动的;
(4)受到党政纪处分尚未超过有关任职限制期限,以及涉嫌严重违法违纪正在接受立案调查处理的;
(5)参与或指使他人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违法手段参选的;
(6)长期无理上访或组织、蛊惑群众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
(7)有恶意失信行为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8)道德品行低劣,在群众中影响较坏的;
(9)原村(社区)干部近3年内被责令辞职和民主评议连续两次不称职的;
(10)患有严重疾病,不能正常工作等其它不宜提名的。
(10)什么样的组织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有四个方面的特征:
(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11)什么是“恶势力”组织?
《刑法》这样解释: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12)对不属于涉黑涉恶案件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如何报案?
涉黑涉恶犯罪有着明确的法律界限,广大人民群众在开展同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斗争中,要注意将民事纠纷、普通治安案件、刑事案件同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区别对待,不可随意扩大范围、混为一团。对不属于涉黑涉恶案件的违法犯罪行为,属于治安、刑事案件的,广大人民群众可向当地派出所报案,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属于民间纠纷的,可通过当地基层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调解,或是通过法律程序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3)黑恶势力“29种常见表现形式”是哪些?
(1)佩戴夸张金银饰品炫耀的人员和以凶兽纹身等彪悍、跋扈人员从事违法活动的。
(2)态度蛮横、粗暴,随身随车携带管制刀具或棍棒的。
(3)昼伏夜出,在夜宵摊等公共场所成群结伙、惹是生非的。
(4)社会闲散人员参与开发商征地拆迁,以摆队形、站场子等形式威胁、恐吓征地拆迁对象的。
(5)控制土方、沙石、钢材等材料市场价格,存在明显不符合市场规律经营行为的。
(6)在一定范围内独揽建设工程、商品供应的。
(7)强行介入酒店、娱乐场所的酒水、食品等供应的。
(8)在各类市场中,为争夺业务而追逐、拦截、恐吓当事人,并经常更换从业人员的。
(9)在娱乐场所中存在卖淫嫖娼、赌博、吸食注射毒品情形的。
(10)以接受他人委托为名讨要债务,采用贴身跟随、逗留债务人住所、短期非法拘禁等手段逼债讨债的。
(11)KTV、酒吧等场所以内保人员身份在处置场所内发生纠纷时肆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12)在纠纷、伤害类警情处置中,报警人称有社会闲散人员参与其中的。
(13)无关人员刺探、干扰、阻挠公安机关案件办理的。
(14)在外来人员聚集区域,以所谓个人影响力私下调停各类纠纷的。
(15)有赌博等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前科,且当前无固定职业或稳定经济来源、多次反复出入境的。
(16)在医院、私人诊所等医疗机构接诊过程中,发现有刀伤、枪伤等可疑情形的。
(17)外来人员以亲缘、地缘为纽带拉帮结派,排挤他人在一定区域从事美容美发、足浴等经营的。
(18)以管理费、卫生费等为名,向经营业主强行摊派或收取费用的。
(19)在娱乐场所中控制多名“失足人员”,频繁更换服务场所的。
(20)在宾馆、浴室、KTV等休闲娱乐场所发放小卡片,为客人提供色情服务的。
(21)在广场、商场、停车场等公共场所散发、张贴追讨债务、私人调查、贷款担保等小广告的。
(22)在工程建设招投标过程中,招、投标方恶意串标或投标人相互勾结进行围标的。
(23)因各类纠纷引发砸玻璃窗、损毁门锁、随意喷涂、破坏监控等情形的。
(24)无正当经济来源的却驾驶豪车、经常出入酒店等高档消费场所的。
(25)在一定范围内多次向企事业主、经营户强行推销茶叶、红酒、礼品高附加值等商品行为的。
(26)以过生日、搬家、公司开张等各种理由摆酒宴客,强行索要礼金的。
(27)在酒店、娱乐场所长期挂单、强行消费的。
(28)本地人员突然异常举家搬迁或下落不明的。
(29)其他需要关注的异常情况。
(14)扫黑除恶“10类重点打击对象”是哪些?
(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2)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3)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4)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5)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6)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7)操纵、经营“黄赌毒”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8)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9)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10)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