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圃街道】公车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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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苗圃街道办事处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街办机关公务车辆管理,提高公务车辆使用效率,确保运转有序和行车安全,按照省、市、区关于公车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街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街办核定保留领导干部工作用车和应急公务用车各一辆。

 

  第三条 机关公务车辆管理的内容包括车辆日常管理、调度与使用、维修与保养、车辆费用管理等。

 

  第四条 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坚持服务工作,集中安排,统一调度,注重节约,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街办党政办负责机关公务车辆的管理,街道纪工委对机关公务车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日常使用与管理

 

  第六条 机关公务车辆保障街道党工委主要领导履行公务为主,特殊情况下可调度使用。机关部门单位因工作需要使用公务车辆的,由用车部门(单位)负责人填写《用车申请单》,报街道党工委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党政办安排调度,驾驶员凭单出车。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应急公务用车:(一)《鄂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文件规定的应急突发事件;(二)送、取紧急文件、机要资料或数量较多公务用品;财务人员取、送大额现金;(三)因时间紧迫或交通不便,有关人员参加市、区等部门召开的重要会议,外出办理紧急公务,重要公务接待活动;(五)市、区统一组织的扶贫、共建等集体性活动;(六)经街道主要领导批准的其他特殊公务活动。

 

  应急公务用车由党政办统一调度,使用部门需填写《应急车辆出车登记表》,建立出行记录台帐。街道主要领导使用应急公务用车时,由司机代为填写《应急车辆出车登记表》,并交党政办存档。

 

  第八条 机关公务车辆不能满足公务活动需要的,由部门(单位)提出书面用车申请,报街道主要领导审批后,由党政办安排租赁车辆,费用由街办统筹。

 

  第九条 严禁公车私用私驾。禁止将公务车辆用于婚丧喜庆、休闲度假、探亲访友等非公务活动。驾驶员不得公车私用,一经查证,由驾驶员自行承担相关费用。驾驶员公车私用两次以上(含两次)的,予以解聘。街道领导干部不得擅自驾驶公车,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当事人承担责任。

 

  第十条 严格执行车辆定点停放制度。机关公务车辆除外出执行公务活动外,一律在机关院内停放。因驾驶员乱停乱放,造成车辆损坏、丢失等情况,由驾驶员承担相应责任。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按规定封存停驶。

 

  第三章 维修与保养

 

  第十一条 驾驶员对驾驶车辆按规定进行保养维护,确保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发现问题及时修理,保证行车安全。

 

  第十二条 机关公务车辆的维修、保养,须在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单位进行;需要到定点维修单位外维修的,由党政办负责人报街道主要领导审批同意。

 

  第十三条 公务车辆维修保养费用在1000元以内的,由党政办负责人审批;车辆年审及维修保养费用在1000元以上的,由党政办负责人报街道主要领导审批同意。

 

  第十四条 街道纪工委、财政组负责对维修项目和费用进行审核监督。

 

  第四章 车辆运行费用管理

 

  第十五条 车辆运行费用实行预算制。全年核定每台车辆燃油费应比改革前有所下降,车辆年审、过桥过路、停车和维修保养等费用实报实销。严禁驾驶员虚报费用、将加油卡交与他人或其他车辆使用等违反规定的行为,一经发现查实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机关公务车辆因违反交通法规产生的罚款,不纳入车辆运行预算,由驾驶员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车辆维修、保养,除按前款所说的开支权限外,还须由驾驶员填写《车辆维修保养申报表》,报党政办负责人进行审核;车辆维修、保养费用驾驶员当月一事一报一批,驾驶员不能直接结帐,经党政办核实后由财政组统一结算,超期不予报销。

 

  第十八条 街道党政办、纪工委、财政组每月将车辆上月行驶的里程数、加油金额、维修保养及停车费用等进行公示,接受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街道党政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