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圃街道】关于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和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实施方案

              
【字体: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委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通知》(湘组发〔2014〕11号)要求,按照区委组织部统一工作部署,为扎实做好基层党组织民主党员评议和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保持党员队伍先进性、纯洁性,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全面提高党员队伍素质,不断增强党组织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为全街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和组织保证。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处置适当。坚持党员标准不降低,把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作为衡量党员和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根本标准,做到恰当认定、严格处置。

 

  2、坚持教育为主、惩治为辅。立足教育转化,使党员在思想上受到触动,深刻认识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从而提高思想觉悟,积极整改。

 

  3、坚持分类指导、区别对待。结合社区、机关单位,分类明确不合格党员的具体表现,分类开展评价和处置,务求切合党员的工作、生产和生活实际。

 

  4、坚持党群共评、民主公开。坚持党内评议和群众测评相结合,尊重和扩大党员的民主权利,认真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使处置结果体现党员意志和群众要求。

 

  5、坚持程序到位、严格执行。严格执行政策程序,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置恰当,手续完备,确保处置结果经得起历史检验。

 

  三、认定标准

 

  1、理想信念缺失

 

  对马克思主义缺乏信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缺乏信心,推崇西方价值观念和社会制度;热衷于组织、参加宗教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书面申请或公开场合扬言退党。

 

  2、政治立场动摇

 

  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不能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 对党的现行路线、方针、政策持抵制或反对态度,在公开场合或媒体上发表、发布反党言论;参与传播和扩散一些与党员身份不相符的言论。

 

  3、宗旨观念淡薄

 

  服务群众意识差,利己主义严重,不关心群众疾苦;为谋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损害群众的合法权益;以自我为中心,不服从工作分配,影响正常工作秩序;在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的危急时刻袖手旁观,或临阵脱逃。

 

  4、工作消极懈怠

 

  不思进取、不负责任、不敢担当,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不起先锋模范作用;因失职、渎职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在工作、生产和各项社会活动中长期消极落后或消极旷工、消极怠工,群众反响强烈。

 

  5、组织纪律散漫

 

  不服从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不遵守所在单位的规章制度;有自由主义倾向、闹不团结和无原则纠纷;不按组织原则和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情况和问题,带头参与无理信访或带头上访,组织、策划、支持、参与集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影响;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

 

  6、道德行为不端

 

  不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言行不文明,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贪图享受,奢侈浪费,生活作风不检点,追求腐朽落后的生活方式,群众反响强烈。

 

  7、法制观念弱化

 

  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违反计划生育等政策;参与或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赌博、酗酒闹事、打架斗殴等非法活动。

 

  8、廉洁自律松懈

 

  对党的廉洁自律规定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利用职务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在各类选举中搞非组织活动。

 

  四、处置措施

 

  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置主要包括限期改正、劝其退党和党内除名三种形式。

 

  1、限期改正

 

  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如果问题性质不是很严重,本人要求留在党内,并且有改正的决心和措施,经支部党员大会表决同意,应给予限期改正。改正期限,可根据情节轻重,确定为半年或一年。对限期改正的党员限改期满后,党支部应对其进行重新认定,经民主评议、组织审定后,认定为合格的,宣布结束“限期改正”处置;仍认定为不合格的,不再延长改正期限,作劝退处置;劝而不退的,按除名处置。在限期改正期间,党员的权利和义务不受影响。

 

  2、劝其退党

 

  (1)直接劝退。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本人无改正愿望,不愿接受党组织教育和纪律约束的;或本人虽要求留在党内,但已明显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劝其退党。

 

  (2)对经过限期改正或多次教育,仍不符合党员条件的,要劝其退党。

 

  3、党内除名

 

  (1)直接除名。对问题性质严重的不合格党员,留在党内会产生不良影响的,即使本人有留在党内的要求和愿望,也应直接予以除名。累计受到两次限期改正处置,又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的,应直接予以除名。

 

  (2)劝而不退除名。对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且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3)退党除名。对本人要求退党的党员,一般应同意其退党,并予以除名。对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应予以除名的,本人又提出退党要求的,也应同意其退党,并予以除名。

 

  (4)脱党除名。对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工作的,按自行脱党处理,予以除名。超过6个月未与党组织联系的党员,党组织要采取多种方式与他们联系;对经多方努力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应当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召开支部大会,下同)讨论决定,由基层党委审查后,报县级或相当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对党员出国(境)定居,以及出国留学、劳务人员中的党员,按有关规定办理。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不能用组织处置代替党纪处分。对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一般不因同一问题再进行组织处置;但有其他不合格表现的,应当按程序作出相应处置,对被劝退、除名的及时通报纪检机关;预备党员被认定为不合格的,一般要对其进行帮助教育;预备期满仍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五、处置程序

 

  1、民主评议

 

  民主评议党员以支部为单位集中进行,对组织关系在本支部的外出党员,支部应通知本人回单位参加,原则上党员到会率不得低于80%,群众代表一般不少于党员总数的10%,党员特别少的支部群众代表应不少于1人。要严格按照“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支部讲评、民主测评”四个环节,认真开展评议。与会人员对党员作用发挥情况发表意见,提出建议,并按照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开展测评。对教育实践活动专题组织生活会民主测评中被评为“差”的党员要作为不合格党员的重点评议对象进行评议。评议结束后,支委会要根据集体测评结果,结合党员现实表现,对每位党员形成优秀、合格和不合格的初步认定结论。

 

  2、调查核实

 

  对在民主评议中初定为不合格党员存在的问题,党支部要指派两名以上正式党员调查核实。调查中要注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既要听取党员的意见,又要听取群众的意见。同时,可查证摘抄有关档案、资料、会议纪录,提取直接人证、物证和旁证。调查核实结束后,要整理成综合性材料提交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认真研究调查结果,区别情况,分别提出限期改正、劝其退党或党内除名的初步处置意见,基层党委(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党委,下同)可派人参加。党支部将初步处置意见、调查核实材料报基层党委预审,对拟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基层党委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预审。

 

  3、会议票决

 

  经上级党委预审同意后,党支部召开支部大会,通报对拟处置的不合格党员调查核实和预审情况,讨论处置意见并进行表决。票决时一般应经过以下几个程序:(1)支部书记代表支委会介绍调查核实情况及初步处置意见; (2)被处置的党员做自我批评或说明、申辩;(3)由全体党员对支委会提出的初步处置意见进行投票表决,以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以上同意,形成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置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4)将处置决议与当事人见面,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对不假外出的党员、长期不与党组织联系的党员、多次通知而拒不返回参加民主评议的党员、拒不接受支部处置的不合格党员,可由各基层党委按有关规定处置。

 

  4、党委审批

 

  基层党委及时召开党委会议,对不合格党员的主要错误事实、性质认定、处置程序和处置意见进行充分讨论,经过集体讨论和表决后形成处置决定,并以书面形式批复给党支部;处置决定自基层党委批准之日起生效。对作出限期改正处置的,由基层党委集体研究审批;对劝退、除名的不合格党员,由基层党委集体研究提出审批意见,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查批准。党支部接到审批意见后,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处置党员本人,并在10日内召开支部大会,宣布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置决定。被处置党员对处置结果有不同意见的,按《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提出申诉。党组织要按照规定进行复议、复查,并对本人作出回复。

 

  5、跟踪帮扶

 

  对于被处置的不合格党员,党组织要继续给予关心,搞好帮助教育工作。对于限期改正的党员,成立由一名支委成员任组长的帮扶小组,有针对性地制定帮教目标和措施,每月按时向所在党支部汇报一次帮教情况。限期改正期满,党支部对其进行评议,根据改正情况作出相应决议,按程序上报审批。对于出党的党员,成立基层党委委员牵头的帮扶组,并明确一名支部委员定期联系,做好团结关心工作。经教育帮助有明显转变,本人重新申请入党,符合党员条件的,可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吸收入党。不合格党员受到组织处置,有关材料应及时归入本人档案。

 

  六、工作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要高度重视开展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精心部署安排, 开展业务培训,准确把握政策,防止走形式、出偏差。党支部书记要履行直接责任,敢于坚持原则,敢于动真碰硬,抓好贯彻落实。对工作不负责任、处置不合格党员不及时不严格的党组织和有关责任人,要通报批评。对确有不合格党员, 但所在党支部拖延不作处置,或支部大会不能形成处置决议的, 应责成党支部及时作出处置;必要时,基层党委可直接调查核实,作出处置决定。对借机打击报复、侵犯党员权利的, 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2、严格坚持标准,把握政策界限。在民主评议工作中,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员标准和评议标准,对党员作出客观、准确的评价。同时,要把握好八个政策界限:(1)把腐败分子同不合格党员,违纪党员同不合格党员区别开来;(2)把一贯抵制、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或行动,同思想认识模糊、跟不上形势区别开来;(3)把由于党组织不健全或软弱涣散等客观原因造成党员不能正常参加组织生活、不能履行义务,同党员长期消极落后,缺乏组织观念、不愿意履行义务、不愿意参加组织生活区别开来;(4)把因年老体弱、家庭确有实际困难等原因没有或不经常参加党的活动、无力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同革命意志衰退、能起作用而不起作用的区别开来;(5)把愿意接受教育、决心改正错误,同拒绝接受教育、不愿改正的区别开来;(6)把党员本人应负的责任同党组织的责任区别开来;(7)把由于经验和能力导致工作上发生某种失误和错误,同本人思想意识不好,在工作中不负责任,给国家和人民造成损失的区别开来;(8)把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发展私营经济,同违反政策和法律的规定,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的区别开来。

 

  3、完善工作机制,加大处置力度。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不定比例、不下指标,不搞末位淘汰。对把握不准的问题要及时请示,重大问题及时报告,防止简单粗糙、宽严皆误。要加强正面宣传,防止炒作,把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作为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的一项长期任务来抓,建立健全不合格党员即评即处、考核督察等长效机制。坚持教育转化与有效处置并重的原则,加强日常考核,对存在问题的党员进行登记,并建立工作台帐。对存在问题的党员定期约谈,约谈无效后,约谈人根据其现实表现和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书面警示意见和建议,并由基层党支部明确具体帮扶人,对警示对象进行“一对一”帮扶。落实对不合格党员的帮教责任制和处置后的申诉制度,确保思想教育及时跟进,处置结果公平公正。同时,还要根据本地区、本单位党组织实际情况,总结经验,形成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