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晖区酃湖乡镇项目建设(协调)指挥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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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镇辖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规范化管理,依法、有序地推进项目建设,规范各项目建设指挥部财务行为,加强各指挥部资金管理,严格财政纪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 各指挥部的财务行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制度。

  第二章 指挥部设立与组织机构

  第三条 根据资金性质及来源、规模、建设要求等,经镇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设立相应专项或临时项目指挥部。人员从各部门抽调组成,抽调期间原本职工作职责不变。

  第四条 项目指挥部由政委、指挥长、常务副指挥长、副指挥长、办公室主任、工作人员等人员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在项目指挥部下设若干工作小组,并由副指挥长具体分管。

  第五条 项目指挥部政委负责项目全面运行调度工作;指挥长负责具体工作推进及项目资金运转;常务副指挥长对政委、指挥长负责,其他副指挥长配合。项目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负责项目档案资料及项目会议、车辆、用餐安排调度;项目会计、出纳负责财务工作,由常务副指挥长调度;项目工作小组成员均由副指挥长调度安排。

  第六条 项目指挥部实行财政独立核算,建立专户或临时帐户,项目指挥部设立财务室,配备独立财务人员。财务人员配备由各指挥部指挥长会议确定,办公室主任不得兼任财务室工作。

  第七条 各项目指挥部财务管理相互独立。

  第二章 指挥部资金管理

  第八条 根据资金性质及来源、规模、建设要求等,专项或临时指挥部在启动之前,建立资金预算制度,严格按照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和项目建设要求,制定资金预算方案,确保收支平衡。

  第九条 在项目运转之初,根据政委、指挥长的安排,指挥部财务室明确安排部分启动资金,由常务指挥长根据工作需要统一调度。

  第十条 有关项目建设的专项资金、日常工作经费、项目工程款以及项目衍生收入都应纳入项目收入统一管理,所有收入都直接拨(缴)入该项目专户。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各项目指挥部成员应遵循节约的原则从严管理好项目资金,与项目建设无关的开支费用,原则上不能列入指挥部帐户开支。

  指挥部实行资金申报制度,日常支出、项目补偿款、工程款等支出都应事先申报资金。项目协调过程中用车、用餐应注明所属项目,原则上一周或一月一清,相关领导在申报单上签署意见同意后,财务人员方可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二条 审批管理及权限:根据资金额度多少,分别由常务副指挥长审批或指挥长审批。凡支出费用在1000元(含本数)以内的,由常务副指挥长审批。超过1000元在5000元以内的,先由常务副指挥长签署书面意见后,报指挥长审批;5000元以上的支付报政委审核同意,指挥长审批后方可支付。

  第十三条 财务支出审批手续必须规范。支出票据必须注明用途,且必须有经手人、证明人的签名及审批人的审批意见。常务副指挥长在出差、公务接待、工作等活动中的开支,必须报指挥长和政委同意后再开支。严禁自用自批或借他人经手,自我审批。否则,财务部门可拒绝入帐,单位的临时人员原则上不得担任经手人。

  第十四条 支出票据必须是正式发票,严格杜绝各类非正式发票入帐。特殊原因不能提供正式票据的,必须由领款人本人出具领款凭据,并加盖手印,严禁工作人员代写代领。10000元以上的支付原则要求在银行办理转帐给付。

  第十五条 费用支付签批人员必须履行职责、严格把关。经办人员必须对其真实性、正确性负责,审核人员必须对其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审批人员必须对其合规性、完整性负责。财务人员按《会计法》规定对原始凭证负有审核监督责任,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如发现有关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不负责任的,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过错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报帐程序:

  (一)日常支出

  项目指挥部所有开支、报帐统一归口由指挥部办公室经办,参照镇《费用报销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执行,按上述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二)支票管理

  项目指挥部资金进出使用支票的,必须加盖常务指挥长印鉴。

  (三)用车用餐管理

  各指挥部按照镇内务管理相关规定,由各指挥部办公室和党政办衔接,镇党政办归口统一安排,各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结账。

  (四)工程款支付

  项目工程款支付由该工程项目的常务副指挥长签署意见后报指挥长、政委审批会签同意后,方可支付各项工程款。

  工程款支付程序:

  填报工程拨款单 监理人员 现场负责人签字 财务会计 常务副指挥长 指挥长 政 委 财务人员付款

  (五)补偿款支付

  填报资金申报单并附补偿费用清单 现场调查人签字 工作负责人签字 财务会计 常务副指挥长 指挥长 政 委 财务人员付款

  第四章 财政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镇纪检监察部门可不定期对各指挥部的财政收支情况进行监管。

  第十八条 财务人员每月10号前负责报送上财务报表交政委、指挥长、常务副指挥长审阅;每季度报送财务报表交财政领导小组审阅。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九条 指挥部在工程竣工后,要及时牵头办理竣工财务决算,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对各种应变价处理的材料、设备、工具、器具以及自用固定资产等,由镇纪委、财政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公开变价处理,不准任意侵占、挪用。

  第二十条 指挥部在项目全部结束经审计后,结余资金全部转入镇财政帐户,临时帐户经镇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后进行封存。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从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