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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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阳建筑,你户在酃湖乡胜利村利民组地段,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擅自兴建一层砖木结构杂房270平方米、木棚56.2平方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笫四十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于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行为。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1年6月11日已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责令你户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自行整改拆除,否则,珠晖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强制拆除措施,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及后果由你户自负。
珠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心
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珠晖分局
珠晖区酃湖乡人民政府
2021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