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退休村干部工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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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稳定村干部队伍,体现爱护退休村干部政策,经乡党委研究,对退休未纳入社保村干部的工资作适当调整。现就有关村干部退休工资问题决定如下:
一、发放范围:
在村里连续任职
12
年以上或累计任职
15
年以上,男年满
55
周岁、女年满
50
周岁的正常退休村干部。
二、发放标准
:
村干部退休工资由基本工资和工龄工资两部分组成,发放标准为:
正职:基本工资按
180
元
/
月计算,工龄工资按工龄年限×
3
元
/
月计算;副职:基本工资按
130
元
/
月计算,工龄工资按工龄年限×
2
元
/
月计算。
三、发放渠道:
正职村干部的退休工资乡财政负担
75%
,村财政负担
25%
;副职村干部的退休工资全部由村财政负担。
由乡财政负担部分年底由乡财政所统一造册领取,由村财政负担部分年底由村造册经乡党委审批后由村发放。
四、执行时间:
本决定从2013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五、有关说明:
1
、工龄按累计任职时间计算。
2
、正职是指在村担任过书记、村主任人员,其他由乡党委认可的干部均为副职。
3
、任职时间符合条件,但未到退休年龄提前离岗的人
员待到年龄符合条件之日起再按此文件有关条款执行。
4
、凡是任职期间受到处分的干部,每处分一次减退休工资
10%
,受撤职处分者取消其退休工资。
5
、如有特殊情况,由乡党委另行研究。
中共珠晖区酃湖乡委员会
二0一四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