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审批管理实施细则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加强衡州路街道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审批管理,维护村民的基本居住权益,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合理有序建设、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庄建设的意见(试行)》(湘政办发201864号)《衡阳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衡阳市农业农村局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细则》(衡农联〔202010 号)文件精神,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街道行政区域内(控规)的集体土地上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和新建、改(扩)建、翻建农村房屋的建房审批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目前我街道属规化控区范围内,在此期间,审批依据如下:我街道区域内(非控规范围未编制村庄规划,拟采用详规统筹方式,原则上由街道农业农村部门统一申报,按照相关政策区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直接审批

第三条 【名词解释】控规我街道所辖新园社区王江社区,共2个涉农社区铁路以东区域范围。

第四条 【基本原则】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应当符合乡村振兴要求,遵循规划先行、保护耕地、节约集约、一户一宅、分级管理的原则,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和乡村风貌。

(一)规划先行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以及用途管制,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切实发挥规划的控制和引导作用。

保护耕地: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应当严格控制使用耕地。因客观原因难以避开且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耕地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储备补充耕地指标、实施土地整理补充耕地等途径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节约集约: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应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建设用地,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不得突破域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指标,村庄建设用地指标不得突破村庄规划确定规模。

一户一宅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包括正房和附属用房全部所占土地。

(五)分级管理:严格按照村民申请,村委初审,街道联审、区级备案的分级管理模式进行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管理机制】建立省市指导、区级主导、衡州路街道办事处主责、村级主体的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机制。

【部门职责】

街道农业农村负责农村宅基地审核和批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使用宅基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部门

【村级职责】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宅基地和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制度,将宅基地和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引导村民遵守村规民约、依法依规用地建房。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做好农村宅基地建房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建立村级代办制度,村级代办员负责规范填写相关材料,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指导和帮助村民依法实施建设活动。及时发现和劝阻违法建设行为,并向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报告。

 

第三章  建房条件

【建房选址】农村村民住房建设选址应当符合村庄规划,避开地质灾害、洪涝灾害、地下采空等危险区域,严格控制切坡建房。禁止在下列区域建房:

(一)永久基本农田区域;

(二)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河道管理范围区域;

(三)旅游风景区、景点等禁止建设区域;

(四)公路、铁路两侧和机场四周建筑控制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房区域。农村村民住房建设不得妨碍国防设施及铁路、公路、机场、电力、通信、水工程等基础设施安全。

【申请条件】农村村民申请建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无自有住房的;(多子女家庭父母应与其中一个子女共同拥有一处宅基地,独生子女家庭不得分户另行申请宅基地)

(二)已经分户或者具备分户条件需另立户新建住房的;

(三)现有住房属于危旧房必须拆除重建或者因自然灾害毁损需异地新建的;

(四)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迁建或者按政策实行移民搬迁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不予批准情形】农村村民申请建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的;

(二)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

(三)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四)原有住房出租、出售、赠与他人或者将原有住房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五)原有住房被征收已得到安置补偿的;

(六)申请建房的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的;

(七)切坡建房且切坡角度大于40度,未按规定完成防护设施建设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 【建房标准】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占地:每户占地面积,使用耕地不超过130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不超过210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不超过180平方米。使用多种类型土地的,按以上土地类型的比例计算最大用地面积。

(二)建筑:建筑层数原则上不超过3层(即最高3层),平均层高不超过3.4米。如建筑层数在3层以上的,需报区住建部门审查核发《施工许可证》。家庭人口在3人以下(含3人),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80平方米,户均建筑面积不超过240平方米;家庭人口在3人以上,每增加1人人均建筑面积增加30平方米,但最高户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60平方米。

(三)农村宅基地布局和建设要求、建设风格由编制村庄规划或村民建房点布点规划确定,规划主要内容应纳入村规民约。

 

第四章  审批管理

第十  【审批原则】农村住房建设应依照村庄规划批位置、依照政策法规批规模、依照村规民约批方案的原则按程序办理

第十  【村民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村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委员会提出宅基地和规划许可书面申请,提供下列材料:

1、建房申请书;

2、建房审批表;

3、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

4、住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政府免费提供的设计图。

5、拟建房屋位置的土地地类及勘测定界图(在现场踏勘审定后提供)。

拆旧异地新建房屋的,需提供原宅基地使用权证明和同意自愿退出原宅基地、按规定复垦并交由集体经济组织调剂处理的承诺书,同时报乡、(街道)人民政府备案;原地改(扩)建房屋的,需提供原宅基地使用权证明和房屋所有权证明。

第十  【村级初审社区委员会收到村民书面申请建房材料后,对组级资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是否符合一户一宅政策、拟用地建房是否征求了相邻权利人的意见(组内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主签字资料)等,村民委员会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和审查,会议邀请农业农村、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人员参加,并形成会议纪要。审查通过后将结果在村内主要公共活动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指导农户填写《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和《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并附相关资料,村民委员会出具书面意见统一上报街道办事处

第十  【部门联农村村民住房建设街道办事处农业农村统一受理农业农村应当自收到村民委员会上报的村民申请建房相关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进行现场踏勘、资料审核,并绘制宅基地宗地草图草图经确认后,建房申请人应及时提供具备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拟建房屋位置的土地地类及勘测定界图。

现场踏勘审核后由街道工作人员报区自然资源和区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区自然资源和区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进行资料审查根据自然资源和区农业农村等部门联审结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用途管制要求,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业农村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

第十  【定位放线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建房申请人办理完毕宅基地和规划许可审批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我街道工作人员同区控规拆违部门、农业农村、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社区委员会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免费定位放线,并提供相关资料复印件供相关部门批后监管。定位放线后,建房申请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  【竣工验收房屋竣工后,建房村民应当将竣工验收时间提前告知社区委员会,并提出用地和规划核实申请。社区委员会汇总上报街道农业农村街道农业农村在收到核实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请示区控规拆违部门、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等工作人员到场检查核实,核实符合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要求的,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审核后,出具意见书。

农村村民异地新建住房验收合格后,应当在6个月内自行拆除旧房,并将宅基地退回本集体经济组织。如建房户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拆除旧房,由街道办事处根据建房户在申请时提供的承诺书依法组织拆除,拆除旧房所产生的费用由建房户承担,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处罚结案前,新建住房不得办理权属登记。

第十  【确权发证核实符合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要求的,由社区委员会统一上报街道农业农村并存档,并按照不动产登记规定要求申请办理权属登记。

十九  【档案台账】村民住房建设获批后,街道农业农村应建立农村村民住房建设资料档案和管理台账。资料档案应实行一户一档并妥善保管,街道农业农村每年年底向区农业农村局上报批准新增建设用地台账。

 

第五章  执法监管

第二十条  【全程监管】衡州路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宅基地申请、审批、使用的全程监管,建立村庄规划、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结果、投诉举报方式五公开制度,落实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住宅建成后验收核查到场三到场要求。

第二十条  【动态巡查】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机制。村级组织负责宅基地违法用地与违法违规住房建设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及时报告、现场劝阻。我街道综合执法大队队员每天对农村宅基地及村民住房建设进行巡查。

第二十  【投诉举报】衡州路街道已建立村民违法用地建房投诉举报制度,设立投诉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定期对村民用地建房情况开展检查、督查。

 

第二十  【联合执法】建房申请人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地建房的;建房申请人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房的我街道依法组织拆除。

第二十  【问责追责】我街道农业农村部门履职尽责,严肃工作纪律,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和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严肃追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  【施行日期】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  【应用和解释】街道农业农村、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对本细则的具体应用问题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