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销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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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行干部年休假制度。按干部工作年限享受相应的年休假。街道工作人员所有请、休假必须遵照《劳动法》、《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但各站办所根据本单位工作情况,做好年度休假安排计划,报分管领导和党政办备案。
2、工作时间内请假在2小时之内的,须向本部门其他人员告知去向;请假时间在半天之内的,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请假批准后方可用假。请假时间在一天以内,须以书面形式向分管领导申请批假;
3、一天以上的须以书面形式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报党政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用假。假满归来后,应及时向批准人销假。请假人员应及时将书面请假条交党政办备案,无请假条的视为旷工。
4、每人每年请事假天数不得超过本人年休假天数,(婚假、产假、病假、丧假等特殊情况除外)。年休假内的请事假作请假处理,超过年休假每天扣5分。
5、对不执行请销假制度的或超假又不履行补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每旷工一天,扣5分,年底不能评为先进;全年旷工在5天以上者,除扣分外,目标考核中定为不称职等次。旷工10天以上的上报人事部门按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