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衡州路街道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及百日攻坚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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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对湖南长沙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全面排查整治辖区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防止同类事故发生,根据省、市、区安排部署,为更好在全街道开展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加强居民自建房的排查和整治,坚持“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排查谁负责、谁鉴定谁负责、谁整治谁负责”,全面压实主体责任、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督责任,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严控增量、消化存量,全面实施全街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坚决防范各类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二、组织领导

成立衡州路街道房屋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实施全街道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长:夏小琛  街道党工委书记

第一副组长:尹鹏辉  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常务副组长:    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长:廖慧玲  街道党工委委员、人大工委主任

    街道党工委委员、办事处副主任

    街道党工委委员、办事处副主任

    街道党工委委员、纪工委书记

     衡州派出所副所长

      员:张杰   罗斌  唐平华  颜修华  刘斌   肖隆发  宁拥   陈冰  曾玲  刘绍艳  蔡家初  廖娟利    刘曾科  成吉军 李树亿  朱红卫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六个工作组,办公室设在街道执法大队,由张杰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街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项日常工作。今后街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因职务变动或分工变化需要进行调整的,由相应岗位人员自然递补,不另行文。

(一)安全隐患排查组

负责领导:何  伟

牵头部门:街道综合执法大队

配合部门:派出所、司法所、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应急办、综治办、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办公室,责任单位:各社区

工作职责:统筹负责全街居民自建房屋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督促指导社区对居民自建房的地质灾害、结构安全、消防安全、乱搭乱建、违规建设、违法审批、违法违规经营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隐患开展全面排查。

(二)房屋安全隐患整治组

负责领导:何  伟

牵头部门:街道综合执法大队

配合部门:派出所、司法所、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应急管理办、综治办、农业农村办公室、社会事务股、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责任单位:各社区

工作职责:统筹负责居民对自建房在地质灾害、结构安全、乱搭乱建、违规建设、违法审批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隐患开展全面整治。

(三)违规经营整治组

负责领导:钟  亚

牵头部门:经发办

配合部门:派出所、司法所、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应急管理办、综治办、社会事务股、社会事务服务中心、综合执法大队

工作职责:统筹负责对居民自建房违规用作各类经营的行为开展全面整治。

(四)应急处置及消防安全隐患整治组

负责领导:周  钟

牵头部门:安环办

配合部门:派出所、司法所、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应急管理办、综治办、社会事务股、社会事务服务中心、综合执法大队

责任单位:各社区

工作职责:统筹负责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中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编制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统筹负责对居民自建房的消防安全隐患开展全面整治。

(五)维稳打击组

负责领导:钟  亚  

牵头部门:派出所 综治办

配合部门:派出所、司法所、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应急管理办、综治办、社会事务股、社会事务服务中心、综合执法大队

责任单位:各社区

工作职责:统筹负责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中的信访维稳工作;对存在重大房屋安全隐患拒不整改且抗拒执法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拒不配合排查整治造成严重后果、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六)综合协调组

负责领导:廖慧玲

牵头部门:党政综合办

配合部门:街道纪工委监察室、党政综合办、经发办、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应急管理办

工作职责:负责排查整治工作的督查、考核、宣传、协调和后勤保障,并适时通报。

三、职责分工

(一)产权人(使用人)为隐患排查整治的责任主体,负责居民自建房隐患排查、委托鉴定、加固、拆除、隐患整治等的实施,每栋房屋形成隐患排查整治方案,包含排查基本情况、违法违规建设处理、违搭违建拆除、安全隐患处置、经营行为处理等的整改措施。

(二)社区负责辖区对每栋房屋排查整治形成方案,汇总成总的整治方案,报街道审定。

 四、主要任务

(一)全面排查摸底

1.排查范围和内容。全街范围内所有居民自建房,重点聚焦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安置区、学校和医院周边,人员密集、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居民自建房,特别是三层以上、违规改扩建(含私自加装电梯)、涉及10人以上出租经营的(以下简称“重点区域”)经营性居民自建房。全面摸清居民自建房基本情况,重点排查房屋安全“四性”,即:建设合法合规性(土地、规划、建设等),结构安全性(设计、施工、使用等),消防安全性(建筑材料、防火分隔、安全疏散、用火用电等),经营安全性(各类经营许可、场所安全要求等)。

2.排查及整治时间安排。(1)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经营性居民自建房排查工作;(2)2022年8月31日前,完成非经营性居民自建房的排查工作;完成重点区域经营性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工作;(3)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经营性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工作;(4)2023年6月底前,完成非经营性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工作。坚持边排查边鉴定边整治,对排查中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房屋,必须立即采取关停措施,保障房屋使用和经营安全。

3.排查方式。此次排查既是对前期自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和自建房屋建筑调查成果的准确性复核,也是对前期可能遗漏对象的补充完备,必须做到不漏一户一栋,必须保证排查信息真实准确,与现状完全一致。全街居民自建房排查严格参照全省“六步法”排查工作机制开展相关工作,即产权人(使用人)自查、社区普查、街道排查、区级复查、市级抽核、省级考评,具体要求如下:

第一步:在自查中,产权人(使用人)应主动提供房屋使用、租赁经营及安全状况的真实信息,并配合填报人员及时准确填报信息。

第二步:在普查中,要做到产权人(使用人)、社区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三到位”,真实填报信息、核实信息、拍照并上报。

第三步:在排查中,街道应组织人员逐户排查,对重点地区排查做到不漏一户一栋。

第四步:在区级复查中,经营性居民自建房资料复查率应达到100%,现场入户抽查比例不低于经营性居民自建房总户数的30%、不低于非经营性居民自建房总户数的10%,在现场入户抽查中两项合格率低于95%的社区应重新普查。

第五步:在市级抽核中,对县市区列入整治库的所有房屋应全覆盖进行资料检查,并开展现场入户抽查;对未列入整治库的经营性居民自建房进行现场入户抽查,在现场入户抽查中两项合格率低于95%的县市区应重新复查。

第六步:在省级考评中,省级出台排查技术规范和工作手册,并对市州经营性居民自建房资料库进行抽查、现场核查。排查工作依托省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普查信息系统,建立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数据库、隐患库、整治库,实现与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不动产登记系统、市场监管以及消防验收和备案系统互通互查,强化动态管理,及时核准、补录和修正相关信息。

4.排查认定。充分发动产权人(使用人)自查自报;社区和街道组织普查,完成信息复核和安全隐患初步判定,对初步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由产权人开展安全性评估或鉴定;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组织发动行业监管范围内产权人(使用人)对其房屋进行排查。

5.信息复核。根据排查情况,对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系统和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普查信息系统信息数据进一步核实核准,及时进行修正。

(二)彻底整治隐患

1.整治原则。坚持边排查边整治,对居民自建房凡属于以下四类情形的,依法采取“改、停、封、拆”措施予以分类处置:(1)对手续不齐全且属于违法建设的“必改”,限期整改到位后才能投入使用;(2)对不符合经营性安全要求的“必停”,在完善相关经营许可并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后才能投入经营;(3)对合法合规但有重大安全隐患可能威胁公共安全的“必封”,在安全隐患彻底消除且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后才能投入使用;(4)对有重大安全隐患且属于违法建设的“必拆”。

2.整治措施。对居民自建房,具体采取以下八类措施进行整治(可同时采取多种措施):

(1)停止使用、人员撤离:D级危房一律停止使用,人员迅速撤离;地基沉降不均、裂纹宽度过大、房屋倾斜明显、构建变形失稳、外墙脱落严重等重大安全隐患的经营性用房,一律停止使用,人员迅速撤离。

(2)坚决拆除:凡是经有资质检测机构鉴定为D级危房的,无法加固修缮的,一律拆除;凡是在自建房外窗、疏散走道等区域安装严重影响疏散逃生的防盗网、广告牌、铁栅栏的,一律拆除;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鉴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非法改扩建的部分建筑,一律拆除。

(3)停业整治:未经审批,正在擅自非法改扩建施工的,应立即停止施工;擅自加层、增设夹层、分隔群租影响结构消防安全的经营性用房,一律停业;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用于生产储存经营出租的,一律停产停业;未按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餐饮等经营场所,一律停业;使用易燃、可燃材料搭建轻质房屋和隔墙的经营场所,一律停止使用;存在重大消防隐患的,一律停止使用;养老、托幼、教培等特殊机构所使用房屋经鉴定存在安全隐患的,一律停业。

(4)缓建缓用:对于已鉴定为C级危房的居民自建房要委托有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进行加固修缮,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已建成房屋建设经营手续不合法、不规范的,暂停使用,有关部门要督促产权人限期整改,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投入使用。

(5)精准管控:对街道各级各类学校在外租房的学生实行“一人一表”审批制,学校须查验学生所租房屋消防检测合格证明及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安全鉴定报告)后,方可履行审批手续;对未经审批在外租房的,学校要立即动员、监督学生回校住宿并函告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对存在安全隐患和使用功能缺陷的自建房,实行“一户一牌”警示制,在显眼位置安装警示装置,并由社区安排专人管控。

(6)撤销资质:出具虚假评估鉴定报告的机构和从业人员,一律依法报请相关职能部门撤销检测、鉴定机构的资质和人员从业资格;对经营场所业主非法违规获得与之相关的各类证照,一律依法撤销;根据相关部门的认定意见和提请,对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的市场主体,限期办理住所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逾期或拒绝办理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7)依规调整:对满足安全条件的自建房改作经营性用房的,先停止营业,经有关部门审核办理好相关手续,满足经营要求的条件之后,可依法依规依程序调整为经营性用房;凡经检测满足安全、消防等功能条件的违规建房,经业主申请相关部门核实后,可依法依规依程序补办完善相关手续。

(8)鉴定确认:凡未经报建、监督、竣工验收的房屋建筑,以及相关规划、施工法律法规实施以前建设的、使用时间已久的房屋建筑,必须委托专业检测机构进行结构安全鉴定,根据鉴定结论依法依规分类处置。

3.建立整治台账。各社区应根据排查鉴定情况,建立整治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完成一户、销号一户。

4.落实整治主体。产权人(使用人)是存在安全隐患房屋的整治主体,应按照主管部门及专业鉴定机构提供的整治技术方案,及时开展整治工作,消除安全隐患,切实履行安全保障责任和义务。

(三)加强行业监管。一是各社区要加强工程质量检测和结构安全鉴定行业整治,立即组织当地工程质量检测和鉴定机构开展自查自纠,限期如实报告出具虚假、错误鉴定报告情况,对于主动承认的,从宽处理。二是在日常行政检查、投诉举报问题核查的基础上,对近年来政府委托开展的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和危房改造安全性鉴定工作进行比对抽查,检查其成果的合法合规性。三是检查检测鉴定机构骗取、出借和挂靠以及超出资质承揽业务的违法违规行为,如发现与自查情况不一致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对违法违规行为要做到发现一批、撤销一批、查处一批,不断净化检测和鉴定行业市场环境。

(四)严格经营许可。一是严格经营性居民自建房的准入标准,经营性居民自建房必须具有合法的土地、规划、建设、竣工验收等手续,产权人(使用人)必须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不得以住所使用证明或“住改商”证明、《出租房屋旅馆业经营治安责任书》或承诺书等形式代替。二是严格落实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和营业前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规定。三是对新登记市场主体实行“一照一证”查验制,没有房屋产权证明或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的商品房及非法建筑、危险房屋、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自建房屋依法不得登记为市场主体住所。四是全面开展承诺告知审批“回头看”,凡已获得的各类行政许可,承诺未兑现的,一律按规定重新审核。

(五)强化监督管理。一是坚持“谁审批谁监管,管合法必须管非法”原则,社区要将安全监管范围内的居民自建房全部纳入安全监管范围,强化常态化监管。二是建立居民自建房屋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施工、经营、改扩建和变更用途等全过程管理制度,制定居民自建房用作生产经营应出具安全鉴定报告的管理规定,实现居民自建房建设使用经营有章可循。三是加强信息化建设,将居民自建房纳入不动产登记信息化管理。搭建排查整治工作信息管理平台,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排查整治工作效率。四是严格控制增量风险,新建居民自建房必须严格依法依规办理规划、用地建设等相关手续,其中三层以上(含三层)、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投资30万元以上的居民自建房以及安置区内房屋要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原则上,城市规划区内不得新建居民自建房。五是加强日常巡查和投诉举报,社区要落实属地责任,充分发挥城管、物业作用,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建立房屋安全巡查和问题发现机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社区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部署、亲自安排、亲自落实。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域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和工作专班,做好进度安排、任务落地、资源调配等工作。

(二)压实部门责任。各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将应当纳入本行业安全监管范围的居民自建房全部纳入安全监管范围,并加强监管。社区要成立工作专班,负责排查整治工作。

(三)加强支撑保障。组织动员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专业机构、行业企业技术人员和乡村建设工匠广泛参与排查整治工作;成立专业技术团队,加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培训,指导社区做好排查整治各项工作;强化宣传引导,在全社会营造支持参与居民自建房排查整治的良好氛围。

(四)严格督查问责。街道纪工委监察室要加大对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监督力度,对失职失责的公职人员,要严肃追责问责,要将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作为重点,以“四不两直”方式,下沉一线,加强督查督办,并适时通报。

各社区要认真组织填写《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排查信息采集表》(附件1)和《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信息采集汇总表》(附件2)及时报送街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居民自建房整治情况单独上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