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廉租住房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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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进一步规范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保障性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现对《衡阳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中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调整衡阳市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界定条件。

(一)将《实施办法》原规定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均收入水平低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市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调整为60%。

(二)将《实施办法》原规定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调整为13平方米。

二、调整衡阳市城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对象的准入条件。

(一)家庭人均年收入由《实施办法》原规定的低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市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调整为60%;按照衡阳市统计局公布的我市2012年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0286元,即2013年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12172元,月收入低于1014元的家庭为城镇低收入家庭。今后每年即根据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按60%计算确定。

(二)家庭住房情况由《实施办法》原规定的申请家庭在衡阳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调整为无房或低于13平方米。

1、本条中“衡阳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系指衡阳市所辖七县五区中的城镇。

2、申请对象自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出售、赠与、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房产的,均不属于本条中规定家庭无房的情形。

(三)增加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对象的家庭财产准入条件,规定廉租住房申请家庭财产(不含房产)一人户不得超过人民币5万元,二人户不得超过6万元,三人以上家庭不得超过10万元。

(四)调整和明确《实施办法》中的单身申请人年龄界线,由单身申请人需年满30周岁调整为达到法定婚龄,其中孤儿可放宽到年满18周岁。

(五)《实施办法》中规定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若出现家庭所有成员都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由监护人代为申请,在衡阳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资格申报审批表、衡阳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资格证、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表及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上都应同时注明申请人和监护人。

三、执行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对象的收入(财产)认定程序。

(一)各城区民政部门应当按照民政部等十一部委局行会印发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08]156号)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我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出具家庭收入(财产)核定证明。

(二)申请对象在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时需提交城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家庭收入(财产)核定证明。

(三)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时,可提交《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格证》,无需到城区民政部门再进行低收入家庭认定。

    四、调整廉租住房人均可享受保障建筑面积标准,由《实施办法》中原规定的10平方米调整为13平方米。

五、调整租赁补贴无房户发放标准,由《实施办法》中原规定的1人户100元/月、2人户120元/月、3人户150元/月,4人及4人以上户180元/月调整为1人户150元/月、2人户180元/月、3人及以上户200元/月。住房困难户差额补贴标准不变。

六、本通知上述规定自二0一三年七月一日起执行,各县(市)南岳区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