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渡街道】“村(社区)账街管”财务管理工作制度
为了加强村(社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村(社区)财务管理制度,强化债务风险意识,提高村(社区)经济运行质量,确保村(社区)经济的正常运行,现根据《会计法》、《湖南省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和市、区文件精神,结合我街道的实际情况,特就在我街道实行“村(社区)账街管”制定如下工作制度。
一、实施范围
第一条 全街道9个村、4个社区本级财务管理纳入本次“村(社区)账街管”实施范围。
二、账户管理
第二条 村(社区)账户全部纳入金融机构开设的基本账户管理。各村组级财务管理是否实行“组财村管”由各村自定。
三、组织机构和岗位设置
第三条 成立东阳渡街道“村(社区)账街管”领导小组,由办事处主任任组长,办事处分管财务的领导任副组长,成员为办事处财政所所长、办事处代管会计、各村(社区)主任、报账员。村(社区)书记和主任不得兼任报账员。领导小组负责全街道“村(社区)账街管”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指导和控制监督,领导小组下设“村(社区)账街管”核算中心,由街道农村经营管理站站长任核算中心主任,办公地点设街道农村经营管理站,负责全街道“村(社区)账街管”的具体实施。
四、基本原则
第四条 实行“村(社区)账街管”后,各村(社区)集体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受益权、生产经营自主权和财务审批权等“五权”保持不变。
第五条 各村(社区)原有的各项债权和债务仍由村(社区)承担,资金结余归村(社区)所有。
第六条 属于村(社区)财权和事权范围内的支出,仍由村(社区)按规定程序审批,“村(社区)账街管”核算中心负责资金管理、收支核算和对村(社区)财务的运行情况监督和指导。
五、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第七条 各村(社区)必须严格管理各项资产,特别是要加强货币资金和固定资产的管理,严格执行账、款分离,非报帐员不得保管现金,严格禁止公款私存。
第八条 固定资产要设立明细帐,及时准确登记核实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定期清产核资,做到账实相符。
第九条 村级集体固定资产的拍卖、转让、投资入股等,须经相关资质部门进行资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六、收入管理
第十条 坚持票款同行原则和收支两条线原则。
第十一条 村(社区)所有收入要全额纳入财政管理,在执收时须统一开具《湖南省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收款收据》,并全额缴入村级资金专户,严禁收款不开票或出白条、开具其他收据,严禁坐收坐支。
七、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 各村(社区)各项支出由街道“村(社区)账街管”核算中心监管,并统一核算,坚持“先收后支、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第十三条 村(社区)两委干部工资、年底绩效工作由各村、社区按街道党委相关文件精神拟定标准发放,具体考核办法按街道组织部门制定办法执行。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工资按月从街道财政拨付至居委会账户后,据实发放。
第十四条 加强支出凭证规范化管理,严把原始凭证审核关。强化对原始凭证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的审核力度,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第十五条 不合格、不规范、报账要素不齐备的票据一律不得入帐。严格控制白条支出票据,原则上凭正规税务发票报账,并要有清单,禁止村(社区)干部自己出白条报帐。
第十六条 有重点项目的村(社区)发放重点项目加班补贴按《珠晖区重点工程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
第十七条 村(社区)财务管理由书记抓总、村、社区主任具体负责。所有支出应坚持“小事报告、大事会商”的原则。
第十八条 报帐时应有经办人和证明人签字注明事由,单项支出在500元以下的事项,经村(社区)主任批准后方可开支,单项支出在500元至1000元的事项,应由村(社区)主任和书记共同签字批准后方可开支。
第十九条 单项支出超过1000元的须经村(社区)两委集体研究同意,报帐时还应附两委集体研究会议决议及村两委成员签字。支出行为发生后一个月内必须办理相关结算、审批手续,审批后超过一个月未报销的,报帐时必须重新审批。
第二十条 支付给村民的各项补偿款要有清单,身份证复印件,领款人要出具统一格式的领条并加盖手印。
第二十一条 各村(社区)应严格执行招待费零支出。在本村农户就餐的,或确因需要在饭店就餐的,原则上不得突破20元/人,且需注明日期、人数、用途。
第二十二条 各村(社区)办公租车费应严格控制,汽油发票不能作为报账凭证,确因工作需要租车的应出具租车清单和汽车租赁发票,并注明租车日期和租车事由。
第二十三条 会议费、差旅费开支标准参照《办事处机关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村(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大宗设备购置等公共投入,应当实行招标和申请上级政府采购。
第二十五条 村(社区)现金、银行存款由街道“村账街管”核算中心综合会计统一核算,实行备用金制度。
第二十六条 村(社区)备用金定为5000元。备用金由村(社区)报帐员领用和管理。预借现金超过15000元需经驻点领导同意。
第二十七条 村(社区)委会各类资金,均属集体资产,杜绝违规向单位和个人借款。
第二十八条 村(社区)委会各项支出,每年年底须经本村(社区)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查通过。
八、专项资金收支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专项资金申报和拨付须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申报和资金拨付流程图实施,“一事一议”资金申报和拨付须严格按照“一事一议”工程申报和资金拨付流程图实施。
第三十条 专项支出报帐时,除履行正常财务审批手续外,专项项目支出在5万以内的,由村两委会议和村监督委员会通过,5万至20万元的开支还应附村党支部提议、村两委会议商议、党员会议审议、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再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50万以上的开支需要进行公开招标程序。
第三十一条 村(社区)拨付每一笔专项资金或“一事一议”资金,都要填写专项资金或“一事一议”资金申请发放审批表,先由驻村领导审签字同意,交由项目行业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再交农村经营分管领导签字同意,最后报送街道办事处主任签字审批。街道财政所根据审批表将相关款项拨付到各村(社区)账户。农村经营管理站根据审批表同意村(社区)将相关款项拨付到工程承包方收款账户。
第三十二条 每笔专项资金要做到专款专用,各项工程项目必须要有项目合同书、工程预算书、决算书、工程项目相关照片、验收报告及税务部门开具的原始发票等。
九、新增债务审批制度
第三十三条 村(社区)原则上不得举借新债。确因公益事业建设需临时举借新债的,村(社区)两委应事先充分论证,经集体研究同意,并经村(居)民代表和村务监督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向街道“村账街管”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由街道“村账街管”领导小组审批。
十、报结帐制度
第三十四条 备用金用完后,各村(社区)报帐员应及时报帐,每次预借备用金时,必须把上一次支出票据报账。
第三十五条 各村(社区)每季应结账一次,对于收支业务较多的村(社区)应按月结帐。
十一、票据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 各村(社区)收入票据必须统一使用《湖南省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收款收据》,收据由街道财政所统一向区财政局领取,专人管理。各村(社区)一次在财政所领用一本。
第三十七条 严禁村(社区)为有关单位和个人代开收据,对确需代开收据的单位和个人的收入款项也应纳入村级财务管理,严格禁止资金体外循环。
第三十八条 严禁村(社区)私自购买和自制任何收款收据,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二、民主理财公开制度
第三十九条 各村(社区)应建立民主理财制度,成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一般应为5人左右,具体人数由村(社区)自定。村务监督委员会与村委会任期一致。
第四十条 村(社区)的各项收支,必须经过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查认定。村务监督委员会应积极参与村级财务管理,监督村(社区)按每半年将财务收支执行情况在村政务公开栏公示。
十三、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第四十一条 各村(社区)必须严格管理各项资产,特别是要加强货币资金和固定资产的管理,严格执行帐款分离,非报帐员不得保管现金,严格禁止公款私存。及时准确登记核实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定期清产核资,做到账实相符。
十四、责任追究监督制度
第四十二条 为了保证“村(社区)账街管”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各级财务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自身职责。
第四十三条 “村(社区)账街管”核算中心职责,指导各村(社区)财务管理,监督各村(社区)财务运行。
第四十四条 履行村(社区)级财务会计职能,为各村(社区)按年度设置帐簿,设立总帐和收支、往来款、固定资产明细帐,按月定期与村(社区)报帐员进行收支结算,对收支票据进行审核并归类入帐,同时要搞好会计资料的建档和保管工作。
第四十五条 街道“村(社区)账街管”领导小组为所属村、社区提供相关财务报表和财务运行情况分析。
十五、村、社区书记、主任职责
第四十六条 负责村(社区)财务管理,加强财务监督,督促报帐员按时报帐和每半年公开财务情况。
第四十七条 全面负责收支管理,特别要加强收据管理,确保收入及时足额入帐,支出合理规范,要严格审批手续,审批时应签字并注明审批日期,严禁盖章代替签字。
十六、村(社区)报帐员职责
第四十八条 负责村级收据的领用、开具和保管。
第四十九条 确保村级各项收入及时入帐,严禁漏记、少记或不记收入。
第五十条 负责村(社区)日常支出票据的收集和归类,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合理性把关,确保报帐手续齐全,即审核凭证来源单位、所记录金额的大小写是否真实齐全,审核支出内容是否清楚,审核经办人、证明人和审批人是否签字,所有手续齐备后才能付款入帐。
第五十一条 根据审核无误后的收支票据登记银行存款账和现金日记账、债权、债务和固定资产备查帐,并定期与街道“村账街管”核算中心进行核对,确保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五十二条 负责准确、及时地在村(社区)公开栏搞好财务公开工作。
十七、财务档案的保管及交接制度
第五十三条 街道“村(社区)账街管”核算中心和各村(社区)都要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调阅和销毁和会计信息保密等管理制度。借调阅财务档案须经村(社区)财务主管同意,在街道“村(社区)账街管”核算中心借调阅财务档案还须报街道农村经营分管领导批准。
十八、本工作制度从2017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