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渡街道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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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渡街道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序号实施主体事项名称服务方式法律依据备注
1民政办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初审转报负责低保申请的接收、初审、审核等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湖南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2民政办医疗救助审核转报对符合条件的疾病应急救助对象进行救助《衡阳市大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3民政办80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审核转报负责辖区内本地户籍80岁以上老年人高龄补贴初审转报《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4民政办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初审转报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本地户籍、持有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残疾人《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5民政办临时救助审核转报临时救助对象为具有本县户口的常住居民《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临时性生活困难救助制度的通知》 
6民政办烈属子女定期生活补助初审转报部分烈士子女是指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 
7民政办孤儿生活费孤儿基本生活费的发放对象为:福利机构托养的孤儿和抚养人或监护人为贫困家庭的社会散居孤儿《湖南省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与发放管理办法》 
8民政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初审转报对重度残疾人、老年残疾人、一户多残等特殊困难残疾人家庭,申请临时救助进行初审转报《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9民政办特困人员供养初审转报对特困人员供养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公示后报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抚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10民政办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状况定期核查对已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救助对象,定期跟踪保障对象家庭变化情况,形成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对于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抚养、义务抚养人的“三无人员”,可每年核查一次,对于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可每半年核查一次,对于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原则上实行城市按月核查《国家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 
11民政办“三无”人员信息核实对辖区内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抚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信息进行调查核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12民政办残疾人就业培训和就业援助负责为残疾劳动者提供相关就业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13社保站劳动保障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补贴  
14社保站《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补发换发镇人社站负责本辖区内就业和失业登记事务和《登记证》的发放《湖南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 
15社保站就业援助就业困难人员可以向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经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确认属实的,纳入就业援助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16社保站就业服务免费提供就业岗位信息、职业介绍、职业指导《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17社保站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缴按照安排部署组织城乡居民申报和缴费工作《衡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18社保站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参保登记的基本信息进行采集、录入、审核、汇总及上报《衡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19卫健办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为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提供避孕节育、生殖保健服务,定期开展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检查,出具《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若干规定》 
20卫健办孕妇经常性访视、咨询建立孕情检查制度,做好经常性访视、咨询等服务工作《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21卫健办生育救助为贫困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22卫健办生殖保健服务为生育第一个子女、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办理《生育服务卡》,凭《生育服务卡》享受免费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接收生殖保健服务《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3卫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初审转报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只生育一个子女,并已落实节育措施的夫妻,经双方共同申请,其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由女方或者男方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4卫健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对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其领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六十周岁,女性满五十五周岁,按照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5卫健办出具婚育证明为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证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26卫健办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证明为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条件,已领取生育服务证,拟实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出具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证明《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27卫健办计划生育药具发放为已婚育龄夫妻发放国家免费提供的避孕药具《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8卫健办无惧避孕节育情况证明按照省、市有关规定,为已婚育龄妇女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29卫健办孕情检查对公民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科普知识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夫妻提供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检查和技术服务,发放国家免费提供的避孕药具,对怀孕妇女进行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并开展出生缺陷预防工作《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30卫健办《生育服务卡》生育第一个子女,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分娩前凭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登记,领取《生育服务卡》,凭《生育服务卡》享受免费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接受生殖保健服务《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31卫健办《再生一胎生育证》审核转报申请再生育的,凭夫妻双方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和生育申请表等相关材料,经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后,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湖南省生育服务登记和生育证管理办法》 
32卫健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流动人口在现居地享受下列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1)、免费参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2)、依法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3)、晚婚晚育或者在现居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法人市的规定,享受休假等;(4)、实行计划生育的,按照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33卫健办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救助为辖区内农业人口节育手术并发症患者解决生产、生活困难国家计生委关于印发《节育并发症管理办法》和《节育并发症鉴定办法》的通知 
34应急办组织、协调、指导辖区内防汛抗旱工作在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执行上级防汛指令,制定各项防汛抗洪措施,统一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洪工作,开展抗旱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抗旱减灾意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35应急办安全生产事故救援接到生产安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6应急办群众性消防工作指导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37应急办安全生产宣传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8司法所为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出具经济状况证明公民经济困难的证明,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的街道出具《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 
39司法所社区矫正社区矫正的任务是:(1)、依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刑罚的顺利实施;(2)、采取多种形式,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教育学习,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促使其成为守法公民;(3)、通过各种途径,帮助社区矫正人员解决在就业、生活和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以利于其提高适应社会能力《湖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 
40武装部组织应征公民进行体格检查组织应征公民按时到指定医院或者体检站进行体格检查《征兵工作条例》 
41综合治理暨应急管理办公室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公布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出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及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42财政所社区账务管理居委会账务管理、审计  
43民政办残疾人公共服务发放残疾证《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 
44综治办综治信访接待、受理来人信访  
45文化站“扫黄打非”负责实施辖区内“扫黄打非”进基层活动《关于深入推进“扫黄打非”进基层的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