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渡街道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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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渡街道权责清单
序号职权名称责任部门法律依据责任方式备注
1复员军人定期生活补助退役军人服务站《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四条、 湖南省民政厅财政厅湘民办发〔2009〕74号文件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4、送达责任。 
2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给付民政办《自然灾害救助条例》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结付的范围、条件、具体标准及申请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和情况核实;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结付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给付文书,说明理由。 
3低保、特困等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民政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五章第三十条1、受理责任: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登记,载明收到的申请材料的姓名、数量、日期; 2、审核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材料齐全的,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不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申请人未按要求补充的,视为撤销申请; 3、支付责任:医疗、生育保险待遇发放机构应当在规定的工作日内日,按照审核标准,支付医疗、生育保险待遇;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4为应对突发事件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应急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59条、29条、21条1、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2、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 3、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5地质灾害险情情况紧急的强行组织避灾疏散应急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15条、28条1、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2、发现地质灾害险情,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6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并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时的强制性应急措施应急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九十六条、《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10月26日修订)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录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7高龄补贴的审核、管理和给付民政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1、审核责任:对申请高龄补贴的对象依法进行审核; 2、管理责任:对已纳入高龄补贴的对象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管理服务; 3、给付责任:按时按标准发放高龄补贴;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8基本养老服务补贴的审核、 管理和给付社保站《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关于做好推进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工作的紧急通知》(湘老龄办发〔2013〕9号)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 2、调查责任:进行全面、客观、公正调查,查清事实。 
9安全监督和特大事故防范应急办《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和其他危险性劳动,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场所 
10对敬老院、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民政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湖南省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敬老院体制工作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并跟踪监督;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1居务公开的组织监督检查民政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1、无正当理由不进行居务公开或者拖延居务公开的; 2、居务公开弄虚作假或不规范,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3、居务公开工作组织,指导不力造成社区经济重大损失的; 4、对举报或者发现的居务公开工作违法违纪行为拒绝或者无故拖延调查处理的。 
12换届后居民委员会工作移交的检查监督民政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非公安部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换届工作结束后,上一届居民委员会应在10天内向本届居民委员会成员。 
13对居民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破坏居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的检查监督民政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1、受理责任:采取多种形式及时受理群众对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 2、调查责任:安排专人进居调查,形成调查结论; 3、处置责任:经调查核实事实成立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案并跟踪监测。 
14财务资金监督管理财政所《湖南省乡镇财政管理条例》1、抓好财政法规的贯彻执行; 2、抓好财政资金分配使用,保证财政资金安全; 3、抓好财政专项检查; 4、抓好财政内部监督; 5、抓好财政调研。 
15财务资金预算管理财政所《湖南省乡镇财政管理条例》1、财政预算,预算执行和调整、决算; 2、财政收入和支出决策。 
16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隐患排查治理、非法生产经营查处和事故处置应急办《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法》1、受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本辖区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具体工作; 2、对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向上级报告非法生产经营和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 4、协助上级部门处置发生在本辖区内的安全事故 
17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监督检查应急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1、开展安全检查; 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18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应急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建立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保障、考评机制; 2、对消防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3、举行消防培训,采取防火措施。 
19特困人员认定和救助供养待遇审核及监督管理民政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六条、《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1、受理责任:公示决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相关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救助供养的,应当说明); 3、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 4、公示责任:按要求进行信息公开;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20居民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证明街道办事处《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第十四条审查相关资料、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出具证明,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21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卫健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的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给予办理《婚育证明》,不能办理的应该书面告知理由。 
22调用征用应急救援物资的归还与补偿应急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第二十六条依法调用和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财产被调用、征用或者调用、征用后毁损、灭失的,要给予补偿。 
23按照地震应急预案做好的应急防范和抢险救灾准备应急办《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制定应急预案; 2、组织好应急防范和抗震救灾准备工作。 
24发生自然灾害危害或者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街道办事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1、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 2、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 
25发生洪涝灾害后的救灾减灾街道办事处《湖南省特大洪涝灾害救灾应急预案》统筹安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根据灾情24小时内首先确保紧急转移安置灾民的生活。 
26在紧急防汛期采取防汛抗洪非常紧急措施街道办事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湖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衡阳县中、小型水库应急预案》制定应急预案,明确职责,提高应对处置能力,避免和减轻灾害带来的损失,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 
27防汛准备和汛前检查应急办《防汛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防汛“三个责任人”履职手册》、《防汛“三个重点环节”技术指南》1、工程安全状况; 2、闸门与启闭设施; 3、管理设施情况; 4、防汛准备情况; 5、重要环节落实情况; 6、防汛安全意识; 7、意见建议。 
28对可能影响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调解综治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29信访事项受理综治办《湖南省信访条例》 《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 《衡阳市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实施办法》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 2、调查责任:进行全面、客观、公正调查,查清事实。 
30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司法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和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立刑释解教人员信息库,帮助教育 
31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综治办《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湖南省禁毒工作条例》1、与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签订戒毒(康复)协议,督促其履行协议,确定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成员,按照工作规范要求,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2、针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实际情况制定戒毒计划。 
32依法维护退役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民政办《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十六条、《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六条、《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关于做好退役军人信访工作的意见》1、组织责任:组织做好优抚安置、走访慰问、帮扶援助、信访维稳等工作; 2、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33民兵工作任务的组织和监督武装部《民兵工作条例》、《民兵组织整顿工作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乡镇或街道设立人民武装部,负责办理本区域、本单位的民兵工作 
34做好宗教事务管理,加强临时宗教活动地点监管,加强大型宗教活动安全管理党政办《宗教事务条例》 《湖南省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1、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筹建材料及进展情况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2、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申请,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5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和组织应急演练应急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1、根据本镇实际情况制定应急预案; 2、根据应急预案每二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36应急预案的制定与发布应急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文件应对法>办法》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镇实际情况制定突发事件文件应急预案,鼓励居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7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应急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1、立即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或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2、迅速控制危害源,测定危险化学品的性质、事故的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 
38参与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应急办《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受其委托查处本辖区内的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处置发生在本辖区内的生产安全事故 
39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应急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组织人员协助上级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救援 
40殡葬管理民政办《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第五条、《殡葬管理条例》1、监管责任:推动本辖区内殡葬基础设施建设和监督管理,协助职能部门开展殡葬执法;2、宣传责任:宣传殡葬改革法规政策,推进移风易俗;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41未达到登记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区社会组织)的管理民政办《民政部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意见》1、管理责任: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社区社会组织)等进行业务活动,党建,财务指导和管理; 2、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42对已登记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初步审查、政治审查武装部《兵役法》、《政审工作条例》初审责任,组织体检责任,组织政审责任。 
43兵役登记武装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依法履行兵役登记义务 
44本街道户籍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及安置民政办《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救助责任:应当帮助返回的受助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避免其再次外出流浪乞讨; 2、教育责任:对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责令其履行抚养、赡养义务; 3、安置责任:对确实无家可归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要给予妥善安置;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45符合条件的抚恤优待对象的优待办理民政办《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1、受理责任:受理所报送的材料,对其材料的整齐性、完整性进行初查,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告知原因及所需补充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的作出决定; 3、服务责任:建立群众性的拥军优属服务小组,为部队和优抚对象提供服务,对孤老优抚对象实行包户服务,服务性的窗口单位,应普遍设立拥军优属服务窗口或挂牌注明拥军优属服务内容;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46对生活确有困难残疾人的救助民政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八条1、受理环节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交提供的有关材料目录; 2、审核环节责任; 3、决定性环节责任; 4、事后管理责任; 5、其他发理念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7老年人权益保障民政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条、第三条1、执行责任:确定人员具体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2、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48特困人员入住特困供养机构的批准民政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19条、《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1、受理责任:受理特困人员本人或委托人提出的集中供养申请; 2、审核决定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做出决定; 3、监管责任:对特困人员供养机构的供养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49未成年人保护妇女联合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12年修正)协助镇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家庭保护,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未成年人,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50事实无人扶养儿童查验核实和终止保障资格民政办《民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国家医保局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1、查验责任:对事实无人抚养保障对象按政策要求进行查验、核实和终止保障资格; 2、管理责任: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 3、给付责任:保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对象待遇到位;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51设立儿童督导员民政办《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意见》1、督查责任:明确工作人员负责儿童关爱服务工作,加强对儿童督导员的工作指导; 2、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52孤儿保障对象审核民政办《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1、审核转报责任:对居委会报送孤儿初审合格材料的对象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经乡镇(街道负责人在《湖南省孤儿基本生活费申报审批表》上签注意见,加盖公章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2、管理责任:提供关爱服务; 3、给付责任:按时按标准发放保障基本生活费;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53伤残抚恤人员残疾等级评定的申请受理和初审民政办《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6条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初审责任:对相关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在规定期限内出具书面意见(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 3、转报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作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同时将初审材料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查;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54病残儿医学鉴定审核转报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三十四条、三十五条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审核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的初步审查意见进行审核,经集体研究讨论,形成初审意见; 4.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转报或者不予转报的决定; 5.转报阶段责任:将初审意见和相关申报材料报送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5非本地户籍的临时遇困人员的救助责任民政办《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1、受理责任:应当协助临时遇困的非本地户籍对象向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申请救助,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没有设立救助管理机构的,应当协助其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可自行受理; 2、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56临时救助对象认定和救助金额审核民政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十八条1、受理责任:受理居民个人申请; 2、审核责任:按一般程序或紧急程序进行审核审批; 3、公示责任:按规定进行公示;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57自然灾害救助对象初审民政办《湖南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审核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的初步审查意见进行审核,经集体研究讨论,形成初审意见; 4、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转报或者不予转报的决定; 5、将初审意见和相关申报材料报送县级部门;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8对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进行初审民政办《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湖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操作办法》1、受理责任:村委会或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 2、审查责任:初审符合条件的将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网络信息平台,并将初审资料报送县残联和县民政局进行相关审核,初审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提出意见并通知申请人; 3、给付责任:协助资金发放; 4、检查责任:按规定对残疾人“两补”资金实施检查;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59除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户外的医疗救助对象初审民政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 号)第30条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及时向县级民政或医保部门报批; 3、公示责任:按要求进行信息公开;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60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续保珠晖区行政服务中心《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湘政发〔2016〕29号) 《衡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衡政发〔2008〕4号) 《衡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衡政发〔2017〕2号)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环节责任:按照法律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6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初审民政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居民个人申请或受个人委托的居提交的申请; 2、审核责任:按程序调查、审核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并提出初审意见,公示无异议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3、公示责任:按要求进行信息公开;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62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或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初审本级政府《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湖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廉租住房申请有关材料,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人居住地现场查看和调查,对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人; 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通过确认的,可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并进行公示; 4、事后监管责任:对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户要进行年度的监督和家庭收入等情况的调查,对不再符合的住户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的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