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准衡阳市珠晖区和平乡卫生院建设 项目施工招标事项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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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衡发改招〔2017〕19号

  关于核准衡阳市珠晖区和平乡卫生院建设项目施工招标事项的批复

  衡阳市珠晖区和平乡卫生院:

  你单位报来的《关于衡阳市珠晖区和平乡卫生院办理招标核准的请示》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施工招标事项核准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及申请内容

  衡阳市珠晖区和平乡卫生院建设项目,经衡发改社[2015]53号文同意建设。项目建设地点位于珠晖区和平乡新民村,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新建2600平方米业务用房,配套建设污水处理系统、垃圾处理系统、焚烧炉、配电房及环境绿化、道路硬化等相关辅助设施。项目总投资600万元,其中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100万元,地方财政配套资金130万元,自筹370万元。根据项目单位申报,该项目工程施工费约600万元,项目单位依据《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申请对该项目配套附属工程施工进行委托公开招标。

  二、核准依据

  1、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2、根据国家发改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规定范围之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3、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和《湖南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八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应当依法公开招标。

  4 、根据《湖南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三十六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项目审批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备案报告”的规定。

  5、招标核准申请报告、衡发改社[2015]53号、衡国土预审字[2016]1号、珠政函[2013]72号、招标控制价、招标工程量清单、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核准内容

  1、招标范围:衡阳市珠晖区和平乡卫生院建设项目施工。

  2、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3、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

  请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开展招标活动,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监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备案报告。

  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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