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晖区妇幼保健院医德医风建设相关规定

              
【字体:

 

  为切实加强我院行风建设和廉洁行医工作,强化医院内部管理,依法依纪规范职工从业行为,维护医院、患者和广大职工的利益,维护医院声誉和良好的社会形象,依据原卫生部“九不准行业纪律”及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科室及职工要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医院的规章制度,执行卫生工作相关政策,恪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认真履行职责。如有违反,给予科内、院内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视情节轻重及后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二、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或索要利益相关方的钱物。违反规定者,经调查属实,除全额上缴违法、违纪所得外,要在科室内进行检讨,全院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屡教屡犯者,按规定严肃处理;由此造成较大影响者,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处分期间待遇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医院有关规定执行。

  三、违反劳动纪律,不按规定时间上下班或工作中擅离职守、随意脱岗、耽误工作或延误患者就诊的,进行全院通报批评并扣发当月奖金;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实行待岗教育1-3个月的处理。

  四、不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拖拉扯皮、延误临床一线工作及患者诊治,由此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依次扣发1-3个月奖金,予以全院通报批评,待岗教育3个月直至行政处分。

  五、由于服务不规范(如:接待患者语言不文明,生、冷、硬、顶;与病人或家属发生争吵,影响工作秩序;不执行首问、首诊负责制,推诿病人延误诊治,导致不良后果;与病人发生纠纷,责任在工作人员一方的)等原因,致使病人或家属投诉,被新闻媒体曝光,给医院造成较坏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扣发奖金1-3个月并给予待岗教育处理。

  六、对在工作中因与同事、科室沟通不畅而影响工作,甚至恶语相向、动手打架的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科内检讨、全院通报批评、扣发奖金、并予以相应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医务人员未经批准,到外单位从事会诊、手术、检验、科研、讲学、“兼职”以及利用医院设备、药品等谋取私利者,经查实,收缴全部所得,并视情节轻重,全院通报批评、扣发1-6个月奖金、进行相应行政处理,对违法行医情节严重者,建议由卫计行政部门调销执业资格。

  八、擅自将病人介绍给本院级别以下医疗单位,从中收取“好处费”的,收缴违法所得,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以上的行政处分、扣发 1-3个月奖金、待岗教育等处理。

  九、将医务人员之间、科室之间工作磨擦披露给患者或其他人员,损害医院、科室及工作人员形象,给医院、科室、同事造成不良影响甚至导致纠纷的,经查实,给予相关责任人扣发1-3个月奖金、科室检讨、院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十、在职医务人员从事个体开业行医的,由所在科室进行批评、教育、纠正。教育无效的,解聘其所任技术或行政职务,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处分。

  十一、因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未执行或未完全有效执行有关规定而影响病人救治,视其不良后果和影响情况,予以待岗1-3个月、扣发奖金,情节较重的降职使用。

  十二、在药品、设备、器械、试剂、材料、基建等业务往来中,违规收取利益相关方“回扣”、“好处费”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调离原工作岗位、行政警告以上处分,并按本规定第二条承担相应行政和法律责任。

  十三、在医疗活动中,故意违反国家规定的物价收费标准,擅自多收、少收或不收费的,给予院内通报批评、扣发奖金、待岗教育等处理,科室承担相关责任。

  十四、违反有关规定,擅自改写病案、出具虚假医疗证明的,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通报批评、行政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医院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

  十五、科室、个人利用工作之便,擅自代售、私售医院统一购置以外的药品、保健器材等有关物品,按违纪处理。私自向病人出售药品、商品、医疗卫生材料等收取现金,或私自截留医院收入为小团体或个人谋取私利的,除没收全部收入所得及剩余物品外,对科室及有关人员处以3-5倍经济处罚,并视情轻重节对相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十六、患者在我院就医过程中,凡需交纳的各种费用,一律到医院收费处交付,无论何种原因私自收取现金均属违纪。经举报查实,追缴所收现金,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待岗教育1-3个月并扣发奖金3-6个月的处理。

  十七、凡在医院实习、进修或其他培训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行业纪律及医院的规章制度,违反有关规定并造成较坏影响的,本人承担有关责任,医院立即取消其实习、进修、培训等资格,退回原单位处理。

  十八、医院临时工及其他合同制形式聘用的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医院的制度规定,违反者予以严肃查处、解除合同或辞退。

  十九、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其它违纪行为,视其违纪性质、情节、程度等,由相应职能部门按照分管权限,参照上述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因违纪违规受到处理的责任人在评优、晋级、晋职、调资中按有关文件规定对待,责任人所在的科室和直接领导承担相应责任。其他未尽事宜,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适用于珠晖区妇幼保健院全体职工(包括聘用及合同制人员)。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