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衡阳市中小微企业核心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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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市直园区经信部门:

  现将《衡阳市中小微企业核心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衡阳市中小微企业核心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2017年4月19日

 

 

  衡阳市中小微企业核心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13号)精神,完善我市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促进我市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衡阳市中小微企业核心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核心服务机构)是指经市经信委认定和指导管理,热心为中小微企业服务,服务能力强,管理规范,服务信誉高,服务效果突出的综合性和专业性服务机构(不含市级中小微创业创新基地)。

  第三条 市经信委每年开展核心服务机构认定,由各县(市)区、园区经信部门推荐,市经信委组织专家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服务机构进行评审,择优认定核心服务机构。

  二、标准与条件

  第四条 核心服务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衡阳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成立时间二年以上;

  (二)在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登记备录,接受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指导,定期发布服务产品和服务信息;

  (三)具有并满足中小微企业服务需求相应的资质条件、服务场地、设备、设施、仪器和资金条件;

  (四)具有专职服务业务人员,管理规范,管理水平较高,中小微企业服务经验丰富;业务人员具有业务经营范围和业务发展能力相适应的学历水平、技术职称和职业资格;

  (五)服务能力、服务中小微企业数量和服务效果在同类服务机构中具有较高的行业影响力、公认度和服务声誉。

  (六)积极开展和参与各类公共性、公益性服务活动,服务质量优良,社会效益明显,获得当地或行业广大中小微企业好评,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中发挥了良好作用。

  第五条 核心服务机构分为综合性服务机构与专业性服务机构:

  (一)综合性服务机构指提供服务资源组织、公共关系协调等公共性、公益性无偿或低收费服务,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中起着桥梁、纽带作用的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服务机构。

  (二)专业性服务机构指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政务代理、创业辅导、综合信息、融资担保、人力资源、技术创新、市场开拓、管理咨询、信息技术、专业指导等专业服务的机构。

  三、申报与认定

  第六条 申报核心服务机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衡阳市中小微企业核心服务机构申请表(附件1)

  (二)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发展沿革、服务能力和服务开展情况、服务业绩;

  (三)机构成立批文或注册登记执照复印件;

  (四)土地、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五)服务管理、规范程序、服务承诺等制度;

  (六)上一年度服务对象名单及联系方式、服务内容、收费及减免情况(附件2);

  (七)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八)服务机构主要人员基本情况表及有关人员职称、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附件3);

  (九)近年开展相关服务情况(主要服务内容、对象、规模及收费情况,服务典型案例3例以上,为企业提供公益性或低收费服务、服务对象接受服务后所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十)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证明材料;

  (十一)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第七条 核心服务机构的申报遵循公开征集、自愿申报的原则。由推荐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审,并根据初审情况提出推荐意见,填写《衡阳市中小微企业核心服务机构推荐汇总表》(附件4)以正式文件向市经信委推荐。

  第八条 市经信委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评审结果在市经信委门户网站、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公示。

  第九条 经评审合格并公示无异议的服务机构,由市经信委正式发文认定,并授予“衡阳市中小微企业核心服务机构”标牌,有效期3年。

  四、扶持与管理

  第十条 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开设“核心服务机构专栏”定期发布核心服务机构业务范围、服务产品和联系方式等内容,并采取多种形式向中小微企业宣传推介,提高核心服务机构知名度。

  第十一条 组织开展各类综合性、专项性中小微企业服务对接活动,推进中小微企业服务外包,促进核心服务机构服务业务增长。

  第十二条 根据中小微企业服务需求,优先向核心服务机构采购公共服务。

  第十三条 市经信委对认定的核心服务机构进行跟踪指导和重点扶持,对符合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条件的核心服务机构优先项目申报,予以支持,支持重点包括:

  (一)服务能力建设。核心服务机构为扩大服务范围,提升信息服务、研发试验、专业服务、检验检测等服务能力,购置软硬件设备及服务设施,给予一定支持;

  (二)服务业务补助。核心服务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公益性、低收费服务,取得成效的,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四条 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受市经信委委托负责对全市核心服务机构的服务进行跟踪监测、绩效评价,并定期报告市经信委。

  第十五条 核心服务机构应接受当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开展中小微企业服务的组织、指导,积极支持、配合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和开展服务活动。

  第十六条 核心服务机构要加强在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上的信息报送,及时更新服务信息。核心服务机构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时其服务企业数量、满意度、成效等情况以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的基础资料和评价结果作为主要依据。

  第十七条 市经信委对核心服务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已获得核心服务机构称号的单位,3年期满需重新申报。

  第十八条 核心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撤销:

  (一)服务活动开展不力,服务评价不合格的;

  (二)在申报核心服务机构以及服务中小微企业过程中有不诚信行为的;

  (三)超过一年不按要求报送信息的。

  五、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衡阳市中小企业核心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衡市经信中小企业[2015]19号)予以废止。

 

  附件:衡阳市中小微企业核心服务机构申报材料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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