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晖区教育局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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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清单
单位:珠晖区教育局 
序号违法行为可以不予处罚条件法律依据备注
1民办学校擅自分立、合并的处罚1.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积极配合整改,恢复原状或在整改期限内完成相关审批手续的; 2.或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且积极配合整改,恢复原状或在整改期限内完成相关审批手续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2民办学校擅自改变 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处罚1.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积极配合整改,恢复原状或在整改期限内完成相关审批手续的; 2.或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且积极配合整改,恢复原状或在整改期限内完成相关审批手续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3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干扰学校办学秩序或者非法干预学校决策、管理的处罚1.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积极配合整改的; 2.或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且积极配合整改的。【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干扰学校办学秩序或者非法干预学校决策、管理的; 
4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擅自变更学校名称、层次、类型和举办者的处罚1.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积极配合整改,恢复原状或在整改期限内完成相关审批手续的; 2.或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且积极配合整改,恢复原状或在整改期限内完成相关审批手续的。【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擅自变更学校名称、层次、类型和举办者的; 
5民办学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处罚1.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积极配合整改的; 2.或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且积极配合整改的。【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三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 
6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处罚1.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积极配合整改的; 2.或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且积极配合整改的。【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三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 (三)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7民办学校超出办学 许可范围,擅自改变办学地址或者设立分校的处罚1.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积极配合整改,恢复原状或在整改期限内完成相关审批手续的; 2.或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且积极配合整改,恢复原状或在整改期限内完成相关审批手续的。【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三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 (九)超出办学许可范围,擅自改变办学地址或者设立分校的; 
8民办学校未依法履行公示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有关材料、财务状况等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公示的材料不真实的处罚1.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积极配合整改,在整改期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及时撤回不实材料的; 2.或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且积极配合整改的,在整改期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及时撤回不实材料的。【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三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 (十)未依法履行公示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有关材料、财务状况等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公示的材料不真实的; 
9民办学校违法违规,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的处罚1.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积极配合整改的; 2.或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且积极配合整改的。【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四条 民办学校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或者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 
10民办学校筹设期内招生的处罚1.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积极配合整改,及时停止招生行为的; 2.或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且积极配合整改的,及时停止招生行为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六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举办、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或者在民办学校筹设期内招生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给予处罚。 
 注:法律法规如有调整以最新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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