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司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操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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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司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操作细则

   发布时间:2018-01-15 11:32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衡阳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规定,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本局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重大权益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处理等行政执法决定前,由本局政策法规科对其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三条 本局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依照本操作细则由局政策法规科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的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本局根据本机关担负的行政执法责任,以及行政执法决定对国家、社会、行政相对人的影响等因素,确定本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范围,并制定《衡阳市司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报衡阳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 各行政执法业务部门对本部门承办的执法事项,在收集材料、调查取证完毕后,对可能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范围的,应当将相关案卷材料及本部门提出的处理意见一并送局政策法规科进行法制审核。

第五条 行政执法业务部门对可能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执法事项,应当在执法期限届满 10 日前送局政策法规科进行审核,并分别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许可事项应提交的审核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2、经业务部门承办人员核查的相关证明材料;

3、行政许可事项需要进行现场核查或勘验的,提交现场核查、勘验的音像资料和核查勘验笔录;

4、申请人如有申辩意见的,提交相关文字材料;

5、业务部门起草的行政许可决定书,其中包括对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处理意见,以及相关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其他情况说明等;

6、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7、《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

(二)行政处罚处理事项应提交的审核材料:

1、案件来源和立案审批情况;

2、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调查笔录、鉴定意见或专家论证意见等;

3、《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4、行政处罚处理告知书;

5、行政相对人如有陈述或申辩的,应提交其陈述、申辩材料;

6、对行政相对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的行政处罚案件,应提交行政相对人要求举行听证或放弃该权利的相关材料;

7、对不需要举行听证或行政相对人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的案件,应提交业务部门起草的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其中包括行政处罚处理意见,以及相关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其他情况说明等;

8、《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审批表》。

业务部门报送材料不齐备的,政策法规科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业务部门应当及时提交。业务部门补充材料后仍不齐备的,政策法规科应不予审核,并退回案卷材料。

第六条 对行政相对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的行政处罚案件,行政相对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或者业务部门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由业务部门移送局政策法规科主持听证。政策法规科在举行听证前进行法制审核,听证结束后提出处理意见,不再另外进行法制审核。

第七条 局政策法规科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机关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是否齐全、充分,执法人员是否对材料进行核查;行政处罚处理案件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违法事实是否查清,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行政执法决定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

(五)行政执法文书是否齐备、制作是否规范;

(六)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局政策法规科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查为原则,必要时可以向业务部门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等核实情况。

第八条 政策法规科对案卷材料和业务部门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

  (一)认为业务部门的处理意见合法合理的,出具同意意见;

(二)超出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依法提出移送意见;

(三)定性错误、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准确、行政裁量权运用不当的,提出变更或补充意见;

  (四)行政程序违法或不当的,提出补正或终止意见;

(五)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重新调查或终止意见;

(六)执法文书不规范的,提出补充或更正意见。 

第九条 政策法规科收到业务部门送审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前款所列审核期限自执法业务部门提交完备的送审材料之日起计算。政策法规科将处理意见提交专家论证的期限不计算在内。

第十条 政策法规科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连同案卷材料回复执法承办机构,一份留存本机构归档。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由政策法规科审核后,报局领导审查批准。

  外聘法律顾问参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律审核的,应当提交书面意见。政策法规科应当对法律顾问提交的书面意见进行复核,在此基础上形成正式审核意见。

业务部门对政策法规科出具的审核意见不赞成的,由业务部门与政策法规科进行讨论,经讨论后仍然不能达成一致的,提交局领导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本操作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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