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页面: 首页 > 专题专栏 >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专栏 > 通知公告
关于公布珠晖区行政检查主体的通告
关于公布珠晖区行政检查主体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涉企执法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5〕5号)有关规定,珠晖区开展了行政检查主体资格清理确认工作。经区司法局依法审核并报区人民政府审定,现将珠晖区行政检查主体予以公布如下。
行政机关
序号 | 单位名称 | ||
1 | 珠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行使金融监管职能) | ||
2 | 珠晖区发展和改革局(珠晖区国防动员办公室、珠晖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 ||
3 | 珠晖区教育局 | ||
4 | 珠晖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 ||
5 | 珠晖区民政局 | ||
6 | 珠晖区司法局 | ||
7 | 珠晖区财政局 | ||
8 | 珠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9 | 珠晖区自然资源局 | ||
10 | 珠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11 | 珠晖区交通运输局 | ||
12 | 珠晖区水利局 | ||
13 | 珠晖区农业农村局(珠晖区乡村振兴局) | ||
14 | 珠晖区商务局 | ||
15 | 珠晖区文化旅游体育局(珠晖区文物局) | ||
16 | 珠晖区卫生健康局(珠晖区疾病预防控制局) | ||
17 | 珠晖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
18 | 珠晖区应急管理局 | ||
19 | 珠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0 | 珠晖区统计局 | ||
21 | 珠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22 | 珠晖区医疗保障局 | ||
23 | 珠晖区国家保密局 | ||
24 | 珠晖区档案局 | ||
25 | 珠晖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
26 | 珠晖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 ||
27 | 珠晖区事业登记单位管理局 | ||
28 | 珠晖区国家密码管理局 | ||
29 | 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 | ||
30 | 衡阳市公安局八角塘分局 | ||
31 | 珠晖区广东路街道办事处 | ||
32 | 珠晖区粤汉街道办事处 | ||
33 | 珠晖区东风街道办事处 | ||
34 | 珠晖区苗圃街道办事处 | ||
35 | 珠晖区冶金街道办事处 | ||
36 | 珠晖区衡州路街道办事处 | ||
37 | 珠晖区东阳渡街道办事处 | ||
38 | 珠晖区和平乡人民政府 | ||
39 | 珠晖区酃湖乡人民政府 | ||
40 | 珠晖区茶山坳镇人民政府 |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序号 | 单位名称 |
1 | 衡阳市珠晖区消防救援大队 |
2 | 衡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珠晖大队 |
3 | 粤汉派出所、站前派出所、广东路派出所、茶山坳派出所、东风路派出所、苗圃派出所、和平派出所、酃湖派出所、衡州派出所、新华派出所、东阳渡派出所、滨江派出所、建国里派出所 |
受委托组织
衡阳市生态环境局珠晖分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接受相关行政机关委托开展行政检查。
除上述主体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以各种名义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实施行政检查;严禁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
备注:
1.发展和改革局与国防动员办公室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挂人民防空办公室牌子;农业农村局挂乡村振兴局牌子;文化旅游体育局挂文物局牌子;卫生健康局挂疾病预防控制局牌子;市公安局珠晖分局为市公安局派出机构,计入区政府机构限额,不列入区政府工作部门。
2.各派出所可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检查并实施行政处罚。
3.本行政区域具有行政检查主体的中央垂直管理单位名单另行公布。
4.本区行政检查主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机构改革等情况,进行动态管理。
5.各行政检查主体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25〕5号)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本单位受理行政检查投诉、举报的机构及其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珠晖区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8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