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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晖区2020年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的通知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珠晖区2020年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的通知
各街道、乡镇,区直各部门,市驻区相关分支机构:
为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现将《珠晖区2020年度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印发给你们。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27日
珠晖区2020年行政执法指导案例
目 录
1.珠晖区卫生健康局查处某诊所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案
2. 珠晖区应急管理局查处某公司未与运输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案
珠晖区卫生健康局
查处某诊所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29日,珠晖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对衡阳珠晖区某诊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诊所治疗室内正在进行药物调配的工作人员邹某某不能出示《护士资格证书》、《护士执业证书》,且该诊所治疗室操作台上的方盘中放有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针具,针管与针头未分离。
二、处理结果
珠晖区卫生健康局根据查证的事实和证据,认定该诊所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消毒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对该诊所作出警告并罚款人民币26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限期改正存在的违法行为。
三、案件解析
(一)案情分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案件。整个案件中,认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全面且充分。珠晖区卫生健康局在现场调查中,经过执法人员细致检查,收集该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现场拍摄照片等相关证据,并对诊所病人进行询问笔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互相印证,全面印证了该医院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和未按照规定处理一次性医疗用品的违法违规这一事实。
本案执法的要点是如何界定非卫生技术人员。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之有关规定,卫生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取得卫生技术人员资格或者职称的人员。而非卫生技术人员是指未取得上述任职资格(资质或者职称)的人员在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技术活动,具体落实到本案中,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就是非卫生技术人员。
(二)法律适用
该案适用法律正确,处罚裁量合适。珠晖区卫生健康局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湖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该诊所使用未取得《护士资格证书》、《护士执业证书》的邹某某给患者进行输液药物调剂的行为罚款人民币1600元,同时责令其立即改正存在的违法行为;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湖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该诊所治疗室操作台上的方盘中放有使用过的一次性针具、针管与针头分离的行为罚款1000元,同时责令限期改正存在的违法行为。最终给予该诊所警告和罚款人民币26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该医院立即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三)执法示范点
主动出击,有力打击违法行为。本案是执法人员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通过对该诊所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和一次性医疗用品不按照规定处理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一方面对违法医疗机构起到了惩戒作用,有效地规范了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严格督促医疗机构使用一次性医疗用品行为;另一方面使医疗机构管理者及执业人员对非卫生技术人员有了更深入的认识,对今后如何合法合规开展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有指导性作用。
珠晖区应急管理局
查处某公司未与运输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案
一、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6日下午,珠晖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某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在查阅资料时发现,该公司未与宁夏某运输公司签订了运输合同,但未和该运输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二、处理结果
某公司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珠晖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8版)规定,对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案件解析
(一)案情分析
本案中,某公司经营的是危险化学品,主要从事制毒(丙酮、甲基苯、高锰酸钾、硫酸、盐酸)、易燃固体、遇水易燃物质(碳化钙)、氧化剂、毒害品、腐蚀品的批发,经检查,该公司与宁夏某物流公司签订了运输合同,由宁夏某公司承包该公司危险化学品的运输服务,但是两公司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运输合同中也未提及安全管理协议。
发包单位、出租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统一协调、管理,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无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如何划分,作为发包单位、出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应当统一协调、管理,这是其法定义务,不得通过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承包合同、租赁合同免除或者转嫁给承包单位、承租单位。这样规定,一方面是因为各个承包、承租部分共同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不仅要做好各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内部的安全生产工作,还需要在各承包单位、承租单位之间做好统一协调、管理工作,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各自的生产安全以及整个项目、场所的生产安全;另一方面,在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的情况下,每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都只能负责其中的部分项目、场所的安全生产管理,难以对整个项目、场所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由发包或者出租的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这项义务有利于明确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落实到本案中,某公司与运输公司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合同之外也应当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严格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义务。
(二)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珠晖区应急管理局严格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8版),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三)执法示范点
本案中,执法人员在办理案件时都佩戴了执法证,并向当事人表明身份,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获取的证据确凿充分,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处罚主体合法、调查取证程序合法、认定违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处罚适当。此外,本案件也教育提示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按规定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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