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晖区司法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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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晖区司法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检查事项检查主体(实施层级)实施依据承办机构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频次备注
1对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珠晖区司法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认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第六十四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监督律师事务所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监督律师事务所执业和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监督律师事务所保持法定设立条件以及变更报批或者备案的执行情况; 监督律师事务所进行清算、申请注销的情况; 监督律师事务所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上报年度执业总结的情况; 受理对律师事务所的举报和投诉; 监督律师事务所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 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对发现、查实的律师事务所在执业和内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者有关律师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认为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会处。珠晖区司法局基层股区管律师事务所1.监督律师事务所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2.监督律师事务所执业和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3.监督律师事务所保持法定设立条件以及变更报批或者备案的执行情况; 4.监督律师事务所进行清算、申请注销的情况; 5.监督律师事务所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上报年度执业总结的情况; 6.受理对律师事务所的举报和投诉; 7.监督律师事务所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2对法律服务所及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珠晖区司法局《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第三十四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检查,要求基层法律服务所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司法所可以根据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承担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工作。珠晖区司法局基层股区管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年度考核;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说明:对未列入本清单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本机关一律不得实施;违规实施的,企业有权拒绝接受检查,并可以向本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联系电话:0734-3331775,电子邮箱:zhsf0734@126.com)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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