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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珠人社监令字〔2024〕112号)
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
珠人社监令字〔2024〕112号
中城建十五局第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衡阳东城明珠二期项目):
经查,因你(单位)在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衡阳东城明珠二期项目你公司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为衡阳市博捷劳务有限公司。现该项目金大帅、刘开林、冯小磊等三个班组多名农民工投诉该项目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经我局劳动监察部门对衡阳市博捷劳务有限公司负责人李强的调查询问,李强表示拖欠三个班组农民工工资共计323116元情况属实,拖欠工资原因为你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博捷劳务公司无力垫付。
以上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八条第(一)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及补偿的情况实施监察,重点监察下列行为:(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国办发[2016]1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明确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全面落实企业对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责任,督促各类企业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第四款:"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和《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有本条例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逾期不支付的,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拒不支付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指令如下:自公告之日起30天内将拖欠金大帅、刘开林、冯小磊等三个班组多名农民工工资共计323116元全部结清。
你(单位)认真执行上述指令,并把改正情况和相关凭证以书面形式报送至衡阳市珠晖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地址:珠晖区广西路50-80号,邮编:421002。劳动保障监察员:王涛、刘泉。联系电话:3331923。拒不限期改正指令的,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珠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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