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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
珠人社监令字〔2024〕124号
衡阳鹏锦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经查,因你(单位)在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拖欠万杏等7名员工工作期间工资计31249元至今未支付。其中万杏4348元,蔡娟玲15402元,肖喜花3219元,彭顺青2070元,杨启英2070元,周景玉2070元,王青枚2070元,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八条第(一)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及补偿的情况实施监察,重点监察下列行为:(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和《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有本条例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逾期不支付的,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拒不支付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投诉举报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合法劳动报酬权益的案件时,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工资支付的凭证。逾期不能提供或者拒绝提供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按照劳动者投诉的工资金额直接进行认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指令如下:自公告之日起30天内将拖欠万杏等7名员工工作期间工资计31249元全部结清。
你(单位)认真执行上述指令,并把改正情况和相关凭证以书面形式报送至衡阳市珠晖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地址:珠晖区广西路50-80号,邮编:421002。劳动保障监察员:王涛、刘泉。联系电话:3331923。拒不限期改正指令的,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珠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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