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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晖区教育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制度、救济渠道公示
一、执法主体
1.单位名称:珠晖区教育局
2.执法人员名录
序号
| 姓 名
| 性别
| 工作单位
| 执法证件编号
|
1 | 杨恒 | 男 | 珠晖区教育局 | 18040304004 |
2 | 黄英 | 女 | 珠晖区教育局 | 18040304005 |
3 | 杨静 | 女 | 珠晖区教育局 | 18040304003 |
二、执法职责
1.依法对教师师德师风,区直各学校履行教育职责等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依法对学校、教师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依法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2.依法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对违反民办教育有关规定等各类教育体育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处罚;
3.依法对持有教师资格证者、学生资助政策落实、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相关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执法权限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受理由珠晖区教育局所管辖范围内的民办学校审批、教师资格认定审批,查处教师师德师风、违规收费、考试违规、体育竞赛违规等方面的案件。
四、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反兴奋剂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全民健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五、执法程序
(一)立案、调查与决定
1、凡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立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有违法行为发生;(2)违法行为是应受处罚的行为;(3)属于本机关管辖;(4)属于一般程序适用范围。
2、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证件由司法机构统一制发,省级以上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执法证件的发放和管理工作。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
3、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依法收取证据。证据主要有以下几种:(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1.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2.凡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具备下述条件:(1)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2)有具体的违法事实和证据;(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4)属于查处的机关管辖。
3.凡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规定格式载明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4.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本组织的印章。
(二)听证程序
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制发《举行听证通知》,制作《行政处罚听证笔录》。当事人不承担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听证结束后,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决定。
(三)送达与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行政处罚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被处罚人不在,可以交给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被处罚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单位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把《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其住处或者其单位,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视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本地的,可以委托被处罚人所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代为送达,也可以挂号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六、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1.公示原则
应当遵循"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含法、及时、准确、全面地公开行政执法信息。
2.公示内容
行政执法公示内容主要包括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执法结果等,分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予以公示。
事前公开的内容包括: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监督方式、教济渠道等信息。
事中公开的内容包括: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佩戴或者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事后公开的内容包括: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决定(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3.公示载体
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以珠晖区教育局公众号为公开主要载体。
4.监督检查
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案件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查清;
2.本机关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3.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4.定性是否准确,造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5.行政审批结果是否适当;
6.程序是否合法;
7.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1.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2.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批准的建议,或者建议办案机构撤销案件。
3.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
4.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5.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6.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7.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处罚意见;
8.对重大、复杂案件,建议本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
9.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三)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行政执法人员开展下列调查取证活动,应当制作相应执法文书予以记录:
1.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询问笔录;
2.询问证人的,应当制作证人证言;
3.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当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等文书;
4.现场检查(勘验)的,应当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
5.抽样取证的,应当制作抽样取证通知书及抽样物品清单等文书;
6.委托法定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应当由接受委托的法定机构和专家出具结论性意见书等文书。
行政执法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基本情况;
2.事实和证据;
3.适用依据;
4.决定内容;
5.履行方式和时间;
6.教济途径和期限;
7.行政机关印章和决定日期;
8.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七、救济途径
1.拨打事项清单中公示的监督电话。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不服有关行政决定,可以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珠晖区人民政府或珠晖区教育局申请行政复议。(教育局的上一级主管部门)
3.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珠晖区人民法院起诉。(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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