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住建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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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执法,把本部门行政执法活动纳入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现将相关事项公示如下:

行政执法主体

珠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

行政执法人员

序号

执法证号码

姓名

工作单位

1

18040316001

王宁

珠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

18040316002

周宇

珠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

18040316003

曹孝虎

珠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4

18040316010

李欲良

珠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5

18040316011

黄黎平

珠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6

18040316012

向峰

珠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7

18040316013

肖颖莹

珠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8

18040316014

王洁

珠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9

18040316015

全孟琳

珠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0

18040316016

刘小丽

珠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1

18040316017

刘红波

珠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2

18040316018

滕斌

珠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执法职责及权限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区建区管)

2.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区建区管)

3.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或备案(区建区管)

4.建筑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告知性备案(区建区管);

5.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区建区管)。

行政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政府投资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衡阳市市、区两级财权、事权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衡阳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执法程序

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主要包括1.申请与受理2.审查;3.决定;4.检查

救济渠道

   监督投诉举报电话:0734-3331502。

当事人对本局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在本局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当事人对本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珠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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