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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住建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的公示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执法,把本部门行政执法活动纳入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现将相关事项公示如下:
行政执法主体
珠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执法人员
序号 | 执法证号码 | 姓名 | 工作单位 |
1 | 18040316001 | 王宁 | 珠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 | 18040316002 | 周宇 | 珠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3 | 18040316003 | 曹孝虎 | 珠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4 | 18040316010 | 李欲良 | 珠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5 | 18040316011 | 黄黎平 | 珠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6 | 18040316012 | 向峰 | 珠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7 | 18040316013 | 肖颖莹 | 珠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8 | 18040316014 | 王洁 | 珠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9 | 18040316015 | 全孟琳 | 珠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0 | 18040316016 | 刘小丽 | 珠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1 | 18040316017 | 刘红波 | 珠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2 | 18040316018 | 滕斌 | 珠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执法职责及权限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区建区管);
2.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区建区管);
3.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或备案(区建区管);
4.建筑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告知性备案(区建区管);
5.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区建区管)。
行政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政府投资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衡阳市市、区两级财权、事权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衡阳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执法程序
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主要包括:1.申请与受理;2.审查;3.决定;4.检查。
救济渠道
监督投诉举报电话:0734-3331502。
当事人对本局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在本局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当事人对本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珠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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