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晖区自然资源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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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晖区自然资源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的公示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执法,把本部门行政执法活动纳入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现将相关事项公示如下:

行政执法主体

珠晖区自然资源局

行政执法人员

序号

执法证号码

姓名

性别

工作单位

1

18040314001

蔡林国

珠晖区自然资源局

2

18040314002

张旭东

珠晖区自然资源局

3

18040314003

唐 涛

珠晖区自然资源局

4

18040314004

陈灿华

珠晖区自然资源局

5

18040314005

朱文慧

珠晖区自然资源局

6

18040314006

邵 芳

珠晖区自然资源局

7

18040314007

曾 斌

珠晖区自然资源局

8

18040314008

刘 琪

珠晖区自然资源局

9

18040314009

郭震

珠晖区自然资源局

10

18040314010

殷弟泽

珠晖区自然资源局

11

18040314011

刘伟平

珠晖区自然资源局

12

18040314012

徐浩宇

珠晖区自然资源局

13

18040314013

黄 威

珠晖区自然资源局

14

18040314015

肖 青

珠晖区自然资源局

15

18040314016

姜四凡

珠晖区自然资源局

16

18040314017

冯 骥

珠晖区自然资源局

17

18040314018

曹兴虎

珠晖区自然资源局

18

18040314019

王洁霓

珠晖区自然资源局

19

18040314020

万克跃

珠晖区自然资源局

20

18040314021

贺海波

珠晖区自然资源局

21

18040314022

彭志刚

珠晖区自然资源局

22

18040314023

何屏煜

珠晖区自然资源局

行政执法职责及权限

(一)查处珠晖区范围内土地、地质矿产、测绘地理信息、林业等领域及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查处的违法案件。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县级自然资源、林业部门承担的执法职责。

行政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植物检疫条例》《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衡阳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

执法程序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主要包括:1.立案;2.调查取证;3.案情分析与调查报告起草;4.案件审理(集体讨论);5.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6.作出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7.执行;8.结案;9.立卷归档。

救济渠道

   (一)监督投诉举报电话:0734-8198262

当事人对本局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在本局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当事人对本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珠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委托执法机构

   珠晖区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大队在珠晖区自然资源局委托权限内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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