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晖区应急管理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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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晖区应急管理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的公示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执法,把本部门行政执法活动纳入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现将相关事项公示如下:

行政执法主体

珠晖区应急管理局

行政执法人员

序号

执法证号码

姓名

性别

工作单位

1

18040324001

谭超鹏

珠晖区应急管理局

2

18040324003

谭运坤

珠晖区应急管理局

3

18040324004

罗辅龙

珠晖区应急管理局

4

18040324005

穆文海

珠晖区应急管理局

5

18040324007

刘欣

珠晖区应急管理局

6

18040324009

张凤伟

珠晖区应急管理局

7

18040324010

曾裕炎

珠晖区应急管理局

8

18040324008

高青

珠晖区应急管理局

9

18040324012

谢永漆

珠晖区应急管理局

10

18040324013

李超

珠晖区应急管理局

11

18040324014

许诚

珠晖区应急管理局

12

18040324015

刘成

珠晖区应急管理局

13

18040324017

肖帅雁

珠晖区应急管理局

14

18040324018

邹声衡

珠晖区应急管理局

15

18040324019

刘贵涛

珠晖区应急管理局

行政执法职责及权限

执法职责

(一)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二)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商贸、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依法负责权限范围内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证的核发;

(四)依法负责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投诉、举报和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或者检查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五)依法查封或者扣押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依法扣押用于违反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依法通知有关单位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拒不停工停产的经营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依法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职权。

(六)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七)负责权限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确认;负责权限内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除加油站)。负责其他行政执法相关工作。

(八)根据授权或者委托依法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执法权限

本局执法工作仅限于珠晖区的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行政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执法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依法开展执法工作。

救济渠道

   (一)监督投诉举报电话:0734-8130309

当事人对本局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在本局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当事人对本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珠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委托执法机构

   珠晖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珠晖区应急管理局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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