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申请人李荣超诉被申请人衡阳骑电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书送达公告

              
【字体:


珠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申请人李荣超诉被申请人衡阳骑电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书送达公告


衡阳骑电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甘舒文):

本委受理李荣超诉你单位衡阳骑电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衡珠劳人仲委受字[2023]第258号),该案现已审理终结,本委于2024年2月8日作出如下裁决:

衡珠劳人仲委决字[2023]第258号。

一、被申请人衡阳骑电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李荣超劳动关系解除;

二、被申请人衡阳骑电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李荣超支付护理费1660元;

三、被申请人衡阳骑电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李荣超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200元;

四、被申请人衡阳骑电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李荣超支付伙食补助费240元;

五、被申请人衡阳骑电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李荣超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13257元;

六、被申请人衡阳骑电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李荣超支付一次性工伤伤残补助金30933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6514元和伤残就业补助金26514元。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该案仲裁裁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根据《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则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既不起诉,又不执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734-3331925

联系地址:衡阳市珠晖区广西路50-58号208室(珠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8室)



珠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2月8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